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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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指南(一)基本医疗救助程序1、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救助对象(一) 定点医院就医 在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就医,其中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免收住院押金。(二)“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费用结算时,经医疗保险等相关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直接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救助补助。其中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实行全额救助。 2、其他人员(一) 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受申请人书面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二) 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对拟救助对象和金额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公示期满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 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的金额,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 发放 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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