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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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和完善学摘 要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公民私人财产顺利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针对我国代位继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提出一系列的立法建议来完善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实现公民的私人财产继承权得到足够的保护。关键词:代位继承;存在问题;产生原因;立法完善 ABSTRACTSubordination inheritance, which is a kind of inheritance system corresponding to the standard inheritance, is a spec

2、ial case of legal succession and an important legal basis for the smooth transfer of private property of citizens. Aiming at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Chinas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in the cause and proposed a series of suggestions to perfect our subrogation inheritance system, in order to meet

3、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he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private property right get adequate protection.Keywords:Subordination succession;Existing problems;Existing Causes;Legislative perfection目 录 第一章 引言1第二章 代位继承制度概述22.1 代位继承的涵义22.2 代位继承的特征22.2.1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血亲继承22.2.2 “固有权说”的基本观点32.3 代位继

4、承的性质32.3.1 “代位权说”的基本观点32.3.2 “固有权说”的基本观点4第三章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53.1 代位继承性质采用代表权说的负面影响53.1.1 代表权说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53.1.2 违反现代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53.1.3 存在因继承而引发代位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制度风险63.1.4 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代位人利益63.1.5 不符合我国民间传统继承习惯63.2 代为继承发生原因种类单一63.3 代位继承适用范围过窄73.4 其他与代位继承相关的制度设计不甚合理7第四章 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9 4.1 代位继承性质改采用固有权说94.1.1 固有权说具有合

5、理性94.1.2 能够弥补对代位人继承权保护不足的缺陷9 4.2 扩大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94.2.1 被代位人先于或同时与被继承人死亡,适用代位继承104.2.2 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适用代位继承基于固有权理论的合理结论10 4.3 扩大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104.3.1 扩大被代位人的范围104.3.2 扩大代位人的范围10 4.4 坚持现有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11 4.5 完善继承法中与代位继承制度相关的其他规定114.5.2 取消丧偶儿媳、女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114.5.2 扩大后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应包含侄子女、外甥子女12第五章 结论13参考文献14致 谢15第一章 引言代位继承制度作

6、为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调整代位继承关系,保证遗产能够在家庭内合理流转,发挥遗产养老育幼的功能,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和睦,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代位继承制度是在发生一定条件时适用的法定继承制度,我国继承立法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与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相比,我国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较为简单,其不但在法理依据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且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使该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本文采用理论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对国外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出发,对其代位继承的要件进行比较分析,并着重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及实践中出现的具

7、体问题对代位继承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阐述,指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国内学者的理论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二章 代位继承制度的概述2.1 代位继承的涵义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范畴,是法定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均在自己的国内继承立法中对代位继承的概念、条件、适用范围等有详细的规定和设置,但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当地继承行为遵循的风俗和习惯的不同,各国有明显较大的差异。因此,如何界定代位继承的基本概念,是研究代位继承制度的根本点和出发点。对代位继承概念的界定,我国继承法中第 11 条内容规定:“假如财产所有者的子女先于其死亡的,那么应该由其子

8、女直系血亲晚辈来代位继承财产。”在我国民法界,这一规定被看做是对代位继承概念的解释。另外,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被代位继承人也叫做被代位人,指的是财产所有者已经死亡的子女;而代位继承人也叫做代位人,指的是代替财产所有者死亡子女来继承财产的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权指的是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制度实施前提是“财产所有者的子女先于其死亡”,但如果被继承人子女丧失继承权,就不适用代位继承制度。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我国代位继承制度适用的范围比较狭窄,并且现有概念难以突出代位继承制度的本质,即以保障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的经济利益的价值目的。2.2 代位继承的特征尽管各国立法对

9、代位继承的概念界定各有不同,但对于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问题具有共识,均明确体现了代位继承制度本身固有的基本特征。具体来说,代位继承制度的特征包括下列三点内容: 2.2.1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血亲继承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普遍都把血亲继承作为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对象,这体现了代位继承立法理论依据,也是实施代位继承指度的目的所在。一方面,建立代位继承制度主要是为了合理分配遗产,保证被代位人直系血亲晚辈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说,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被代位人直系血亲晚辈的物质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代位继承制度是建立在按支继承理论基础上的,根据该理论要求,如果财产所有者的某一支最近血亲继承人先于其死亡的,或

