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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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场)经营活动 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护道路 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道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从事西站(场 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本有关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对社会提供公共服 务、具有商业属性社交活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 道路普通以及货运、道路货物专有运输、道路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 设备、罐式容器等专

2、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本规定法规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 ),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 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 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第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产品销售经营 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四条 鼓励道路支持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桨叶运输。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 域的道路海上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

3、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 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一)车辆有与其专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 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 求和检验方法(gbl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应该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便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 )的要求。2. 车辆其他要求:(1)投身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 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 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

4、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涉足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 置。(二)过路人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司乘人员:1.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客货车驾驶证;2.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3. 经设区的货物运输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中转 法规、机动车维修和业务知识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 取得从业证照。(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科学管理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交通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安全等。第七条 申请涉足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 信息管理中心

5、、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 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相配合的安全、消防、装卸、 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申请装卸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不含所属设区的市所属市中心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 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客货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增购 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目、类型、技术性能、购 置时间

6、等内容;(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提请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 书;(六)管理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文本。第十条 公路必需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蒙古国道路道路运 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行政许可的程序 实

7、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规范。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应予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 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时日晚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特兰县货运站经营申请应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 15 日时日晚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起诉书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 日内向被许可 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证上注明经营范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

8、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 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中转 经营许可证,在道路中转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支线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 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租用车辆 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四条 理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联营公司的,应当向设立 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

9、的道 路运输报备。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 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 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相关机构,并办理有 关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其他事项变更备案事项、扩大 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道路货物运输和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备 案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 货运车辆管理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半导体技术货运 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 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l8344)等有关采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10、执 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 业;车辆异常情况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第十九条 道路作出货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 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机构按照国家标 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验证方法(gbl8565)和道路车外廓 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l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 式样的检测式样白皮书。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 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评定车辆关键技术等级。货运 车辆技术等级

11、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在 道路运输证上标明。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 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复查机动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 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 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福卢或者办理变更注 册手续。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 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技术车辆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 对出具的车辆化验报告负责,并对检测早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 合

12、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经营。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最少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 各类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干道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 况、主要包括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文章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 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 等。道路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 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交予。县级以上

13、道路制订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 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 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 道路运输证,一律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第四章 货运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中转经营许 可证经营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营运,不得转让、出租道路 中转经营许可证件。第二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第二十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 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14、 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 个小时。第二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 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第二十九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理应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 驾驶人员。第三十条 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 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从业资格证。第三十一条 海运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其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禁止使用货运车辆中转旅客。第三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提 出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 运输车

15、辆行驶装卸公路管理规定受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帕 尼诺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 灯。第三十四条 道路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管理体制法规禁 止运输的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挂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 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当货运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 运、凭证运输手续。第三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招揽货物、 垄断货源。不得阻碍经营方式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 动。商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 腐烂、短少或损失。第三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 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签订合同。城市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上海汽车货物运 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签订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协议书。第三十七条 国家激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第三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 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公路预案。应急 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预案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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