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法律问题研究-结婚彩礼钱法律上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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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彩礼法律问题研究:结婚彩礼钱法律上归谁 结婚彩礼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婚约财产案件及离婚引发的彩礼返还问题在现今民事案件中仍占一定百分比,由此也反应了现实生活中,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大量存在。彩礼在中国历史悠久,现今在中国广大农村、经济不发达地域仍存在此现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对彩礼返还的条件进行了规范,为人民法院审理大量彩礼案件提供了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该条要求实施以来,效果不尽如人意,常常造成判同案不一样判,显失公正,引发当事人累诉、上访、缠诉的尴尬局面。关键词彩礼;百分比返还;自由裁量一、彩礼的特征及性质彩礼的给付目标在于未来缔结婚姻关系,这一给付目标将彩礼和通常的

2、赠和行为区分开来。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男女双方在婚前可能互赠礼品而不附加任何条件,并不以结婚为目标,是一个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赠和行为,已经推行完成的,不能要求返还。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置衣物、食品等必须品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较小,在不能证实系为结婚而特意购置等情况下,应认定为通常的赠和而非彩礼,但诸如大额现金、房屋、饰品等物品含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尤其是戒指等饰品含有特殊的象征性意义,是为了缔结婚姻而赠和,应该认定为彩礼。以下对彩礼的特征和性质进行讨论:目标作用彩礼给付不只是订婚时给付,不经过订婚程序直接结婚的也要给付。彩礼通常由男方给付女方,是对女方抚养教

3、育的赔偿,对女方父母赡养的预支,为女方制办嫁妆和酒席等开支。女方接收彩礼后,依据习俗也需回馈男方礼品,如西装、皮鞋和摩托车等,这种财产来往是不平等的,来多去少。彩礼给付接收后,当事人确立了恋爱关系,若双方再和她人恋爱,则要负担彩礼归属的风险。范围彩礼给付的形式通常为现金和物品,它的名称通常为聘金、见面礼、新娘衣和酒水钱,送节礼和各项金器。主体给付方通常要拿出家中大部分积蓄,有的还要借债置办,接收方为女方及其父母。若因彩礼负债通常由父母或结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偿还。彩礼支出接收的彩礼通常用于购置嫁妆,回馈男方,制办酒席。开支后通常所剩无几,有的女方还要额外出资。地域通常为广大农村,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域

4、,最轻易产生彩礼返还的纠纷,经济发达地域发生彩礼返还的情况通常比较少,全部知道相互礼让。司法实践中对男方给付的财物哪些属于彩礼认定不一,彩礼不是法律用语,有关适用若干问题解释征求意见稿采取了“结婚前给付对方的财物”的用语,是为了缩小结婚前给付财物返还的适用范围,才不得已用了彩礼这个名称。对于彩礼给付的性质,理论上有附解除条件说、全部权转移说、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等,以附解除条件说为通说,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只成立未生效,只有当条件成就后,才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件。有关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要求,对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该返还,形成婚姻关系的,标准上能够不用返还,只是在特殊要求

5、的情况下,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彩礼也要归还给对方,这么相互矛盾的要求,显于附解除条件说不适应,因附解除条件说认为,只要已结婚,给付彩礼的民事行为已生效,不论出现何种特殊情况,皆不发生返还。二、彩礼的范围及返还建立婚约,男方给女方的财物通常有聘金、见面礼、酒水钱和金器,司法实践出现的多种财物给付形式那此属彩礼没有界定,依据附条件赠和说的法律特征,判定依据为给付此项财物时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是为了培养、促进感情的给付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给付财物时不会明说更没有书面协议表示心理状态,是默示意思表示,判定可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给付的时空,财物的价值,依社会通常观念为

6、之,如聘金,较大数额的见面礼,按女方提供的礼单给付的多种财物就是附有条件的,而双方父母给付的小额礼品,男女双方非正式情况互赠的礼品就没有附有条件。所以,彩礼没有固定的名称和范围,而是依据上述方法判定。彩礼应怎样返还,存在司法实践中怎样了解适用有关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要求的“应该”的要求,有的认为是合适返还,有的认为是全部返还。依据附条件解除的赠和法律特征和她国的要求,“应该”是全部返还,而司法实践一直是合适返还。不难看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一直也持此看法,1984年有关落实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对女方有重大过失的借婚姻索取彩礼

