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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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商法资料仅供参考- 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 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 )25.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 卷三单选第 25 题)A.白阳公司应在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甲B.甲在接到分立通知书后30 日内,可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与白雪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D.白阳公司在分立前可与甲就债务偿还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答案】 B【考点】公司的分立【解析】选项 A 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2、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选项 B 说法错误。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合并、减资的情况下,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能够要求公资料仅供参考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公司“合并、减资 ”的情况,对公司分立没有规定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能够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选项 C、D 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可是,

3、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6.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 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卷三单选第 26 题)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答案】 A【考点】公司的设立【解析】选项 A 正确,选项 B、C 错误。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规定, 冒用她人名义出资并将该她人作为股东在

4、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其它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 请求被冒名资料仅供参考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它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5、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只有在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有合意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变动和名义变动的情况,而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是 “王大伟是在其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因此,公司的股东仍为王大伟。选项 D 错误。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公司中的股东以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再单独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本题,首先,王小伟不是公司的股东, 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即便王小伟是公司的股东,也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

6、务承担责任。27. ,甲、乙、丙、丁共同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卷三单选第 27 题)资料仅供参考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答案】 D【考点】公司的解散【解析】选项 A 、B、C 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

7、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项 D 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经过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8.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 “金地 ”肉制品加工厂。 5 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 卷三单选第 28 题)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 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资料仅供参考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 “

8、金地 ”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答案】 A【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析】选项 A 说法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 ”,属于原个人独资企业资格的消灭和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因此,应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选项 B 说法正确。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商号 “金地 ”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选项 C 说法正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选项 D 说法正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9.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卷三单选第 29 题)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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