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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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 一步加 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 ”起重机械 检验检测 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检测机构 ”)诚信体系建 设,维护检测 市场秩序,促进检测 行业健康 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 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检测机构 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 诚信情况 进行量化 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 准对检测 机构的管理指 标和信用 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 机构获得的诚信分。检测 机构异地

2、 试验室不 单独进行诚信评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 检测 活动的检测机构的 诚信评价考核。第四条检测机构 诚信综合评价遵循 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以市场信用建 设为 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 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 乡建设厅负责 全区范 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1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 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 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 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 标和信用 记录指标两部分 评价内容。(一)管理指标包括 综合考核 评价和 动态监 管评价,满分为 7

3、0分。综合考核 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 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总站(以下简称 “质量安全 监督总站 ”)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 ”方式对全区范 围内检测 机构的 检测能力、试验 室管理和日常行 为进行评价,满分为 42 分。动态监 管评价由各 设区市、县级 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 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 组织实 施,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 检测机构的 检测能力、试验 室管理和日常行 为进 行评价,满分为 28 分。管理指 标具体评价内容和 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1。(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 为记录 和不良行 为记录。根据企业 行为记录 分别进 行量化

4、 计分,检测 机构的信用 记录基础分为 20 分,对良好行 为记录 予以加分,对不良行 为记录 予以扣分,该指标满 分为 30 分;不良行为记录 扣分不 设上限。信用记录 指标具体 评价内容和 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2。检测机构信用 综合评价得分 =管理指 标得分 +信用记录 指标得分。第七条首次 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新成立的检测机构,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2 开展 检测活动的检测 机构上一考核 时段公布的 诚信综合评价的平均分作 为初始 诚信评价分。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 结果公布第八条检测 机构管理指 标信息包括 综合评价信息和 动态监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

5、集:(一)检测 机构的 综合评价信息从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 管信息系统采集(以下简称 “检测监 管信息系 统 ”),由质量安全 监督总站根据 评价结果录入。(二)检测 机构的 动态监 管信息从 检测监 管信息系 统采集,由各设区市、县级 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 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根据 评价结果录入。录入检测监 管信息系 统的综合评价信息和 动态监 管信息自 动推送到广西建筑市场监 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 简称“诚信一体化平台 ”)。第九条检测 机构信用 记录指标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 为信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一)检测 机构的良好行 为信息从 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 检

6、测机构自行 录入。(二)检测 机构的不良行 为信息从 诚信一体化平台采集,由各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录入。第十条检测 机构的 诚信综合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在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公布,诚信综合评价结果每半年更新一 3 次,更新工作在每年1 月底和 7 月底前完成, 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第十一条诚信综合评价的异 议遵循 “谁录入,谁负责 ”的原则。检测机构 对综合评价信息有异 议的,向质量安全 监督总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检测机构对动态监 管信息有异议的,向录入信息的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 请,并提交相关

7、 证明材料。自治区各级 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 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在收到异 议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 组织核实,如有错误 ,应当修正。检测机构 对良好行 为信息有异 议的,可通过诚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 议申请,区内机构的异 议申请由当地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区外机构的异 议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 乡建设厅受理。检测机构 对不良行 为信息有异 议的,可通过诚 信一体化平台提出异 议申请,由录入不良行 为信息的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受理。自治区各级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在收到异 议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 组织核实,如有错误 ,应当修正。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

8、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 检测招标时 ,检测机构的信誉 实力分按 诚信综合评价分乘以 10%记入投标总分。联合体参与投 标的,联合体的信誉 实力分按照 联合体成 员中 4 信誉 实力分最低的 检测 机构认定。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各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对检测 机构资质审批、动态核查及差 别化管理的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广西建 设工程 质量检测 机构管理指 标考核内容和 计分办法广西建 设工程 质量检测 机构信用 记录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5

9、附件 1广西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指 标考核内容和 计分办法管理指 标(满分 70 分)一、管理指标计 分是对检测 机构的 检测能力、试验 室管理和日常行 为情况分 别进行量化 计分。(一)检测 能力:检测机构人 员配备、检测仪 器设备配备、办 公条件和 检测环 境达标情况。(二)试验 室管理:检测机构 总部管控能力(包括 对异地 试验室的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 检测报 告管理,检测信息系 统的管理情况。(三)日常行为:检测业务 承揽情况,检测 合同签订情况,检测工作 执行相关 检测标 准情况,上报检测 数据信息的及 时性和有效性,检测报 告和原始

10、 记录的一致性和真 实性,检测机构自律意 识和行为。二、质 量安全 监督总站每半年 对全区范 围内检测机构的 检测能力、试验 室管理及日常行 为进 行综合考核,评定检测机构相 应得分,满分为 42 分(详见附表 1)。三、各设区市、县级 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 门每半年 对本行政区域内 检测机构的 检测能力、试验 室管理及日常行 为进行监督抽查, 6 并评定检测机构相 应得分,满分为 28 分(详见附表 2)。四、检测 机构有异地 试验室的,该项 得分为检测 机构总部得分和异地 试验室得分的平均分。五、检测 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指标评 价得分直接 评定为 0分。(一)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

11、当手段取得 资质证书 ;隐瞒 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资质 增项的。(二)超出资质有效期或 资质范围从事 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或违规转 包检测业务的。(三)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 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 损失扩大的。(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 检测报 告或鉴定结论的。(五)未使用试验 数据自 动采集软件管理或未安装视频监控的。 7 表 1检测机构综合考核 评分表检测机构名称:序号核查内容持广西建 设工程 质量检测试验 人1 员电 子证书人员数量符合 检测业务的。配齐符合检测业务 的检测仪 器设2备,且通过年度检定校准的。3 检测

12、场 所满足检测规范要求。4 按照 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检测 机构与人 员履约情况良好,5 检测 人员持电子证书上岗的。样品有唯一性 标识、样 品编号及6 检测报 告按检测项 目进行年度流水编号的。分值1010105510得评分标准备注分每项检测业务 不少于 3 人,不满足 1 项扣 5 分,扣完为止。缺少仪器设备、使用不合格或未及时进行检定校准的 仪器设备,缺少 1 台扣 5 分,扣完为止。存在相互干 扰、环 境条件不 满足或安全措施不当的,存在 1 项扣 5 分,扣完为止。资质范围及有效 时间满足要求。聘用不符合条件的 检测人员或无电子证书人员主持检测的,每次每人扣5 分。样品缺少唯一性 标识、样 品编号及报告不按 项目流水 编号的,存在 1 项扣 2 分,扣完为止。7未发生力学性能 检测数据修改的。对要求留置的已 检样品按程序有5不符合 规定原因修改, 发生 1次扣 5分。未分类的,缺少标识 的,留置8 效管理,标志、放置规 范,留置期限满足要求的。建立不合格 检测报 告台账及处理9形式正确、及时的。建立 检测监 控系 统的,使用试验10 数据自 动采集 软件管理的 检测数据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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