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457445757 上传时间:2023-05-1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4.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国家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应该给予被征收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因为牵涉到经济补偿,所以有关部门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要积极、妥善的给予解决。对于农民而言,更加关注的是,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整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补偿;2、征用菜地

2、、鱼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偿;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补偿;4、征用开荒地、轮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获的,按被征用林地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长势参照邻近同类树种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年产值的计算,以当地基层统计年报单价为基础,由有关部门协商核定。对收获有大小年区分的经济林地的年产值,按征用前两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6、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该林种实际价值的十倍补偿。二、青苗补偿费被征用耕地上有

3、未收作物的,应尽可能待收获后进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须毁青苗的,由用地单位按作物一造产值补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的作物,不予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三、补偿费用相关法律规定第三十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

4、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3、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4、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减半计算。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一条征用城市(包括县级市)郊区的

5、菜地、鱼塘、藕塘,须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计算核实后,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征地时计算产值的各种农产品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乡级人民政府指导被征地单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第三十三条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经

6、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部分农业户口可以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数,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第三十四条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人员口粮不能自给的,其不足部分,分别由建设项目所属的自治区、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解决。第三十五条被征用的耕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和粮食任务,在耕地被征用时相应免除。免除的粮食指标,属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属市、县建设项目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通过以上关于广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农民土地征收的相关补偿,是非常重视的。对于补偿标准的各项内容,都做了周密、严格的规定。如果在土地征收中,所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补偿标准中,存在不符合,不合理的内容,农民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