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确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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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质量确保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确保金赔偿暂行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赔偿试行标准。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决或过失未达成协议约定的服务质量标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负担赔偿责任。第三条 因为不可搞力原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负担赔偿责任。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通知旅游者,不然应负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第五条 因旅行社过失造成旅游者误机,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

2、和协议协议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协议金额和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第七条 导游未根据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和游泳者的协议约定,损了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1、导游私自改变活动日程,降低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2、导游违反约定,私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负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3、导游违反协议或旅程计划,私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4、导游私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

3、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 损失。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第九条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私自离开旅游团体,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负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在低于协议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和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协议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

4、者所付交通费和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第十四条 其它损害旅游者正当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要求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方法的,能够减轻或免去其赔偿责任。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情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充足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有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方法的。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方法的。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确保金赔偿标准的公布、修订和解释。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确保金赔偿试行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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