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对IPO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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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一、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定2(一)部门规范性文件21、证监会22、国家体改委2(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21、深圳市政府22、海南2(三)法律3(四)会计规定41、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42、库存股法43、交互分配法4(五)IPO是否清理的观点5二、案例5案例一、聚飞光电(300303) 2012年3月上市5案例二、方正证券(601901) 2011年8月上市8其他案例(上市时间较早,故只列出作为参考)8一、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定、九 前言:因为目前关于交叉持股的法律处于空白状态,对于交叉持股对IPO的影响不 同人意见不一,下文将截取了不同的代表性观点,仅供大家参考。(一)部门规范性文件1、

2、证监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第十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 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 的其他子公司投资。2、国家体改委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规定,一 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1、深圳市政府1992年2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中规 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企业10%以上的股份,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一个 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公司50%以上的股份,则前者是母公司,后者是子企业

3、、 子公司。严禁子企业、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一企业获得了一公司股份总额 10%以上的股份时,前者必须在十日内通知后者。2、海南1992年7月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第40条规 定:“一个公司取得另一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对方。如未予通 知,其在另一公司的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公司相互持股超过前款比例的, 后于另一公司通知对方的公司,视为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超额持股,暂停行 使表决权,并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处理。”(三)法律观点一: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国家 体改委、深圳市政府、海南)统统失效,而公司法本身又没有对之进行任何 规范,2

4、005年公司法修订时也没有对之进行补充,导致目前我国法律层面 的规范文件对交叉持股问题处于空白状态。观点二:公司法制定并生效后,并没有明示废除废除这些文件。依据法理, 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以处理: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 定,其他规定与公司法不同的,应予以废止。公司法对于有关问题没有 相应规定,而规范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相关规定。观点三:那么,除了上述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规定外,对于其他法律未加以明 确规定的交叉持股问题,其合法性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分几种情况阐述:一、相互持股的情形相互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又逆向持有A的股份,又可称为逆向投 资,我认为此种情形在法律上是

5、被禁止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 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 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显然, 这种A对B投资后,B又逆向投资A的行为对A而言属于间接抽逃出资行为。 从这个角度上,我认为逆向投资行为是不合法的。二、循环持股的情形循环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持有C的股份,C又持有A的股份的情 形。对此,我认为除前述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0条的相关规定 外,其他主体的循环持股行为是不被所法律禁止的。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的法律原则,只要这种循环持股行为不违法其他法律性规定,就不能认定为不合 法。

6、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相关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至少现在就不 能单从循环持股行为上认定其不合法。这也是我国循环持股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 之一。三、其他类交叉持股的情形其他类交叉持股的情形,如同一母公司的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投资等 其他除上述逆向持股、循环持股的交叉持股情形。其合法性问题上我的观点同上 述循环持股的情形。(四)会计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 报表,首次对企业集团成员之间交叉持股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等于 从准则层面认同了交叉持股的合法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 表第十五条规定:

7、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 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 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 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 报表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编制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 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各子公 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 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8、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 销。2、库存股法在编制交叉持股合并财务报表时,一般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库存股法, 二是传统分配法,母公司合并子公司会计财务报表时,要在合并工作底稿上编制 调整分录,将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的股本抵消(用增加库存 股替代对股本的冲减),即借记“库存股”(视为母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贷记 “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投资)。如果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 股本,则还要同时抵消母公司资本公积。3、交互分配法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如果子公司所持有母公司的股票数量较少或仅为短 期投资目的而暂时持有时,我们可将它作为一项简单的投资正常处理即可。但当 子公司持有

9、的投票超过了一定限额,以至于达到了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标准时,于 公司少数股东是否有权取得母公司创造的利润,应该如何进行处理?交互分配法将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与其他同样拥有母公司股票的股东一视同 仁,认为它们均有权获得母公司创造的利润。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一方面母公司 要按持股比例取得子公司利润,另一方面子公司也有权按比例获取母公司利润。 这就要求先采用交互分配法通过联立方程组对母子公司创造的利润进行分配,再 据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五)IPO是否清理的观点观点一: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是否会绝对禁止要求清理,恐怕目前难成硬性要求。因 为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在法律上并不绝对禁止。但如果交叉持股存在法律上的瑕

