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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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湿陷性黄土场地施工要求一、一般规定1.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对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应根据湿 陷性黄土的特点和设计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 建筑物地基(或基坑内)引起湿陷。2. 建筑施工的程序,宜符合下列要求:1) 统筹安排施工准备工作,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总平面布置 和竖向设计的要求,平整场地,修通道路和排水设施,砌筑必要 的护坡及挡土墙。2) 先施工建筑物的地下工程,后施工的地上工程。对体形复杂 的建筑物,先施工深、重、高的部分,后施工浅、轻、低的部分;3) 敷设管道时,先施工排水道,并保证其畅通。3. 在建筑物范围内填方整平或基坑、基槽开挖前,应对建筑物及其 周围35m范

2、围内的地下坑穴进行探查与处理,并绘图和详细记录其 位置、大小、形状及填充情况等。在重要管道和行驶重型车辆和施工机械的通道下,应对空虚的地 下坑穴进行处理.4. 施工基础和地下管道时,宜缩短基坑或基槽的暴露时间。在雨季、 冬季施工时,应采取专门措施,确保工程质量。5.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 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6. 隐蔽工程完工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并应将有关资料及记录 存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竣工验收文件。二、现场防护1。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2。临时的防洪沟、水池、洗料场和淋灰池等至建筑物外墙距离在非 自

3、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小于1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宜 小于25m。遇有碎石土、砂土等夹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渗人 建筑物地基.临时搅拌站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并应做好排水设 施.3. 临时给、排水管道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 不宜小于7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10m。管道应敷设 在地下,防止冻裂或压坏,并应通水检查,不漏水后方可使用。给水 支管应装有阀门,在水龙头处,应设排水设施,将废水引志排水系统, 所有临时给、排水管线,均应绘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施工完毕必须及 时拆除.4. 取土坑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 1

4、2m;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不应小于25m。5。制作和堆放预制构件或重型吊车行走的场地,必须整平夯实,保 持场地排水畅通。如在建筑物内预制构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地基 浸水湿陷.6. 在现场堆放材料和设备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场地排水畅通。对 需要浇水的材料,宜堆放在基坑或基槽边缘5m以外,浇水时须必须 有专人管理,严禁流水流入基坑或槽内.7。对场地给水、排水和防洪等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进行检修和维护。三、基坑或基槽的施工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2)在大基坑内的基础位置外,宜设不透水的排水沟和集水坑如有积 水应及时排

5、除;3)当大型基坑内的土挖至接近设计标高,而下一工序不能连续进行 时,宜在设计标高以上保留300500mm厚的土层,待继续施工挖土 时挖除;4)从基坑或基槽内挖出的土,堆放距离基坑或基槽的边缘不宜小于1m;5)设置土(或灰土)垫层或施工基础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面打夯 实,同一夯点不宜少于3遍。当表层的含水量过大或局部地段有松软 土层时,应采取晾干或换土等措施。6)基础施工完毕,其周围的灰、砂、砖等应及时清除,并应用素土在 基础周围分层回填夯实,至散水垫层地面或至室内地平垫层地面止, 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6、2)深基坑的支护与施工,应综合分析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 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水条件、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 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的使用期限等因素,做到因地制 宜,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3)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深基坑支护,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坑开挖前和基坑施工期间,应对周围建筑物的状态、地下管线、 地下构筑物等状况进行调查与监测,并应对基坑周边外宽度为12 倍的开挖深度内进行土体垂直节理和裂缝调查,分析对基坑壁稳定性 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流入裂缝内; 当基坑壁有可能受水浸湿时,宜采取饱和状态下黄土的物理力学指 标进行设计和验算。 控制基坑内地下水所需

7、的水文地质参数,宜更具现场试验确定。在 基坑内或基坑附近采用降水措施,应防止降水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 响。四、建筑物的施工1. 水暖管沟穿过建筑物的基础时,不得留施工缝。当穿过外墙时,应 一次做到室外的第一个检查井,或距离基坑3m以外。沟底应有向外排 水的坡度。施工中应防止雨水或地面水流入地基,施工完毕,应及时 清理、验收、加盖和回填。2. 地下工程施工超出设计地面后,应进行室内和室外填土,填土厚度 在1m以内时,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3,填土厚度大于1m时,其压 实系数不宜小于0.95。3. 屋面施工完毕,应及时安装天沟、水落管和雨水管道等,直接将 雨水引至室外排水系统,散水的伸缩缝不得设

