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实施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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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行办法【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目的】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海关法以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办法。【申请人资格】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米取知识产权保护措 施或者向海关

2、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 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 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第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米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 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 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办 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疋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 应当出具 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申请】 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

3、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 人)要求海关扣留 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 侵权嫌疑货物的,可以应 当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冇关货物涉嫌侵犯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举报_并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 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有关货物涉嫌侵犯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 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举报,并根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向 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丨向1海

4、丿关IJ报,丿II根丄据,本丿办1第J I-的J规定| JI海丿关出J扣留|权嫌I、疑货 1物的JI【补充申报】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 发货人)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需要 对海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统称收发货人)应 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了解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需要申报其进出口关要求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有关证明文 件。【保守商业秘密】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涉及商

5、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 关书面说明。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是,海关 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第五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的有关文件或者证 据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书面说明。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但是,海 关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第二章知识产权备案【备案申请】 第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 当向海关总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 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

6、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 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 署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 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 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随附文件】 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 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 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 请国际注册商

7、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 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 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第七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以下 文件、证据:(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 印件或者

8、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 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 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 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 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 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 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 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

9、观设计专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 签订许可合冋的,提供许可合冋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冋的,提交有关被 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 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 文书的复印件;(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

10、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署 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 文书。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的复印件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复印件;(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 签订许可合冋的,提供许可合冋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冋的,提交有关 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五)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 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

11、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 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六)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向海关总署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 全、真实和有效。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海关总 署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 认证文书。【备案费】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同时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 请书,应当随附备案费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备案费的收取标准由海关总同国家冇关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为每件申请800元。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无需再缴纳备案费。 但知识产权权

12、利人在备案失效后重新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海关总署核准前撤回备案申请或者其备案申请被驳回的,海关总署应当退还向知识产权权利人退还备案费。但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被海关总署注销、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备案费通过银行汇至海关总署指定账号。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应当出具收据。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 护备案的同时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 应当随附备案费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备案费的收取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冋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备案有效期】 第九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

13、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第九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况。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其他情况。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条例施行前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或者核准续展的备案的有效期仍 按原有效期计算。【备案续展】

14、 第十条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海关总署准予续展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说明理由。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续展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 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应当说明理由。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込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续展之次日起算;海关总署在备案届满前核准续展的,自上一届备

15、案有效期满之次日起算。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 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续展之次日或者自上一届备案有效 期满之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备案变更】第一条下列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 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一)(二)(三)(四)(五)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条例施行前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或者核准续展的备案的有效期 仍按原有效期计算。第十条 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海关总 署准予续展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予续展的,应当书 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说明理由。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第一条下列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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