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学生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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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申诉制度(参考) 为体现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学校教育理念,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进一步端正师德师风,针对学校和教师不当的教育、管理、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德育教育大纲等确定的学生维权范围。特制定“学生申诉制度”。一、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保障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尊重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及侮辱、歧视学生。二、学生在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中,学校和教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在学

2、校期间的发明创造,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获得资助权”,有依规定获得优秀奖学金和贫困学生助学金的权利。四、学生有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业成绩评价是对学生的学习水平、知识能力所作的评价,(包括考试成绩和对学习能力、知识结构的评述等)。品行评价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学习态度、劳动表现等所作的综合评价。五、学生在完成规定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六、学校和教师要保护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保护学生的健康权,保护学生的荣誉权,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七、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3、八、学生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某种不当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上述某项权利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九、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也是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认为处分失实或者失当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十、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十一、申诉学生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制度(参考)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两家子中学章程,

4、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第二条: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三条:申诉书内容1、申诉人基本情况;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第四条:学校应当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教师申诉事项。第五条:学校收到申诉后处理程序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处理;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第六条:学校自收到申诉书10内须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包括1、维持原处理结果;2、变更原处理结果;3、撤销原处理结果;第七条、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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