8、在水落管处。4. 底层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在浇筑混凝土与养护过程中,应随时检 查,防止地面浸水湿陷。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和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 有关水源,查明浸水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 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五、管道和水池的施工1. 各种管材及其配件进场时,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进 行检查。2. 施工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基与基础时,应将基槽底夯实不少于3 遍,并应采取快速分段流水作业,迅速完成各分段的全部工序.管道 敷设完毕,应及时回填。3. 敷设管道时,管道应与管基(或支架)密合,管道接口应严密不漏水。 金属管道的接口焊缝不低

9、于III级。新、旧管道连接时,应先做好排水 设施。当昼夜温差大或在负温度条件下施工时,管道敷设后,宜及时 保温。4. 施工水池、检漏管沟、检漏水井和检查井等,必须确保砌体砂浆饱 满、混凝土浇捣密实、防水层严密不漏水。穿过池(或井、沟)壁的 管道和预埋件,应预先设置,不得打洞.敷设盖板前,应将池(或井、 沟)底清理干净。池(或井、沟)壁与基槽间,应用素土或灰土分层 回填夯实,其实压系数不应小于0。95。5. 管道和水池等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应反修或加固,重做试验,直至合格为止.清洗管道用水、水池和试验用水,应将其引至排水系统,不得任 意排放。6. 埋地压力管道和水压试验,应符合下

10、列规定:1)管道试压应逐段进行,每段长度在场地内不宜超过400m,在场地 外空旷地区不得超过1000m。分段试压合格后,两段之间管道连接处 的接口,应通水检查,不漏水后方可回填。2)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管基经检查合格,沟槽间填至管顶上方 0.50m后(接口处暂不回填),应进行1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3)在自重实现性黄土场地,非金属管道的管基经检查合格后,应进行 2次强度和严密性的预先试验;沟槽回填后,应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 最后试验。对金属管道,应进行1次强度和严密性试验。7。对城镇和建筑群(小区)的室外埋地压力管道,试验压力应符合 表7.1规定的数值。表7.1管道水压的试验压力钢管种类工作压

11、力P试验压力钢 管PP+0。50且不应小于0.90铸铁管及球磨铸铁管W0。502PN0.50P+0。 50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0。60P+0.30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的施工方法与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8。建筑物内埋地压力管道的试验压力,不应小于060Mpa ;生活饮用水和生产、消防结合用管道的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强度试验,应先加压至试验压力,保持恒压10min,检查接口、 管道和管道附件无破损及无漏水现象时,管道强度试验为合格。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对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 时,宜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加010Mpa,金

12、属管道恒压2h不漏 水,非金属管道恒压4h不漏水,可认为合格,并记录为保持试验压 力所补充的水量。在严密性的最后实验中,为保持试验压力锁补充的水量,不应超 过预先实验时个分段补充水量及阀件等渗水量的总和。工业厂房内埋地压力管道的试验压力,应按有关站门规定执行。9. 埋地无压管道(包括检查井、雨水管)的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 规定:1)水压试验米用闭水法进行;2)试验应分段进行,宜以相邻两段检查井间的管段分为一分段。对 每一分段,均进行2次严密性试验:沟槽回填前进行预先试验;沟槽 回填至管顶上方050m以后,再进行复查试验。10. 室外埋地无压管道闭水试验的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 排水管道工

13、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11. 室内埋地无压管道闭水试验的水头应为一层楼的高度,并不应超 过8m;对室内雨水管道闭水试验的水头,应为注满立管上部雨水斗 的水位高度.按上述试验水头进行闭水试验,经24h不漏水,可任务合格,并 记录在试验时间内,为保持试验水头所补充的水量.复查试验时,为保持试验水头所补充的水量不应超过预先试验的 数值。12。对水池应按设计水位进行满水试验。其方法与质量标准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13. 对埋地管道的沟槽,应分层回填夯实。在管道外缘的上方0.50m范 围内应仔细回填,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0,其他部位回填土的压实 系数不得小于0。93。注:本要求内容选自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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