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服务中心商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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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服务中心商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机关干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务接待是指在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商务接待对象主要包括境内外客商、各类商协会组织、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境内外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第四条商务接待应秉承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务实节俭、遵循商务礼仪惯例的原则,严禁扩大商务接待范围,严禁违反规

2、定、超标准接待。第二章接待内容及标准第五条商务接待内容主要包括:住宿、进餐、酒水费、交通、鲜花、水果、赠礼等。商务接待原则上不承担来客的往返交通费。第六条商务接待住宿应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住房标准根据来访客商职级确定,原则上董事长、总经理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特殊情况下,如可能签约的重大项目负责人或世界500强、国内制造业500强等企业高管(总部副总级别以上),可安排套间。第七条进餐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商务接待就餐安排应当注意节俭,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时严格根据进餐费标准选择菜品,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进餐费(不含酒水、

3、饮料)标准上限为早餐50元/人,正餐90元/人。(二)商务接待陪餐人数应控制在来宾人数的1/3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三)商务接待中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单价不得高于300元/瓶,红酒单价不得高于200元/瓶。第八条商务接待一般不赠送礼品,特殊情况下,确需赠送礼品的,须经市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赠送,礼品应当秉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尽量选择仙桃土特产品,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对访问我市的著名友好人士、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事后,应在发票上注明具体企业和接收人。第三章接待及报销程序第九条各产业招商分局和办公室安排商务接待活动前,应当撰写接待方案,填写招商局商

4、务接待事前审批单,经分局领导签字后,报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审批。局办公室按照接待方案安排接待工作。商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招商局商务接待清单。对未填写事前审批单而接待的,一律由经手人个人支付;对超过审批单标准接待的,经办公室审核后,超过部分由分局和办公室陪同接待人员自理。第十条商务接待活动中需要用车的,一般应提前1天向办公室报备,办公室按照先急后缓原则安排接待用车;特殊情况需要租车的,办公室应事先报告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并把握标准,一事一结。第十一条商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消费清单、公务卡支付凭证、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微信记录等)、商务接待审批单

5、和商务接待事后清单。当月接待当月在财务处按报销程序登记入账,次月10日后付款。对无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微信记录等)的活动不予接待。第十二条商务接待一律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局分管机关财务领导对商务接待费用的使用和管理负领导责任,各分局局长(或负责人)、具体经手人负直接责任。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追回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二)未经批准接待的;(三)违规扩大商务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四)虚报商务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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