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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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措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正当权益,有效实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合用于由本局实施或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该根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上级相关要求,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便民的标准,降低步骤、简化程序、提升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全部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需以局为单位,报请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为简化办事程序,由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其关键职责:一是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登记造册、呈领导批办、移

2、交承接股室;二是确定现场验收时间、下达现场验收通知书;三是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第六条 承接股室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关键职责:一是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二是负责和上级和相关部门对口联络,对申请人进行行政许可业务指导;三是负责组织现场检验验收和办理相关验收手续。验收人员由局长统一调度;四是制作相关文书,报送领导审批签发。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1、自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书或相关资料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其申请资料的登记造册、呈报并移交承接股室; 2、自收到行政许可相关资料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3、资料的初审和相关文书的制作、审批并移交办公室; 3、自收到现场验收申请书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时间确实定,并通知申请人; 4、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证件。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申请股室向局长书面申述延长时限的理由,并在局长同意的时限内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在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资料时,应该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该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资料存在能够

4、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该许可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资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或经更正合格的,应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九条 在制作补正资料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等文书时,对申请资料不齐全要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正当定形式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并通知申请人享受依法向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十条 承接股室应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验,并将监督检验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给予统计,由监督检验人员签字后归档,方便公众查阅。监督检验的关键内容: 被许可人是否推行了法定的义务; 被许可人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纠正或查处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验过程中,不能随意拒绝行政许可申报人的申报,不准违反时限实施行政许可,不准违反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准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在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造成办理事项错误或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过失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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