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关重岗位人员交流轮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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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员工岗位交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进一步强化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有效促进企业文化交流与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员工的多岗位交流培养,现结合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各单位及控股子公司。第二章 岗位交流的原则及规定第三条 交流原则1、坚持集团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与员工个人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2、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二级单位服从集团的原则。第四条 交流人员范围1、集团中层管理人员。2、集团后备中层管理人员。3、集团本部职能管理部门、研发销售部门的科室主任。4、集团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研发、品

2、质技术、生产管理、财务管理、办公室等岗位的管理骨干(部长、经理、主任等)。5、集团本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关重岗位人员。第五条 交流方式1、集团内部岗位交流:在集团内部各二级单位之间开展人员交流,包括集团本部各单位之间、集团各控股子公司之间、本部与各控股子公司之间。2、集团外部岗位交流:到集团以外的上级单位、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交流锻炼。第六条 交流时间岗位交流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为半年到两年。第三章 岗位交流的职责划分第七条 交流组织单位职责集团员工岗位交流工作由组织干部部、人力资源部(人事劳资部)共同负责,提出交流计划、落实具体方案、组织交流评估等,并建立相应的人员档案,记录员

3、工的个人基本信息及岗位交流期间的工作、考核情况。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和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的交流由组织干部部负责,人力资源部(人事劳资部)配合;其他人员的交流由人力资源部(人事劳资部)负责,组织干部部配合。第八条 交流人员派出单位职责1、交流人员派出单位要认真执行干部交流的决定和安排,配合做好人员交流工作。2、交流人员派出单位在交流人员派出期间,安排好交流人员原岗位工作,可指定原岗位代理人选,并做好派出单位内部的人员培养。第九条 交流单位职责1、交流单位负责提供交流岗位,安排相应工作,解决好交流人员工作必须的办公条件,做好相关协调事宜。2、交流单位负责对交流人员的日常管理,在交流期满后,对交流人员的工

4、作表现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第十条 交流人员职责1、交流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流岗位职责,拓宽思路,开阔视野,接受锻炼,努力提高自身素质。2、积极勤奋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为交流单位做出贡献。3、严格遵守交流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交流单位秘密,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交流单位。4、交流期满后,交流人员应对交流期间的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分别交组织干部部和人力资源部(人事劳资部)。第四章 岗位交流的实施第十一条 交流程序1、提出交流计划。组织干部部会同人力资源部(人事劳资部)在调研、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交流单位和交流方向,提出交流计划。2、制定交流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员工交流方案,明确交流岗位、人数和交

5、流时间等。3、明确交流人选。根据交流方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拟定交流人员,并报集团总部审定后实施。4、办理交流手续。由组织干部部或人力资源部(人事劳资部)给相关单位出具交流通知,交流人员依据交流通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5、人员到岗交流。交流人员在接到交流通知后一周内完成交接手续并到岗,接受交流单位的管理。在交流期间原则上不再处理派出单位原工作岗位的日常事务,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交流岗位。6、进行交流评估。由组织干部部或人力资源部(人事劳资部)组织交流单位对交流人员进行总结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材料。7、评估结果运用。根据交流评估结果,交流结束后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也可征求交流单位、派出单位及本人意

6、见,安置到交流单位、派出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经考核,特别优秀的交流人员,是中层管理人员的,调整到关重岗位工作;是集团后备中层管理人员的,提拔为中层管理人员;是一般管理技术骨干的,进入集团后备中层管理人员库。第五章 其它有关规定及待遇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1、交流期间,交流人员的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原工作岗位和担任的职务不变,工资及相关待遇由派出单位按原标准计发。2、交流人员在交流期间要办理接转临时党团组织关系,按时交纳党费和团费,并按要求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生活。第十三条 异地(重庆主城区外,含北碚)交流人员待遇1、集团内异地交流人员(1)探亲差旅费交流单位在川渝内的

7、,由交流单位按每月最多一次的原则承担探亲差旅费;交流单位在川渝外的,由交流单位按每年不多于四次的原则承担探亲差旅费。差旅费具体标准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2)住房补贴及卧(炊)具置办费交流单位负责解决交流人员临时性住房,并一次性发给卧(炊)具置办费(交流单位解决的除外)800元,不享受住房补贴。原则上不得安排在宾馆、招待所。对不能提供临时性住房的,由交流单位根据不高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平均价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3)生活补贴由交流单位按600-1000元/月的标准给予交流人员生活补贴。2、集团外异地交流人员(1)探亲差旅费集团外异地交流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按每年不多于四次的原

8、则报销探亲差旅费,差旅费具体标准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2)住房补贴及卧(炊)具置办费集团外异地交流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按照8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卧(炊)具置办费(交流单位解决的除外);对不能提供临时性住房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每月根据不高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平均价格的原则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北京地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执行3000元/月的标准,一般管理人员执行2500元/月的标准)。交流单位已经提供临时性住房或享受了住房补贴的,集团公司不再计发住房补贴。两个月以内的短期交流,按照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3)生活补贴集团外异地交流人员,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按照1200元/人.月的标准计发生活补贴(北京地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执行1800元/月的标准,一般管理人员执行1500元/月)。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组织干部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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