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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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 省气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 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 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有效应对、依 靠科学、规范运作的原则。第五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2、和指导管理。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 进行评估。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 的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所 需的人员应当列入地方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八条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所需的气象

3、探测资 料、情报、预报。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和增雨防雹气象服务,为防 灾减灾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科研所 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第九条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档案,做到档案 完整、准确、系统,确保档案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应当符合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获取资质证后方可实施作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第十一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作业人员,经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培训,市 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发证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

4、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 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人员应该参加人身意外保险。第十二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实施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前,由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统一向空域管理部门履行空 域申请手续,并登记备案。第十三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 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请省气象主管机

5、构组 织实施。第十四条新增高炮、火箭作业点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后提出申请,市级 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上报,空域管制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 准和要求。专用设备的购置、配发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验由市气象 主管机构负责。第十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炮弹、火箭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省人影办人 工增雨防雹炮弹、火箭弹安全管理规定。运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弹药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 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手续,并落实运输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场的弹药和发射装置的安全由作业单位及组织负责。

6、作业期结束后,炮(箭)弹统一由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集中存放于当地 人武部门弹药库房,或存放于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弹药库房,库房必 须专人看管,并做好防盗、防火、防爆、防潮等工作,确保弹药安全。严禁使用过期炮(箭)弹,过期炮(箭)弹、哑弹应在每年5月份上交省气象 主管机构统一处理。第十七条禁止下列行为:(一)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或者个人;(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三)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需要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经省气 象主管机构批准。第十八条违反

7、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 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 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 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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