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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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厂安全可靠发电,保证电网稳定运行,保证国家资产和投资者的权益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发电行业的特点和我站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电站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三条 电站实行以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第四条 电站应在工作范围内,树立“安全是第一工作,安全是第一效益,安全是第一责任”的意识,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按照统一的部署,

2、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五条 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制定适合本站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六条 电站必须贯彻“企业安全责任主体”、“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第七条 电站对安全生产事故及异常情况的处理,执行“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站从事发电、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部门和人员。第二章

3、目标第九条 电站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电站员工造成伤害、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下几种事故:(一)人身死亡事故;(二)电站垮坝事故;(三)特大设备事故;(四)其他特别重大事故。第十条 电站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五)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六)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七)不发生由本单位责任造成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第十一条 电站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一)企业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一般设备事故;(二)班组不发生未遂和异常;(三)

4、个人无违章,实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第三章 责任制第十二条 电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第十四条 电站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第十五条 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

5、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按本规定第五十六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八)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六条 电站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

6、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法人代表负责。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逐级到位,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第四章安全监督第十八条 电站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监督组织机构,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形成完整的安全监督体系,与安全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第十九条 电站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为法人代表;设兼职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担任。第二十条 工

7、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一)组织制定安全工作和安全监督所必需的规章制度,根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 (二)组织本单位以及外聘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与考核;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三)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

8、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见附件),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及时跟踪检查;(五)监督本单位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情况;(六)组织或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进行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负责有关安全档案的管理和对外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安全资

9、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二)有权保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第五章规程制度第二十三条 电站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第二十四条 电站在贯彻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五条 电站应当建立健全保障

10、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办法、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发电企业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四)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同时督促参建单位认真编制工程建

11、设项目安全措施,并认真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五)综合产业应结合生产特点,编制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规程、办法,按规定经审批后执行。第二十六条 电站应及时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电站及在电站工作的

12、所有部门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和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第二十八条 电站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的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二十九条 电站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三十条 电站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制定。第三十一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

13、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第三十二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三十三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救援预案所需项目,也应当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应优先予以安排。第三十五条 电站自上而下逐级监督、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

14、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督部门作为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的主管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第七章教育培训第三十七条 新入厂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第三十八条 新入厂(公司)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一)运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

15、),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第三十九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一)应定期对在岗生产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二)离开运行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三)离开检修维护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须经有关安全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五)对于200MW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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