7、的行为,只是酌情返还,更何况在女方没有任何或过轻的过失,按习俗接收彩礼的情形下,更应该合适返还。所以,实践中各级法院对彩礼返还皆适用合适返还,只是没有论述法理依据而已。所以,我们对意见第十条“应该”应作以下了解,对彩礼是否返还进行肯定表态,返还百分比由各地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风俗习惯自由裁量。三、百分比返还之法理中国地域之大,民风习俗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彩礼的返还百分比问题极难找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司法又不能回避矛盾,正确的附解除条件的赠和之法理又不能否定抛弃,所以,我们可参考台湾民法典第977条之要求,建立婚约损害赔偿制度,其损害的范围为财产上的损失和非财产上的损失,以保护女性及无过失的一方当

8、事人。在适用婚约损害赔偿时,判定过失,应有利于女方解释,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依当地的社会通常观念,公平合理保护女性的权益。如,男女双方已同居,男方无故不结婚要求返还彩礼,男方有严禁结婚的疾病,采取欺骗手段等可认定男方含有过失,对女方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彩礼返还是针对女性担责而设置的制度,对女性显著不公,而婚约损害赔偿制度是针对保护女性设置的制度,只有将二者同时配合设置,法律制度才是公平友好的。 在女方非借婚姻索要财物的情况下,能够将嫁妆、金器折价归男方,男方为女方购置的衣物或用钱折给女方自购的衣物视为没有附条件的赠和,以此操作保护女性一方。当然女方给付男方的财物,也应在彩礼返还中进行折

9、算。四、条件成就的原因和返还现在我们还未建立婚约损害赔偿制度,在程序上怎样操作还待探索,通常为反诉或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司法实践中,为了公平合理处理彩礼案件,对彩礼进行百分比返还,保护女性的正当权益,在判决法理和思维中,可对女方因婚约产生的损害进行赔偿,在彩礼返还中进行扣除,依据各类情况,通常应作区分对待:解除婚约若当事人双方没有过失,依据附解除条件赠和的法律特征,当事人双方附有条件给付对方的财物,应全额返还。依据过失程度,若双方已同居或发生了性关系,女方无故毁约的,可返还60至80%之间,男方无故毁约的,返还控制在60%以下;按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已生育儿女的,男方无故毁约,提出彩礼返还的,

10、返还50%以下;女方无故毁约的,返还60%-70%;男方隐瞒严禁结婚的疾病、采取欺骗手段的,返还60%以下;隐瞒其它疾病造成不能成婚的,返还70%以下;借婚约或婚姻索要财物女方完全是为了借婚约索取财物,而非出于以缔结婚姻为目标的,彩礼一到手就提出解除婚约或制造事端迫使男方提出,应全额返还。对于已结婚的,若没有同居生活,应全额返还,虽已同居生活,但未生育儿女,且婚姻未二年,可返还50-70%,若双方已生育,且婚姻满两年或以上的,原有的假借结婚之名骗取财物的,此时已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假如假借结婚之名骗取财物,不会为其生儿育女而且共同生活两年或两年以上,此时离婚可不考虑彩礼的返还,若男方确实困难,又

11、为婚姻欠债,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给予救助。离婚当事人结婚后离婚,附解除条件赠和行为已生效,民事法律关系已完成,已没有解除赠和的条件,当然也没有依此返还彩礼的问题。对于结婚未愈二年,且没有生育儿女,因给付彩礼造成男方生活困难,依据男方生活困难的程度、女方的实际情况合适返还彩礼。无效、可撤销婚姻造成无效、可撤销婚姻若和当事人获取彩礼目标无关,因当事人已实际同居生活,推行了夫妻的权利义务,有的已生育儿女,对于彩礼返还,可参考上述离婚之要求办理。总而言之,应立即完善中国相关结婚彩礼返还的相关要求,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参考国外的成熟理论,中国的本土民事习惯也应该得到尊重,其中的合理成份应该吸收到法律中来。要注意保护无过失一方的利益,因为婚姻不成本身对无过失一方是有损害和伤害的,不仅在时间、精力、财产上有损失,更主要的是精神上也可能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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