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理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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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真理的本质海德格尔德(孙周兴译)这里要讲的是真理的本质。真理的本质问题并不关心真理是否向来是一种实际生活经验的真理呢,还 是一种经济运算的真理,是一种技术考虑的真理呢,还是政治睿智的真理,特别地,是一种科学研究的真 理呢,还是一种艺术造型的真理,甚或,是一种深入沉思的真理呢,还是一种宗教信仰的真理。这种本质 之问撇开所有这一切,而观入那唯一的东西,观入那种标识出任何一般“真理”之为真理的东西。然则凭着这个本质之问,我们难道没有遁入那窒息一切思想的普遍性之空洞中去么?此种追问的浮夸 性难道不是彰明了所有哲学的无根么?而一种有根的、转向现实的思想,必须首先并且开门见山地坚决要 求去建立那种在今天

2、给予我们以尺度和标准的现实真理,以防止意见和评判的混淆。面对现实的需要,这 个无视于一切现实的关于真理之本质的(“抽象的”)问题又有何用呢?这种本质之问难道不是我们所能 问的最不着边际、最干巴巴的问题么?无人能逃避上述顾虑的明显的确凿性。无人能轻易忽视这一顾虑的逼人的严肃性。但谁在这一顾虑中 说话呢?是“健全的”人类理智。它固执于显而易见的利益需求而竭力反对关于存在者之本质的知识,即 长期以来被称为“哲学”。普通的人类理智自有其必然性;它以其特有的武器来维护它的权利。这就是诉诸于它的要求和思虑的 “不言自明性”。而哲学从来就不能驳倒普通理智,因为后者对于哲学的语言置若罔闻。哲学甚至不能奢 望去

3、驳倒普通理智,因为后者对于那种被哲学置于本质洞察面前的东西熟视无睹。再者,只消我们以为自己对那些生活经验、行为、研究、造型和信仰的林林总总的“真理”感到确信, 则我们本身就还持留在普通理智的明白可解性中。我们自己就助长了那种以“不言自明性”反对任何置疑 要求的拒斥态度。因此,即便我们必得追问真理,我们也需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今天立身于何处?我们要知道我 们今天的情形如何。我们要寻求那个应当在人的历史中并且为这种历史而为人设立起来的目标。我们要现 实的“真理”。可见,还是真理!但在寻求现实的“真理”之际,我们当也已经知道真理究竟意味着什么。或者,我们只是“凭感受” 并且“大体上”知道真理?不

4、过,这种约莫含糊的“知道”和对之漠不关心的态度,难道不是比那种对真 理之本质的纯粹无知更加苍白么?一、流俗的真理概念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真理究竟是什么呢?“真理”,这是一个崇高的、同时却已经被用滥了的、几近晦 暗不明的字眼,它意指那个使真实成其为真实的东西。什么是真实(Wahres)呢?例如,我们说:“我们 一起完成这项任务,是真实的快乐”。我们意思是说:这是一种纯粹的、现实的快乐。真实就是现实das Wirkliche)。据此,我们也谈论不同于假金的真金。假金其实并非它表面上看起来的那样。它只是一种“假 象”(Schein),因而是非现实的。非现实被看作现实的反面。但假金其实也是某个现实的东西。

5、因此, 我们更明白地说:现实的金是真正的金。但两者又都是“现实的”,真正的金并不亚于流通的非真正的金。 可见,真金之真实并不能由它的现实性来保证。于是,我们又要重提这样一个问题:这里何谓真正的和真 实的?真正的金是那种现实的东西,其现实性符合于我们“本来”就事先并且总是以金所意指的东西。相 反地,当我们以为是假金时,我们就说:“这是某种不相符的东西”。而对于“适得其所”的东西,我们 就说:这是名符其实的。事情是相符的。然而,我们不仅把现实的快乐、真正的金和所有此类存在者称为真实的,而且首先也把我们关于存在 者的陈述称为真实的或者虚假的,而存在者本身按其方式可以是真正的或者非真正的,在其现实性中

