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金融发展部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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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公司金融发展部制度汇编财务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有限公司保险销售行为合规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对境内保险集中管理保险供应商考核办法财务有限公司对境内保险集中管理保险经纪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保险档案管理制度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有价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操作细则财务有限公司承销成员单位债券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业务操作细则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对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操作细则财务有限公司保险分类采购管理办法财务有限公司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财务有限

2、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业务风险,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的制度规定,结合X X股份有 限 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X X”)下 发 的 中国X X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中 国X X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办法所指成员单位包括中国X X总部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公司具体操作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部门为金融发展部。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基本原则及规定第四条 公司应制定中国X X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

3、理的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第 五 条 公司应根据各单位投保需求,结合各单位的经营风险情况,组织保险经纪公司有针对性地提出保险建议、设计保险方案。第 六 条 公司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实施保险采购。第七条 公司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理赔申请,协助各单位办理保险理赔。第八条 公司应组织保险业务培训及日常咨询服务。第 九 条 公司负责对各成员单位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接受中国X X 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第三章涉及险种范围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固定资产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等)、船 舶 保 险(船壳险、保赔险、油污险等)、施工机具保险等。第十一条各

4、成员单位投资建设的B T/B OT 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包括工程 保 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险、施工机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第 十 二 条 各成员单位签订的由单一单位实施的承包项目所涉及的险种,参考以上第十条、第十一条险种。第 十 三 条 各成员单位员工福利保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等。第十四条各成员单位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产品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港口码头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水路、陆路、空运、铁路、多式联运、油气管道等)等。第 十 五 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购

5、买的其他险种。第四章保险采购原则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中国X X 经公开招标选定的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为成员单位进行保险采购及相关服务。第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在中国XX经公开招标选定的合格保险供应商范围内选择承保公司。第十八条 公司应对保险业务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的类别及相似类别项目涉及的险种,采取下列不同的商业保险采购策略。(一)统保采购安排。公司应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根据中国X X的整体情况,制定统一的保险方案及采购方案,在已确定的合格保险供应商范围内进行保险招标,确定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具体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施工机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等

6、。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按确定的保险条件和保险费率进行投保;(二)单项采购安排。对于项目规模较大或需求特殊的项目,公司应根据成员单位或者项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对保险进行单独采购。成员单位提出保险需求上报本单位保险管理部门,由本单位保险管理部门归口提交至公司对口业务部门。公司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进行保险采购,确定保险条件、保险费率、承保公司,并邀请相关成员单位参与整个采购过程。第 五 章投保管理第十九条 对于统保采购的保险项目,在统保采购结束后,由保险经纪公司配合公司制作投保清单发送各单位,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填报投保数据信息提交至公司。公司汇总、审核各单位的投保清单,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第二

7、十条 对于单项采购的保险项目,在单项采购结束后,公司应和投保单位确认最终投保信息,由保险经纪公司配合投保单位办理投保手续。第二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境内商业保险业务均应通过公司进行操作,由公司直接对口保险公司,并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完成所有投保出单工作,保单经保险经纪公司审核无误后送达各成员单位。第六章 履约管理及保单维护第 二 十 二 条 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为各投保单位。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加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对应保险管理部门组织的保险知识、保险合同培训,完整把握保险合同的内容;(二)指定保险事务负责人,落实保险管理责任;(三)妥善保管保险合同、

8、单据和保险合同履行过程的有效证据;(四)当保险标的状况发生变化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当及时通知该单位相关保险管理部门和保险经纪公司;(五)需提前退出保险或者保险项目调整时,应在征询保险经纪公司意见后,由相关部门提出并经过本该单位批准程序报至公司,公司在经纪人协助下按保险公司退保或者批改程序办理。第 二 十 四 条 保险合同到期前两个月,保险经纪公司将由专人负责发出续保通知。公司应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提交续保需求,并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办理续保手续。第 七 章索赔管理第 二 十 五 条 公司应监督保险经纪公司处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出险单位)将

9、通知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针对各成员单位需求将配备专职服务人员,由保险经纪公司专职服务人员向保险公司转报案并抄报公司进行报备。第 二 十 七 条 根据保险公司答复的现场查勘时间,各出险单位将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一次性向被保险人列示理赔所需相关资料清单后,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应当按照资料清单的要求,收集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资料在提供给保险公司前应当提交保险经纪公司审核。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协同保险经纪公司组织保险理赔的相关工作,包括保险报案、索赔资料审查、组织现场查勘、与保险公司的协调及理赔谈判等。出险单位保险负责人应

10、当全程参与理赔谈判过程。第 二 十 九 条 赔案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出险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第 三 十 条 赔案符合预付赔款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催促保险公司预先支付部分赔款,公司与出险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接受保险公司的预付赔款。第三十一条 不同项目、不同险种的理赔处理流程存在差异的,具体的处理流程,应当按照所签订的保险协议执行。第八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管理第 三 十 二 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调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投保资料、保单、保险协议、理赔资料及其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应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建立保险兼业代

11、理业务档案资料调阅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露。公司内部人员需要查阅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档案时,必须持有部门经理批准信函;各成员单位需查阅档案时,须持有该成员单位保险管理部门分管副总经理的批准信函,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并进行登记。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所需的取证,可以抄录或影印,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第九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纪律与责任第 三 十 四 条 各具体业务操作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办法及操作规定执行。各岗位人员应在各自权限内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不能超过权限、跨越审核步骤办理业务,如遇紧急情况或特殊事项,应经部门经理及上级领导授权后方可办理。第三十五条 受理保险兼业代理业

12、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各成员单位提交的投保需求表进行审查,并确认内容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的流程、时间和要求办理投保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第 三 十 六 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纸质文件的各项交接必须保证手续严密,防止重要文件的遗失。第三十七条 应定期核对各成员单位投保数据及理赔数据。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规定,给公司或其他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或警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具体标准应参照 财务有限公司问责制度暂行办法执行。第 十 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金融发展部制定、解释和修

13、订。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财务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X X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中国XX境内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 及中国XX下发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制度是指公司为实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对公司内部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关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监督的办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第 三 条 公司所有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关的部门与

14、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内控制度,任何人不得拥有随意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第 四 条 除本制度特别规定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内控制度须遵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一般规定。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内控的目标、原则与基本要求第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内控应达到以下目标:(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第六条 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应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及时的原则。第 七 条 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内控制度的基本要求包括:(一

15、)公司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二)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投保数据、理赔数据及各类相关单证定期进行核对,对保险代理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代理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三)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四)公司应当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五)公司应当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第

16、三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纪律与责任第 八 条 公司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第 九 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该业务部门与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第 十 条 公司应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禁止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第 十 一 条 公司保险兼业代理岗位从业人员应取得保监会要求的相关从业资格。第 十 二 条 公司对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要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强化业务风险责任制,尽可能降低业务风险。第 十 三 条 公司应及时对成员单位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提出的问题给予解答,并如实告知其保险采购内容、范围及除外责任。第 十 四 条 公司受理成员单位保险业务后,凡需向外提交的投保信息,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挪用、截留成员单位的保费。第 十 六 条 公司不得拒绝受理成员单位正常的保险业务。第 十 七 条 成员单位违反业务原则和纪律情节严重的,应报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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