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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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瑞丽市卫生防疫站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医学继续教育是遵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医学基础理论,基本技能训练,学习新理论,掌握新技术的一种继续医学教育方式,其目的在于使卫生技术人员通过医学继续教育,始终能跟上当代医学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工作能力,成为本学科工作的骨干。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事厅联合颁发的云卫科(1998)190号,云南省卫生厅(1999)397号文件精神,结合上级业务单位和本单位实际,对医学继续教育拟定以下管理办法:一、继续教育的组织领导机构、任务、内容和对象1、组织领导机构:由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医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

2、责本管理规定的实施。2、继续教育的任务:领导小组的任务是组织本单位医学继续教育工程的实施,根据医学继续教育有关通知精神,拟定本单位自管项目学分的授予标准,负责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市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的审核,验收和申报。3、继续教育的对象:接受医学教育的对象为: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主系列和辅系列的全体技术人员。4、继续教育的内容: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兼顾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掌握的其它学科新知识。二、继续教育的方式,分类和管理5、继续教育的方式:坚持以本专业、本岗位和相关专业为 继续教育课题,以短期脱产进修和业余学习为主。包括讲课,举办学习班,学

3、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专题调研,病案讨论,技术操作示教,长短期进修,项目研究,发表论文,译文和出版著作等。6、继续教育项目分类:医学继续教育分为市以上认可项目和单位自管项目两类,认可项目是本单位组织申报的,由国家、省、州、市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定期颁发证书的项目。自管项目是本单位医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项目。7、自管项目的报批,由各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专业领域发展趋势,组织制定的科研课题和培训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地点、方式、时间、人数等,报单位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审查论证批准实施。8、继续教育的管理:本单位对医学继续教育的管理实行学分累积制。如果在履职时间内达不到

4、规定学分数时,可依年度累积后延。9、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采用云南省医学继续教育年度学分登记手册,实行学分登记制,并将学分记入个人技术档案。10、认可项目的审批:外出参加医学继续教育项目,必须根据专业工作需要由科室安排,单位医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审核,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授予学分。11、继续教育学分证据:凡能获得学分的认可项目和自管项目,必须提供有关证件,方可授予学分。12、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时间:继续教育学分的审核登记每年进行一次,由单位负责学分的登记人员,于次年的1月31日以前登记上一年的应获学分,经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查签章,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三、继续教育学分的分类和授予

5、13、继续教育学分的不授予:对于伪造,剽窃和重复他人成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医学继续教育项目,或者违反继续教育纪律和规定,无故不完成学习和进修任务者,将影响下次培训的安排和不授予学分。14、继续教育学分的作用:根据云卫科发(1998)190号文件精神,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是续聘,或者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15、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在履职年限内,累计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应达到有关职改文件规定的125分标准,若达不到规定标准分数者,履职申报上一级职务的年限顺次后延。16、继续教育学分的执行范围:本单位继续教育学分执行范围,包括本单位专业技术的主系列和辅系列,对无职称的专业

6、人员,在参加医学与其它继续教育项目和培训之后,同样授予同等的学分,并执行学分累积制。17、继续教育学分的分类:按有关规定将学分共分为I、类,由国家级,省级授予的学分,包括发表同级论文、译文、专著和获奖科技项目等为I类学分。由地、州、市、卫生厅局属学术团体授予的学分为类学分。单位自管项目授予的学分为类学分。18、继续教育学分的划分:按有关文件规定,每年应取得的25个学分中,I类学分应不低于10分,类学分应不高于8分,I类学分可代替、类学分,类学分可代替类学分,而类学分不能代替I类学分,类学分不能代替I、类学分。四、认可项目学分的授予标准19、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标准:认可项目的学分遵照云南省医 学继

7、续教育学分授予标准执行,单位自管项目的学分授予标准按本规定执行。20、I类学分授予标准:按有关国家级,省级医学继续教育授分标准执行。21、认可项目授分标准:各类认可学分按每六小时1分计,每次活动最多不得超过10个学分。22、论文授分标准:在国家级和国外杂志与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8分,省级每篇6分,厅级和内部刊物每篇3分,论文摘要与同级别的降20%授分,学术讨论会宣读的论文降一级别授分,会议书面交流的论文授予1分。23、参与出版专著授分标准:按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方式及分值执行,前三名授予35分,四名以后授予25分。24、出版个人专著授分标准:按每1000字授予1分计。25、译文授分标准:按每100

8、0个字母授予1分计,不足1000字母亦可授予1分,以鼓励学习外文和发表译文。26、获奖成果授分标准:国家级每项14分,省级每项11分,州级每项8分,市级每项5分。27、合作者的授分标准:凡作为发表论文,获奖成果,出版专著和获得专利的合作者,授予学分的标准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0%计。五、单位自管项目学分的授予标准28、进修学习授分标准:派出进修,学习和培训者,按半个月以内授予2分,1个月以内授予5分,1个月以上每月授予3分计,每年最多授予25分。29、学术讲座授分标准:根据单位和科室的专业工作需要,组织的业务学习,疫情分析,病案讨论,学术讲座的参与者等,以每6小时授予1分计,每次活动最多授予10

9、分。30、培训班讲课授分标准:对于专业培训班授课,进行学术报告和到外单位授课者,以每3小时授予1分计,每次讲课活动最多授予10分。31、带进修人员授分标准:凡带本专业实习生,进修人员和实验操作示教的指导者,必须经单位和科室领导研究指令,方有权作为指导老师。并以每6小时授予1分计,每月最多授予10分,累积不足6小时者不授予学分。32、科技成果推广授分标准:对获奖科技成果项目的推广应用,必须经本单位科研成果评审小组和继续教育领导小组鉴定认可,单位领导审查属实后,方可授予学分,并每项推广应用成果授予8分。33、引进新技术的授分标准:对引进的新技术,并用于实践专业工作者,必须经本单位科研成果评审小组和

10、继续教育领导小组鉴定认可,单位领导审查属实,确不属本科室应该掌握的专业技术任务,而属新开展的创新技术者,方可授予学分,并每项创新技术授予8分。34、自学技术的授分标准,对自学或学习指定学科教材,按规定写出自学笔记或读书报告者,经本单位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评定,单位领导审查后授予学分,按每3000字授予1分计。35、编写教材的授分标准:对学习班,培训班、进修班或专业学校编写的教材,以1000字授予学分1分计。36、研究设计授分标准:为研究课题撰写的研究设计,在研究课题荣获科研成果奖后,按同类等级成果授予学分。六、继续教育学分的质量控制37、不授予继续教育学分的范围:对获取“五大生”毕业证书者,出席行政会议,专业工作计划会,专业工作总结汇报会,参与考核,督察,检查工作者,不授予继续教育学分。 38、对不正当学分的处理:对骗取、要取、借取的继续教育学分,本单位不予承认和受理。39、继续教育学分的质量控制:为确保继续教育学分的严肃性和质量,各类人员应获取的学分,一律以本管理规定为准。40、本规定的解释权:瑞丽市卫生防疫站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由本单位医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解释。 瑞丽市卫生防疫站医学继续教育领导小组 二00二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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