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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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 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 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 位)。1.3 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 动接受监督。1.4 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 监督管理工作。2职责分工2.1 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 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 信息。2.2 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 审计、法律事务的

2、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2.3 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2.3.1 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2.3.2 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2.3.3 督促、指导各单位完善招标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2.3.4 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2.3.5 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2.3.6 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问题整 改。2.3.7 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2.3.8 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2.4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2.4.1 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

3、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 性。2.4.2 调查、分析招标工作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的原因。2.4.3 诊断、评价招标过程风险,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2.5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 职责:2.5.1 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2.5.2 督促招标部门或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2.5.3 处理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2.6 其它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专业领域内的管理控制,并向监 督部门提供招标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信息技术支撑。3招标监督范围、对象和关键点3.1 招标监督范围3.1.1 各单位重大、重点工程项目。主要指限上投资项目,国家 核准/备案项目,享受国家、地方政

4、府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等。3.1.2 各单位被纳入招标计划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服务性采购项目。3.1.3 公司总部工程项目以及被纳入招标计划的物资采购、服务 性采购项目。3.1.4 公司总部组织集中采购并签订框架协议,由各单位签订合 同的招标项目。3.1.5 国家、地方政府规定需招标的项目或公司其它需要监督的 项目。3.1.6 被纳入招标监督范围的项目单位,需主动配合公司招标监 督部门开展工作。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本单位招标监督范 围。3.2 招标监督对象3.2.1 招标监督范围内的项目单位及其管理部门。3.2.2 招标组织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3.

5、2.3 评标专家、投标人等。3.3 招标监督关键点3.3.1 招标前期决策过程。即招标实施计划、应招标而不招标的 报批、决策过程中“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招标方案制定等。3.3.2 招标工作实施过程。即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信息公告、投标人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评标委员会构成、评审方式确定、 开标、清标(针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或流标等。3.3.3 中标合同履行过程。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书面合同签订、 廉洁协议双签、未按中标价签订合同的报批、投标保证金(保函) 退还、合同履行等。4招标监督依据、方法和信息源4.1 招标监督依据4.1.1 招标工作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4.1.2

6、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4.1.3 相关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计划。4.1.4 相关物资采购和服务性采购招标计划。4.1.5 招标项目相关的过程资料、外发文件及外发信息。4.2 招标监督方法4.2.1 监督检查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4.2.2 监督检查招标项目流标后的再招标情况。4.2.3 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检查核实各项计划执行情况。4.2.4 参加招标工作相关会议,查阅招标工作相关资料。4.2.5 组织招标工作专项检查,调查招标问题的投诉或举报。4.3 招标监督信息源4.3.1 确定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或部门以及招标机构须主动、 及时向招标监督部门告知该项目招标过程的相关信息(

7、见附件1)。4.3.2 每年第一季度,各单位填报本年度招标监督范围内的工程 项目信息(见附件 2)和采购招标信息(见附件3),并提交招标监督部门。4.3.3 其它相关部门或单位须主动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供与工程项 目或采购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5质疑、投诉或举报的调查处理5.1 质疑的调查、答复和处理5.1.1 质疑是指投标人在招标公示期内向招标主管部门、招标项 目单位、招标机构或招标监督部门提出的对招标结果的异议行为。5.1.2 招标机构集中受理招标过程中的质疑,并会同相关部门对 质疑内容的真实性开展调查,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报质疑的 调查情况。5.1.3 招标机构在招标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协

8、调配合下进行质 疑行为的答复和处理,监督部门做好质疑调查、答复、处理等事项 的备案。5.2 投诉或举报的调查和处理5.2.1 监察部集中受理招标监督范围内的投诉或举报,组织和协 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违纪的人员进行 处理。5.2.2 监察部对诬告性质的投诉或举报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6违规、违纪行为处理6.1 对招标项目单位、管理部门或招标机构违反招标法律法规 或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或由监察部提出书面监察建 议;情节严重的,监察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触犯刑 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2 对投标人或中标人严重违反招标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的行 为,作出评标无效或重新组织招标的决定,以及相关的经济赔偿或 责任追究,而且视情节给予书面警告、禁入一年或长期禁入的处 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3 对评标专家严重违反招标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的行为,取 消其评委资格,内部评标专家则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触犯刑律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7附则7.1 各单位能够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7.2 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修订。7.3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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