6、可以 是这样或者那样。当一个陈述所指所说与它所陈述的事情相符合时,该陈述便是真实的。甚至在这里,我 们也说:这是名符其实的。但现在相符的不是事情(Sache),而是命题(Satz)。真实的东西,无论是真实的事情还是真实的命题,就是相符、一致的东西。在这里,真实和真理就意 味着符合(Stimmen),而且是双重意义上的符合:一方面是事情与关于事情的先行意谓的符合;另一方面 则是陈述的意思与事情的符合。传统的真理定义表明了符合的这一双重特性:veritas est adaequatio rei et intellectus。这个 定义的意思可以是:真理是物(事情)对知的适合。但它也可以表示:真理是

7、知对物(事情)的适合。诚 然,人们往往喜欢把上述本质界定仅仅表达为如下公式:veritas est adaequatio intellectus ad rem 真 理是知与物的符合。不过,这样被理解的真理,即命题真理,却只有在事情真理(Sachwahrheit)的基 础上,亦即在adequatio rei ad intellectum 物与知的符合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真理的两个本质 概念始终就意指一种“以为取向”,因此它们所思的就是作为正确性(Richtigkeit)的真理。尽管如此,前者却并非对后者的单纯颠倒。而毋宁说,在两种情况下,intellectus 知与res 物 是被作了不同的思

8、考。为了认清这一点,我们必须追溯通常的真理概念的流俗公式的最切近的(中世纪的) 起源。作为adaequatio rei ad intellectum 物与知的符合的veritas 真理并不就是指后来的、唯 基于人的主体性才有可能的康德的先验思想,也即“对象符合于我们的知识”,而是指基督教神学的信仰, 即认为:从物的所是和物是否存在看,物之所以存在,只是因为它们作为受造物(enscreatum)符合于在 intellectus divinus即上帝之精神中预先设定的理念,因而是适合理念的(idee-gerecht)(即正确的), 并且在此意义上看来是“真实的”。就连intellectus hum

9、anus 人类理智也是一种ens creatum 受造 物。作为上帝赋予人的一种能力,它必须满足上帝的idea 理念。但是,理智之所以是适合理念的, 乃是由于它在其命题中实现所思与那个必然相应于idea 理念的物的适合。如果一切存在者都是“受造 的”,那么,人类知识之真理的可能性就基于这样一回事情:物与命题同样是适合理念的,因而根据上帝 创世计划的统一性而彼此吻合。作为adaequatio rei (creandae) ad intellecctum (divinum)物(受造 物)与知(上帝)的符合的 veritas真理,保证了作为 adaequatio intellectus(humani

10、) ad rem (creatam) 知(人类的)与物(创造的)的符合)veritas 真理。在本质上,真理无非是指convenientia 协 同,也即作为受造物的存在者在自身中间与创造主的符合一致,一种根据创世秩序之规定的“符合”。但是,在摆脱了创世观念之后,这种秩序同样也能一般地和不确定地作为世界秩序而被表象出来。神 学上所构想的创世秩序为世界理性(Weltvernunft )对一切对象的可计划性所取代。世界理性为自身立法, 从而也要求其程序(这被看作是“合逻辑的”)具有直接的明白可解性。命题真理的本质在于陈述的正确 性,这一点用不着特别的论证。即便是在人们以一种引人注目的徒劳努力去解释

11、这种正确性如何发生时, 人们也是把这种正确性先行设定为真理的本质了。同样,事情真理也总是意味着现成事物与其“合理性的” 本质概念的符合。这就形成一种假象:仿佛这一对真理之本质的规定是无赖于对一切存在者之存在的本质 的阐释的一一这种阐释总是包含着对作为intellectus知识的承担者和实行者的人的本质的阐释。于是, 有关真理之本质的公式(veritas est adaequatio intellectus et rei真理是知与物的符合)就获得 了它的任何人都可以立即洞明的普遍有效性。这一真理概念的不言自明性的本质根据几乎未曾得到过关注; 而在这种自明性的支配下,人们也就承认下面这回事情是同样

