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抚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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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抚恤办法第一条第二条1.2.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第三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1. 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 59 条第 42. 基本薪资数 ( 基数 ) 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 但最高以 30 个基数为限。3.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1.2.3.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 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第六条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

2、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第七条第八条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第九条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1.2.3.4.5.顺序在后的遗族具领时,应提出顺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明,同一顺序有数第十条( 一)( 二)第十一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的时效, 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的次日起经过 5 年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断者,第十二条领受抚恤金的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的抚恤金不得扣押,让与第十三条抚恤年资的计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所订的第十四条 临时或试用员工,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2 个月仍照发给外,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级正式员工15 个月薪资数的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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