10、者继承人失去财产继承权,其应继承的份额应由该支内其直系卑亲属代为继承,不能转由其他支继承。 2.2.2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血亲 各国继承立法均规定了这样的基本原则,这也体现了代位继承的立法本质,从根本上说,代位继承是建立在被继承人、被代位人和代位人相互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了保护被代位人的直系血亲晚辈基本生活需要。所以,对于代位继承人,各国法律都有统一明确规定,只是包括被代位人直系血亲晚辈。2.2.3 代位继承制度只适用在法定继承程序,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这主要是因为:一是,代位继承制度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人范围、优先顺序、继承份额及其代位继承资格,这是法

11、律强制性规定,所有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而遗嘱继承实际上是完全按照财产所有者个人意愿的,优先考虑遗嘱要求。如果遗嘱继承采用代位继承制度,会造成当财产所有者的继承人先于其死亡时,那么继承人系血亲卑亲属就会强制继承遗产,这样一来,财产所有者就不能再次选择继承人,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二是,从法定继承角度说,由于财产所有者的继承人先于其死亡或者继承人失去继承权,导致遗产没有法定继承人,所以才实行代位继承。根据按支继承要求,由代位人来代替原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从遗嘱继承角度说,如果财产所有者的继承人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完全可以修改遗嘱来重新选择遗产继承人,不会出现没有继承人的情况,所以代位继承制度也就失去了适

12、用条件。2.3 代位继承的性质代位继承性质指的是代位继承人代替代位人继承遗产的理论依据,针对该问题,很多学者都提出了不同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2.3.1 “代位权说”的基本观点 “代位权说”也叫做“代理权说”,根据该理论观点,代位继承前提是被代位人拥有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是代替被代位人的地位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当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时,由于代位继承基础的缺失,所以其直系血亲也没有继承资格3。我国主要采用该理论学说,另外还有像德国、越南等。关于代位继承性质,我继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下面简称为若干意见)中第二十八条内容规定,如

13、果继承权人失去继承资格,则不能实行代位继承,因此可以看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采纳了“代位权说”的观点,代位人继承权主要取决于被代位人,只有被代位人拥有继承资格,代位人才能代替其继承遗产。 2.3.2 “固有权说”的基本观点 根据“固有权说”理论,代位人并非是代替被代位人来继承遗产,而是在行使自身固有的代位继承权,它并不考虑被代位人是否具有继承资格1。所以,当被代位人死亡或者失去继承权时,代位人还是能通过固有代位继承权来继承遗产。目前,世界上采用该理论学说的国家有日本、德国、瑞士等。和“代位权说”相比,“固有权说”现在逐渐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认可。 总之,各国法律中对于代位继承适用的规定都取决于代位

14、继承性质解释,会对代位继承份额产生直接影响。我们只有准确理解代位继承性质,才能不断完善发展代位继承理论,指导代位继承制度建设。第三章 我国代为继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3.1 代位继承性质采用代表权说的负面影响代表权说与固有权说之争由来已久,代位继承采用代表权说还是固有权说,是代位继承制度最基础、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代位继承制度的整体构架和最终的法律效果。把代位继承的性质定性准确、研究透彻,那么代位继承制度的理论基础就夯实了。据笔者对各国继承法的不完全统计,除了前苏联、法国拿破仑时期和我国代位继承的性质采用代表权说外,其他主要国家大都采用了固有权说。前苏联已经解体,法国民法典修改后也采

15、用了固有权说,第755条规定,无继承资格的人的子女与直系卑血亲,只要在继承开始时健在,亦准许代位继承11。显然,我国代位继承制度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代位继承制度立法不相符合,且具有一定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 3.1.1 代表权说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 首先,不符合民法学理论上有关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按照民法学理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当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同时,这也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自然人死亡时,所有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在代位继承中,代位人就不可能代表一个事实上不存在的民事主体,去代替享有一个事实上不存在的民事权利,也就不可能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谓代位继承人代位行使被代位人继承权的说法,有违法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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