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指引(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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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律师协会 工作手册广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实习指引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及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指引。第二条 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我市

2、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第三条 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符合我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并接收实习人员培训的律师事务所。第四条 指导律师是指符合我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对实习人员业务培训进行具体指导的责任律师。第五条 本指引系为规范实习人员顺利达成实习宗旨而制订的指导性文件。如本指引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政策或者行业协会约束性文件相冲突,则以前述立法性、政策性、约束性文件为准。第二章 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第六条 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经我会审核后,符合下述条件的,认定

3、具备接受实习人员资格。(一)设立满一年;(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指导律师;(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度考核并获通过;(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七)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八)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经我会考核具备接收实习人员资格后,由我会统一向市司法局备案。第八条 已经审核具备接收实习人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 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4、(二) 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 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资格,将被暂停及取消。(一)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不足3人;(二)管理出现混乱,内部规章无法执行,并足以危害实习人员正常实习,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出现明显变化不利于实习的;(三)未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且未缴纳当年度会费,不能明确参加注册时间的;(四)正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五)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六)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七)律师事务所被注销或撤销的。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

5、之一的,该所实习期未满一年的实习人员可以申请调转,已进行的实习有效。(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二)律师事务所合并的;(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调转实习须经我会登记变更。第十一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申请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包含下述内容。(一)实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任务与职责。(一)为实

6、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并对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二)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实习人员有本指引第二十二条的禁止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我会报告;(三)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四)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五)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实习人员业务登记制度。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实习的应指派擅长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所及代理婚姻、继承案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第三章 实习指导律师

7、第十四条 符合下述条件,经我会审核备案可以担任实习指导律师。(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且只能指导一名境外实习人员。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 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 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 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四) 指导实习人员了解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五) 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定期记录并

8、作出评估;(六)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和品行进行监督、考查。第十六条 除有下列情形外,律师事务所及实习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指导律师:(一)指导律师死亡的;(二)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三)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四)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五)指导律师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六)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七)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指导律师。变更的指导律师应为本所其他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规定的指导律师资格。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后,应于十日内书面向我会提出变更申请。经我会审核批准后,实习人员原已进行的实习仍然有效。第四章 实习人员第十七条

9、 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本人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四)本人品行良好;(五)本人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六)本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七)本人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八)指导律师符合我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九)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不超过二人。其中指导境外实习人员不超过一人。第十八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我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第十九条 申请实习人员

10、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颁发实习证件,已取得实习证件的实习人员,将由我会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五)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在合伙、合作所申请实习的; (六)其他符合从事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第二十条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辅助指导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文书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它律师业务;(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四)

11、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五)根据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获得报酬,享受待遇;(六)符合本指引第十条规定转所条件的,有权申请转所实习;(七)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实习协议约定不被辞退;(八)以协议约定提出辞职;(九)实习协议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四)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五)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六)

12、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七)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八)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九)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十)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十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十二)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十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件;(十四)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师事务所解除实习关系的,由律师事务所向我会报告,我会应当收缴其实习证件,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律师事务所未能

13、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的,可以在三十日内申请转到另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接受我会对其掌握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个人品行表现进行考核。通过考核的,才能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的实习要求(一)律师事务所要求实习人员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实习人员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二)量化考核指标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不少于10 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不少于3 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

14、作记录;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填写较为完整的实习人员工作日志。6.我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指标。实习人员在完成上述实习考核指标的业务活动中,应当注意保留实习记录,并及时请求指导律师给予书面点评。实习人员在进行期满考核时随要求材料一并提交。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考核合格的条件(一)实习期满;(二)品行良好;(三)实习期间认同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行为;(四)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按照规定完成实务训练,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六)通过律师协会

15、组织的专门考核;(七)我会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章 实习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必须参加我会组织的关于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岗前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6条、第27条、第32条第二款、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必须熟悉下列关于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相关规范文件。(一)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2月20日;(二)司法部关于律师透露案情等行为是否适用的批复(司复200713号2007年7月9日);(三)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四)全国律协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0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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