12、不言自明的:真理有一个反面,并且有非真 理(Unwahrheit)。命题的非真理(不正确性)就是陈述与事情的不一致。事情的非真理(非真正性)就 是存在者与其本质的不符合。无论如何,非真理总是被把握为不符合。此种不符合落在真理之本质之外。 因此,在把捉真理的纯粹本质之际,就可以把作为真理的这样一个反面的非真理撇在一边了。然而,归根到底,我们还需要对真理之本质作一种特殊的揭示么?真理的纯粹本质不是已经在那个不 为任何理论所扰乱并且由其自明性所确保的普遍有效的概念中得到充分体现了吗?再者,如果我们把那种 将命题真理归结为事情真理的做法看作它最初所显示出来的东西,看作一种神学的解释,如果我们此外还 纯

13、粹地保持哲学上的本质界定,以防止神学的混杂,并且把真理概念局限于命题真理,那么,我们立即就 遇到了一种古老的一一尽管不是最古老的一一思想传统,依这个传统来看,真理就是陈述(入。YoZ) 与事情(npayua)的符合一致(opoisoiZ)。假如我们知道陈述与事情的符合一致的意思, 那么,在这里,有关陈述还有什么值得我们追问的呢?我们知道这种符合一致的意思吗?二、符合的内在可能性我们在不同的意义上谈论符合。例如,看到桌子上的两个五分硬币,我们便说:它们彼此是符合一 致的。两者由于外观上的一致而相符合。因此,它们有着这种共同的外观,而且就此而言,它们是相同的。 进一步,譬如当我们就其中的一枚硬币说

14、:这枚硬币是圆的,这时侯,我们也谈到了符合。这里,是陈述 与物相符合。其中的关系并不是物与物之间的,而是陈述与物之间的。但物与陈述又在何处符合一致呢? 从外观上看,这两个相关的东西明显是不同的嘛!硬币是由金属做成的,而陈述根本就不是质料性的。硬 币是圆形的,而陈述根本就没有空间特性。人们可以用硬币购买东西,而一个关于硬币的陈述从来就不是 货币。但尽管有这样那样的不同,上述陈述作为一个真实的陈述却与硬币相符合。而且,根据流俗的真理 概念,这种符合乃是一种适合。完全不同的陈述如何可能与硬币适合呢?或许它必得成为硬币并且以此完 全取消自己。这是陈述决不可能做到的。一旦做到这一点,则陈述也就不可能成为

15、与物相一致的陈述了。 在适合中,陈述必须保持其所是,甚至首先要成其所是。那么,陈述的全然不同于任何一物的本质何在呢? 陈述如何能够通过守住其本质而与一个它者一一物一一适合呢?这里,适合的意思不可能是不同物之间的一种物性上的同化。毋宁说,适合的本质取决于在陈述与物 之间起着作用的那种关系的特性。只消这种“关系”还是不确定的,在其本质上还是未曾得到论究的,那 么,所有关于此种适合的可能性和不可能性的争执,关于此种相称的特性和程度的争执,就都会沦于空洞。 但是,关于硬币的陈述把“自身”系于这一物,因为它把这一物表象(vor-stellen)出来,并且来言说这 个被表象的东西,说它在其主要方面处于何种

16、情况中。有所表象的陈述就像对一个如其所是的被表象之物 那样来说其所说。这个“像那样”(sowie)涉及到表象及其所表象的东西。这里,在不考虑所有那 些“心理学的”和“意识理论的”先入之见的情况下,表象(Vor-stellen)意味着让物对立而为对象。作 为如此这般被摆置者,对立者必须横贯一个敞开的对立领域(offenes Entgegen),而同时自身又必须保 持为一物并且自行显示为一个持留的东西。横贯对立领域的物的这一显现实行于一个敞开域(Offenes)中, 此敞开域的敞开状态(Offenheit)首先并不是由表象创造出来的,而是一向只作为一个关联领域而为后者 所关涉和接受。表象性陈述与物的关系乃是那种关系(Verhaltnis )的实行,此种关系源始地并且向来作 为一种行为(Verhalten)表现出来。但一切行为的特征在于,它持留于敞开域而总是系于一个可敞开者 (Offenbares)之为可敞开者。如此这般的可敞开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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