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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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课题组负责人杨立新杨震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2012.5.3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案建议稿课题组成员杨立新: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震: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歌雅: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北方法学编辑申建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宏: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李宏弢: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求是学刊副主编岳业鹏: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司丹: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任江: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王毅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硕士.-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遗嘱第三章法定继承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在遗产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保障遗产继承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继承的原则继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二)继承权男女平等;(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五)权利义务一致。第三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地点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

3、始。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开始。第四条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数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数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其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第五条概括承受继承开始时,由继承人全体概括承受遗产上的权利与义务。遗产分配于遗产承受权利人名下时,取得单独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权利,未经登记不得处分该权利。前款遗产承受权利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遗产酌分请求权人。第六条共同继承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

4、遗产的,遗产在分割前由继承人共同共有。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任何继承人不得进行有损于遗产价值的使用、收益和处分。遗产分割后,继承人取得单独的财产权利。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权利,未经登记不得处分该权利。第七条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房屋、林木、牲畜、储蓄等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二)个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收益;(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可继承的财产债权及其担保;(五)有价证券载有的财产权利;(六)股权或合伙中的财产权益;(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八)被继承人享有的人格权衍生的财产利益;(九)互连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十)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财产

5、权益。被继承人的专属性权利和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权利不属于遗产。涉及被继承人个人信息权、隐私权的互连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遗产。第八条关于遗产的特殊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人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可以继承由政府回购所得价款,也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后,继承房屋。因被继承人死亡而获得,但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比照法定继承人的规定确定权利人。遗体、骨灰、灵牌、墓地等特殊遗产的继承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无遗嘱的,.-由继承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习惯;无习惯的,可在继承人中合理确定管理人,不进行分割。祖传物的继承与分割,无遗嘱的,由继承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依习惯;无习惯的,可在继承人中合

6、理确定管理人,不进行分割。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能采取拍卖、变价等处分所有权的方式分割。第九条遗产的归入与扣除继承开始前,晚辈继承人因结婚、分家、营业、教育、生育等事项,接受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财产,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表示或者风俗习惯,属于提前处分遗产的,应当按照赠与时的价值归入遗产计算价额。赠与的价额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从该继承人的应继承数额中扣除。但超过应继承数额的部分不必返还。第十条继承能力继承人应当是继承开始时生存的自然人。但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是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的人。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推定为后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二年内通过人工生殖技术孕育并出生的自然人,视为

7、在继承开始时已生存。自出生时起二年内,可以请求已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法定应继份向其移交遗产。第十一条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不法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故意不法使被继承人丧失遗嘱能力的;(四)遗弃被继承人的;(五)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六)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七)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继承人因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而丧失继承权,如经被继承人宽恕,可恢复其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准用继承权丧失的规定。第十二条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接受与放弃.-继承人应当自知道或

8、者应当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继承的表示。逾期未表示或者已经接受遗产分配的,视为接受继承。接受或者视为接受继承后不得再放弃继承。附条件、附期限、部分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无效。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后未作出放弃表示的,视为接受遗赠。接受遗赠后,取得遗赠财产之前,可以放弃受遗赠。放弃继承、受遗赠的效力,溯及于继承开始之时。相应遗产份额归属于其他继承人。第十三条放弃继承、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的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作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有效。没有或者不知其他继承人的,放弃

9、继承、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向民政部门作出或者以公证的方式作出。第十四条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接受或者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而作出的;(二)遗产分配前,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前款规定的撤销,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受胁迫而表示放弃继承的,撤销的期限自胁迫消除时起计算。第十五条概括受遗赠人的地位概括承受全部遗产的受遗赠人在接受与放弃意思表示的作出、权利义务的承担上,视同继承人。第十六条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

10、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行使。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第十七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法定应继份。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由辈分在先者代位。第十八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没有表示放弃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

11、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第十九条继承回复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继承人可以请求确认继承权并返还遗产:(一)无继承权的人没有合法依据而占有遗产的;(二)占有遗产的人否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继承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再保护。第二章遗嘱第二十条遗嘱处分自然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其个人财产可以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可以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人应当亲自立遗嘱。第二十一条遗嘱能力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

12、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第二十二条遗嘱方式法定遗嘱应当依据本法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口头遗嘱方式设立。第二十三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并在遗嘱结尾处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二十四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的口述,代书遗嘱内容,并向遗嘱人宣读、解释,经遗嘱人认可后,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每一页内容的结尾处签名。第二十五条打印遗嘱通过打印机打印的遗

13、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内容的结尾处签名,注明年、月、日和遗嘱的页数。第二十六条电子数据遗嘱遗嘱人可以用电子数据的形式设立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应当有可靠的电子签名,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见证人应当记录电子数据遗嘱所在的电子系统和制作日期,并保存公钥。第二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录像遗嘱中应当有对录制日期、地点、见证人姓名的说明和见证人自愿做见证的说明。录音、录像遗嘱作成后,应当当场密封,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在密封处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二十八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机关办理

14、遗嘱公证,应当由二名以上公证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公证遗嘱应记明年、月、日,由公证员、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或者盖章。遗嘱人不能签名的由本人捺指印,公证员将其事由加以记载。第二十九条密封遗嘱遗嘱人可以将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电子数据方式做成的遗嘱密封,并在遗嘱密封处签名,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交与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有关组织机构或个人保存。密封封面应当记明该遗嘱提交的年、月、日,代书人与见证人情况以及遗嘱人的其他陈述,由遗嘱人、遗嘱保存人及见证人签名。.-遗嘱保存人应当向遗嘱人交付遗嘱保存证书。遗嘱保存证书由保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密

15、封遗嘱形式上有瑕疵、被不当开启或被返还给遗嘱人,但符合其他遗嘱方式的,按照其他遗嘱方式确定效力。第三十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设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自遗嘱人能够用其他方式设立遗嘱之时起,经过三个月失效。见证人应当及时将口头遗嘱作成记录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三十一条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三十二条遗嘱证书的涂改遗嘱证书如有增减、涂改而变更遗嘱内容的,应在增减、涂改之处另行签名,否则变更部分不生效力。第三十三条遗嘱的撤回与变更遗嘱人可以另立遗嘱明确表示撤回、变更自己以前所立的遗嘱。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视为撤回。设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前遗嘱抵触部分视为撤回。第三十四条遗嘱的相对无效事项遗嘱中没有注明年、月、日的,只有存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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