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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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货物运输管理制度1(485字)(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禁、限运货物运输、特大笨重货物运输、特快运输等特种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2)参与起草特种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负责对申请从事禁、限货物、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3)负责对从事特种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格进行日常监督管理;(4)负责特种货运车辆的年审工作;(5)负责对特种货物运输的现场管理,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对违反有关特种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负责立案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6)完成特种货物指令性运输任

2、务;(7)调解特种货物运输纠纷和处理商务事故;(8)负责特种货运从业人员培训工作;(9)按期编制、上报特种货运统计资料;(10)参与听证、行政复议及应诉;(11)其他职责。货物运输管理制度2(1397字)为了进一步加强油罐汽车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方针,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公司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懂管理,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二条、油罐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驾龄,且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第三条、油罐汽车驾驶员必须学习油品安全知识,掌握油品装卸操作规程,经专业培训考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四条、公司每月至少组织驾驶员一次安全学习教

3、育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演习,不断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第五条、运输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应在人民币100万以上,车上货物保险及自愿保险以最高价值投保,其他保险项目视实际情况投保。第六条、油罐必须实行周期检查,并持有有效的汽车油罐计量检定证书及计量容积表,并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保证油罐质量符合要求,配备附件性能完好,运作安全,使用方便。第七条、油罐汽车的火花熄灭器完好有效,配备两个以上干粉灭火器。第八条、按公司制定的标识要求,统一喷涂规定标识,车门喷涂企业名称及编号,车顶安装危险品标识灯箱。第九条、油罐车进出罐装,卸油现场应有现场工作人员引导,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

4、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汽车停靠位置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第十条、罐装时,鹤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装油高度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超装,以防止在行车中溢油。第十一条、甲乙类油品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2分钟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静电接地线。第十二条、卸油时,驾驶员应协助卸油工接好静电接地装置,连接输油管线,备好灭火器材。卸油时必须采用密封卸油方法,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第十三条、卸油前,稳油15分钟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内,能自动卸油的不准泵送卸油。第十四条、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静电接地线,收整设备,办妥交

5、接手续并记录。第十五条、雷雨期间暂停进行甲乙类油品装卸作业。第十六条、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能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石块等,对器具做到轻抬轻放,照明必须使用防暴灯具。第十七条、驾驶员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能远离车辆,要加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方生。第十八条、适时清洗油罐沉积物,改装不用油品应按规定进清洗。清罐时应按清罐要求进行,以防中毒和气体爆炸事故。第十九条、停车期间,油罐汽车应与高压线,高大建筑物,树木,人口稠密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第二十条、驾驶员要穿着棉布衣服,不得穿化纤类服饰。第二十一条、油罐汽车应实行定点停放,满车避免高温暴晒。第二十二条、车队必

6、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油罐发生事故,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处理,并即使上报主管部门。货物运输管理制度3(6269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第三

7、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

8、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第二章运输条件第七条办理站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第八条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使用。第九条装卸储存设施危险货物装卸

9、、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反腐蚀、防泄漏、防中毒、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四)法律法规、安全

10、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安全评价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一条运载工具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

11、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运输包装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三)包装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

12、,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四)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托运要求托运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相关证明。第十四条承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13、。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三)需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重点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时,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数量、发到站、托

14、运人、收货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运输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储存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仓库、雨棚、储罐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15、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十八条装载及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第十九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第二十条押运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注意事项,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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