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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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考辨 摘要破产是维护债权,优化市场竞争机制,培育市场运行环境的有效手段。破产的适用范围,是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议题。我国现行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未创设个人破产制度,其适用范围显得过窄。合伙企业虽可参照适用,但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设计,实践操作困难。而对金融机构的破产,作了限制性规定,与其企业定性不符,存在着主体的不平权性,有悖市场竞争规律。 关键词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合伙企业;金融机构 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救济,是世界各国破产立法的重要议题。我国破产立法应作如何界定,也倍受学术界关注。2006年企业破产法在激烈争论声中谨慎成就。在我国,适用破产的基本主体是

2、企业法人,但并不局限于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也存在适用的情况。这种规定,已经突破了我国长期奉行的法人破产主义原则,是破产立法上的一大跨越。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设定过窄,可操作性不强,未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性。考辨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充分发挥破产法的基本功能,保障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个人破产的缺位,破坏了破产法的完整性 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存在的基础,是世界各国破产法的重要内容。从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实现法制国际化趋势等方面的需要,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否则就不是完整的破产法。 (一)个人破产是破产制度的

3、缘起。“破产”是纯粹的外来词汇,它源于古代欧洲,发盟于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形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汉谟拉比法典第117条规定:“若自由民负有债务,则将其妻子、儿女出卖,或者交出充作债奴,他们在其买卖或者债权者家中服役期限为3年,到第4年便应恢复自由。”十二铜表法第三表规定:债务人若资不抵债后在一定宽限期内,既不能偿还债务,又找不到担保人,债权人则有权将债务人变为债权,以终生劳役抵债,或者将人卖到国外,甚至在债权人数众多时,可以将他杀死后切块分割。由此可见,个人破产是所有破产法的起源,而企业的破产,只不过是个人破产基础上的延伸。 (二)个人破产是国际通行做法。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

4、美法系国家,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都涉及个人。1999年实施的新德国破产法第11条规定,德国破产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及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的财产。无法律人格的合伙或公司的财产以及遗产、延续共同财产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和共同财产关系中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的共同财产。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第2条规定: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适用于所有商人、手工业者、农业生产者以及所有私法法人;美国破产法第101条规定,在美国居住或在美国有住所地、营业场所或财产的个人、公司和合伙等债务人皆可成为破产主体。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破产法也都规定破产的适用范围为公司(企业)和个人,典型的例子是我国香港地区艺人钟镇涛破产案。个人适用破产是

5、国际通行做法。 (三)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其现实必要性。首先,建立个人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应贯彻主体平等的原则,对于市场中的主体,都应该接受统一的法律调整。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如何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就要求各市场经济主体无论大小、强弱、性质如何,都要受到同等的待遇,在市场面前人人平等。针对目前我国的一些高消费群体,他们一般是利用银行贷款采购买住房、汽车和通讯设备等高档消费品,但往往几年后由于收入不稳定或其他的原因,最终导致银行开始处置他们的房子和汽车,其实走到这一步就意味着个人破产了。平等的经济主体要得到平等的保护,不仅平等的债权要受到保护,当平等的债务主体

6、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法律也应给其创设平等的淘汰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制定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者和社会损失最小化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有效保障。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一个紧密而复杂的大网络,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纷繁错乱,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是复杂。如果一个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解决好,那么其他与之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法彻底理清。这样环环相扣,相互牵制,最后必然会形成难以解开的“债务连锁”,这一现象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企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建立

7、了个人破产制度就会使这种“债务连锁”现象消失在萌芽状态,以防其蔓延和恶化。另一方面,现在一些民事经济案件,常常遇到执行困难的情况,被执行者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遇到这种现象,对于企业法人来说,可以利用现行的破产法来解决;那么对于自然人来说,实质上就成为个人破产问题,当债务人处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这样就使“执行难”案件有章可循,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否则,容易滋生权利享有者由公力救济转向私力救济,例如恐吓威胁、诈骗抢劫、绑架人质等,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人们正常生活。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公力救济的

8、依据,也进一步体现了“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一古老的法律格言。 第三,建立个人破产,是我国法制与国际接轨,顺应法制国际化统一化的趋势必然要求。从各国破产法的情况来看,个人破产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加入WTO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发展为国际经济,在与对外交流中国所给予的法律保障要与外国法律相互贯通。但就破产法方面而言,就要在适用范围上制定相关个人破产制度。如果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现实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将会出现一些很难处理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外国自然人,如果一旦陷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破产境地,我国法院能否依据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其破产?如果宣告其破产,则无法律依据;如不宣告其破产,则这部分外国自然人与以企业法人形态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外国商人,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得不到相同的保护。同理,如果我国公民以自然人形态在外国从事商品生产和经济活动,如果其严重亏损且陷于无力清偿境界,那么,外国法院能否依据其本国法律宣告其破产?这一破产宣告能否被我国法院得以承认并执行?诸如此类矛盾和冲突,只有待到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才能予以明确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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