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七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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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私法-第七章 (完)概述:本节主要讲述的问题:法人属人法的确定 属人法的适用范围(外国法人法 内国外国人法) 关于法人资格承认的国际公约一 法人属人法确定(1)法人属人法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问题。说明: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涉及到能享有何种权利,影响其经营范围,权利是否受到同等保护问题。(2)属人法:一般原则属人法采其国籍国法,但是关于国籍的确定,每个国家是不一致的。常见的属人法确定种类。A 成立地-法人成立地国法B 登记国法C 主事务地或管理中心地D 准据法说及住所地 双重标准中国:注册登记地为属人法 往往还需要用到外国法人的的营业地法律解决其他问题。若有多个营业地

2、选联系最密切。 二 法人属人法及内国外国人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就是指法律调整那些事项。 (1) 法人属人法适用范围-要规制的事项 (A)法人的成立与性质 (B)法人权利能力 (C)法人的内部体制与对外关系 (D)法人解散 (E)合并及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 (2)内国外国人法内国外国人法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利益,手段:对外国法人在权利方面进行限制,也就是对其营业范围进行限制。结果就是内国法人能享有一些权利或营业范围,外国法人不能享有,不能从事该类营业活动。简言之:外国法人在本国从事活动,要受双重法律所限制,外国法及本国法(内国法),内国法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往往要对其进行某些方面的限

3、制,其享有的权利总会少于内国法人,从事的营业范围也要狭隘些。三 外国法人资格承认的国际公约 主要是海牙承认外国公司 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1)国际公约约束的国家只是参与缔约的国家,未参与缔约的国家不负遵守公约的义务。(2)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A 一般原则 缔约国应当承认外国法人的法律资格。B 外国法人必须受内国法约束。 其一 如果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按照法律最终由内国法 律确定,则是否承认完全取决于内国 其二 外国法人的地位不能优于内国的法人 即如果内国法人都不能享有的权利,外国法人自 然不能主张享有此权利(按外国法享有权利)。 其具体规定 (1)外国法人依据外国法律取得法律人格,内国应该承

4、认。 (2)如果依据内外国法律,最终决定外国法人是否取得法人人格由内国法确定,当然由内国法决定,并不当然承认其有法律人格。 (3)同一缔约国的两个外国法人合并前得到承认,合并后同样应该得到承认。 (4)内国法律可以按照内国法对外国法人进行权利及营业上的限制 (5)外国法人在外国未取的法人资格,在内国也不应当取得法人资格。即使在内国取得法律,也不能在内国享受比其本国法人更优越的地位。-体现外国法人在内国同时受外国法约束,不能享受比其本国更优越的地位。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微信公众号:松松论法 法人属人法解决问题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问题属人法确定标准(微信公众号:松松论法)成立地 注册登记地

5、 主事务或管理中心地 准据法及住所地中国:注册登记地 许多问题营业地(多个选联系最密切的)适用范围(调整事项)法人属人法法人成立及性质法人的权利能力-享何种权利法人内部体制与外部关系法人解散法人合并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继承内国外国人法主要限制外国法人的权利及营业范围 关于承认外国法人资格的国际公约 只约束缔约国 海牙承认外国公司 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 基本原则1 一般内国应当承认外国法人的法律人格资格2 外国法人受内外国双重法律限制 具体规定 -查看更多微信公众号:松松论法1 外国法人在外国获得资格应当得到内国承认2 如果按内外国法律规定:最终资格由内国法律确定,则内国可拒绝(受内国法律约束)3 合并前被承认,合并后同样被承认4 外国法人不得优于内国法人,并且内国法可以限制外国法人(受内国法限制)5 外国法人在内国不能享受比其本国更优越的待遇(受本国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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