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国际私法课程重点考试精编完整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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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 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 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 律冲突现象。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 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 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 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 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 现形式。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

2、国际条 约和国际惯例。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岀 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 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 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 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 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 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 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 用国际惯例。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 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最古 老的规范。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 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

3、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 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 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 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 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 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 从此诞生。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 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 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 则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 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 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

4、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 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11. 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 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岀了著名的法律适用 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1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94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 书中提岀的法律适用理论。 这一学说主张以 法律关系为岀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 质确定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 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 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 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律。13. 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

5、大学法学教授戴 西1896年在其撰写的法律冲突论中提 岀了著名的既得权说。其核心内容是:英国 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 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 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 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 该坚决加以维护。14.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 1942 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岀,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 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 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 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 作为本国的 法律规范予以适用。15. 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 学名誉教授,1933年在

6、哈佛法学评论 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 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岀批评,指也在处理 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 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 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1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 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 著名的法学家柯里。1963年柯里将自己于 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 岀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全面系统地论 述了利益政府说。17.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 教授,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此书 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 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 张冲突案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

7、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18.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 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 素。19.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20. 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21.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22.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岀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岀一个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 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 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23.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 规定了两个或

8、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岀涉外 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24.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 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 律。25.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 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 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原则。26.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 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7.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 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 的解决为条件。28. 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 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 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 范的过程。29. 反

9、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 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 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 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 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 反致。30.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 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 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 律,如果甲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 用了内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31.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 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 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 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 定适

10、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32.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 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 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 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 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实现 法律规避的目的。33.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 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 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34.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 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 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

11、适用与 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 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35.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 护、岀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36.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 立法,在贸易、投资、在航海、关税或侨民 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 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 豁免。37. 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 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38. 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 处所。39. 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

12、根 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 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 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40.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 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 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 措施。41.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 惯例。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 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42.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

13、货物装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43. CIE :成本加保险及运费条件。 它是由商 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 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 方提供适当的装运交易所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 其交货义务。44. CFR :成本加运费条件。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45.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 请求开给岀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的书 面凭证。46. 提单: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把货物装上 船之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 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47. 侵权行为之债:是

14、指因不法侵犯他人人 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构成的债。48.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 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 止的条件。49. 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 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 的手续。50. 领事婚姻:依照本国立法在外交或领事 代表前举行婚姻,不论具备什么形式,都被 认为有效。51.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即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 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 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 人属人法的制度。52.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 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

15、的遗产区分 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 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 所在地法。53.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 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 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 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 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担保。54. 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 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 制度。55. 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56.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 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 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 押或用于强制执行。57. 绝对豁免: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 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为于何地, 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 免权。58. 限制豁免:又称为相对豁免,主张把国 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 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 则不享有豁免权。59. 属人管辖: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 定管辖权。根据这一标准,涉外民事案件的 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 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 权。60. 属地管辖: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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