10、疵,比如说存在虚假出资之嫌什么的,或者导致股权不够清晰什么的,则可能应 当主动进行调整。观点二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交叉持股,但多度的交叉持股会与中国公司法的资 本充实制度相违背。而且,相互交叉持股后,会构成关联方,则后续交叉持股之 间两公司会构成关联交易(如有交易)。观点三:交叉持股必须要清理,这个我们以前做项目时是问过会里的二、案例案例一、聚飞光电(300303) 2012年3月上市1、公司股权结构1.恐暮1 riri21.42*皿10%02*F1信1,13. 93*r12、交叉控股情况(1)与德仓科技有限公司中兴通讯的联营企业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仓科技)也曾以180 万元持有聚飞

11、光电发行前7.50%股权,同时,聚飞光电也持有德仓科技10%股 权。但在2008年8月,为了避免交叉持股给公司上市造成障碍,双方均将所持 对方股权全部转让。当时,德仓科技将7.50%的股权转让给邢其彬,转让价格为300万元,较 一年前入股时获利120万。按照其150万元的认缴注册资本计算,相当于每元 出资的转让价格为2元。(2)与“中兴系”据披露,聚飞光电董事长、总经理邢其彬,董事、副总经理侯利以及董事诸 为民都持有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中兴维先通”)股份。而中兴维先通持有深圳市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中兴新通讯”)49% 的股权,为后者的第一大股东;同时,中兴新通讯持有

12、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中兴通讯”)30.76%的股份,并通过中兴通讯持有长飞投资51%的股份。而中兴通讯是中兴康讯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并占其90%的股份,深圳市 聚贤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聚贤投资”)拥有中兴康讯10%的股份。巧合的是中兴 康讯在2008年曾是聚飞光电的第二大客户,占销售总额的11.09%。聚飞光电第三大股东深圳市长飞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长飞投资”)是中兴通 讯的控股子公司,同时聚贤投资也拥有长飞投资7.5%的股份。持有多家公司股份的聚贤投资曾是聚飞光电的第一大股东,2005年进入公 司出资760万,在2008年12月30日将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全部转让。值得注意的是,邢其彬

13、是聚贤投资发起人,曾持有其8%的股权,2010年6 月转让其持有的聚贤投资股权。聚飞光电招股说明书披露,聚飞光电的高管们在2010年普遍存在着从相关 公司离职、转让相关股权的行为。例如,聚飞光电董事诸为民曾担任深圳市德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仓科 技”)董事,并间接持有德仓科技7.47%的股份,直到2010年11月,诸为民才 辞去德仓科技董事职务。据了解,长飞投资也通过立德通讯间接持有德仓科技18.75%的股权。资料显示显示,深圳市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普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德仓科技连续三年均入列聚飞光电的前五大客户。知情人士指出,目前聚飞光电存在着客户集中度过高的问题,其业绩表现对 客户

14、依赖性强。德仓科技不仅是聚飞光电的重要客户,而且曾持有过聚飞光电的股份,另外 聚飞光电也持有过德仓科技的股份。相关人士表示:“聚飞光电与其重要客户交叉持股,不排除涉嫌利益输送的 可能。”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表示:“交叉持股比较多的话,是不符合IPO标准的, 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在上市之前是需要清理这些关系的。如果问题解决不掉的话, 对上市审核有比较大的影响。”3、解决办法:发行人控股、参股公司情况(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情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无控股子公司。(二)公司参股公司情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无参股子公司。案例二、方正证券(601901) 2011年8月上市1、交叉持股情况一家叫做

15、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利德科技”)的公司出现在方正证券 第二大股东的显要位置上利德科技是一家主要从事“实业投资和投资咨询”的公司,注册资本为3 亿元,其股东有三家:成都市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华鼎”)占55.67%; 上海钰越投资有限公司30.33%(下称“上海钰越”);上海方融贸易发展有限公 司14.00%(下称“上海方融”)。但是记者查询这三家股东的工商资料发现,三家股东与利德科技之间相互交 叉持股,三者再加上与其他公司的循环持股,令最终的控制人扑朔迷离。其他案例(上市时间较早,故只列出作为参考)1、苏宁电器(002024, 2004年上市)上市前存在母子公司持股问题,但 股权重组进行了清理;2、ST唐陶(000856, 1998年上市)和南天信息(000948, 1999年上市) 在上市后存在母子公司持股问题。3、广发证券(000776, 1997年上市)与吉林敖东的交叉持股4、杭州新世纪(002280,2009年8月上市)保荐人国金证券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表示,对于母子公司交叉持股, 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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