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完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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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观茂焦化有限公司观茂技改电气安装工程商务合同合同编号: 发包人:徐州观茂焦化有限公司 承包人: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签订地点:徐州观茂焦化有限公司电气安装工程商务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徐州观茂焦化有限公司发包人:徐州观茂焦化有限公司承包人: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就观茂技改项目电气安装事宜(本合同统称为工程)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徐州观茂焦化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今将甲方工程交由河南盛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为乙方)承做,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其条款如下:第一条:工程名称

2、:徐州观茂焦化有限公司技改工程电气安装施工。第二条:工程地点:徐州观茂焦化有限公司第三条:工程范围:详招标文件、施工说明、标单、依设计院所设计之蓝图和现场勘查为施工依据。 从35KV中央变至观茂10KV站,沿天安栈桥安装电缆桥架约1480米,过河顶管约200米左右(或使用栈桥桥架),3个电缆井,并铺设四根高压电缆YJV-3*240电缆(长度4*1600米)、以及10KV站高压工段电柜安装、中控低压配电柜及变压器安装、备煤工段低压配电柜及变压器安装、炼焦工段、熄焦工段、筛焦工段、循环水泵房工段、鼓冷工段、制冷站工段、除尘地面站照明、总平面照明等各工段的桥架、电缆沟、穿线管、电柜、操作箱、防火封堵

3、、接地、支架、照明、磨电道、其他基础等安装调试(实际施工量参照图纸共计50份)及后续化产粗苯工段电气安装、天安观茂10KV、35kv新老高压电气设备的校验(老设备指天安和观茂的高压设备),并出具报告。施工工程量见附表:附表包含主材、辅材及后续化产粗苯改造三部分,主材由甲方提供(详见主材表),辅材由施工方提供(辅材清单未标注的材料,施工方参照图纸进行核算,图纸未标注的低值辅材由施工方提供)。 第四条:工程总价:RMB:叁佰伍拾伍万元整 (含税) 。乙方认为无漏估专案或数量,标单内原列专案仅供参考估价之用。乙方绝不借任何理由要求加价并愿按照本合约造价、期限及图说内容规定全部完成。第五条:工程期限1

4、.工程期限:本工程期限自2014年11月 10日安装调试结束,逾期罚责详本合约第廿四条之规定。2.因故延期:(1)如因工程变更致增加工作超过本合同内所订工程数量时,乙方须于原因发生3日内以书面提出所需增加之工期,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偿。(2)如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灾人祸,或法令限制确非乙方人力所能挽回而须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须于原因发生3日内,据实提出工程延期申请单(附展延工期明细表),经甲方查核属实后方可延期。展延之日期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形,酌情给予补偿。第六条:付款办法1.本工程预付款20。2.进度付款爲工程总价之80%,依乙方当月实际进度之80%按月给付,并减去工程预付款。乙方应于当

5、月30日申请款,经甲方及相关单位审核淮无误后于次月10日支付,如遇例假日顺延。3.本工程质保款为工程总价之10%,于一年质保期满后,无息发放。第七条:1.乙方应负责包含土建安装工程并负担所有的费用。 2.乙方应负责包含电气接地、防火封堵等工程。第八条:施工计划1.乙方应于正式开工前,应拟定施工计划,并于开工前七日内将施工计划交于甲方核可,施工计划应至少包括:(1)工地组织表,包括重要工作人员姓名、资历、联络方式及负责业务范围。(2)工程执行计划,说明各项工程执行计划及如何协调配合。(3)动员计划,说明施工场地,营舍之配置计划,人员车辆及装备进入工地开始工作日期。(4)工程进度表:说明各单项及整

6、个工程开工及完工日期,及各施工顺序及完成关键性工作之要径及日期。(5)安全计划:说明爲完成本工程所采用的安全措施。(6)品质控制计划:说明爲完成本工程所采用的品管措施。(第九条:转包及分包1.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但基于确切合理合法之理由须将一部份工程分包他人承办时,须于施工前将有关文件资料,提送甲方审核通过后,由甲方通知乙方办理。且乙方必须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乙方对分包人的资质有审核义务。2.乙方将一部份工程(只限于土建及结构件)分包他人承办,其范围应在承揽工程总价百分之三十内,超过此范围时,则以违约论处,乙方并不得将工程主要部份分包他人处理。3.分包商必须遵守本合约及所有附件之全部规定

7、,且必须加入安全卫生管理协定组织。4.甲方如发现分包商有偷工减料或未照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规定办理,经甲方认爲有终止分包必要者,乙方于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依照办理,不得推诿,并应负瑕疵担保责任。5.核定分包工程之价值计算,应使用本合同单价,包括劳务及有关必备材料等,甲方不另计给。6.分包商于本工程进行中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甲方不负任何法律上之义务与责任。第十条:工程图说1.乙方业已详阅本合同文件并勘查工地,应切实依照办理,如因乙方之疏忽,未能熟悉工地情况而遭受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如有规定未尽详明而在技术上或习惯上必要之工作,乙方应依照甲方指示办理,不得推诿或要求补偿。施工期间如乙

8、方遭遇之实际状况或人为障碍与图说不符,应即报请甲方裁决处理,其所需之费用及工期,按变更设计程式办理。2.本合同文件:一切规定得互爲补充,文件内容如有抵触时,依本合同主文第四十二条之优先顺序爲淮。3.乙方应在各项工作开始前3日将该工程之现场施工图及样品送请甲方核定,以免影响工程进度,如施工详图送审之顺序或时限不适当或审查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进度,乙方不得藉词要求展延工期,另涉及整体配色考虑之材料亦应同时一併提出,以利审查。第十一条:工地管理1.乙方应派一名经甲方核定之富有工地工程经验之工地经理常驻工地,依照预定施工图说及进度表确实督导施工,代表乙方执行合同与本工程事项并负责工人之管理及给养等,甲方得

9、随时撤回该项规定而勿需说明理由,乙方工人如有意外发生,及触犯地方治安条例 所引起之纠葛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工人遇有意外伤亡情事,由乙方自行料理,与甲方无关。乙方所派工地经理,离开工地时,须将代理人姓名通知甲方并须经甲方核定,倘甲方认为乙方所派工地经理不称职时,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2.乙方应在其工地人员组织中,提名一独立之品管经理并附详细学经历,报请甲方核定由其负责统筹管理第一阶之质量管理,并授权其在品管业务中依据施工说明书中总则第23、24、29条规定办理品管作业,并于每月月底提出报告予甲方,品管经理一经核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3.乙方应在其工地人员组织中,设一独立之安卫负责人,报

10、请甲方核定,由其代表乙方依本合约第十三条规定及相关法令、标准负责统筹安全卫生之管理。4.乙方对于工地材料机具设备,不论为自备或由甲方供(借)给,均应妥善管理。第十二条:机具材料1.本工程所需一切机具材料,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概由乙方自备。2.凡构成本工程之一部份之机具材料由乙方提供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甲方同意之外,均以合格新品为淮。器材运抵工地时,应报请甲方查核,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均须提出专门机构之检验报告,其费用由乙方负担,检验不合格之器材,应由乙方立即运离工地,因而发生之一切损失与费用,均由乙方负担。3.一切进场之机具材料,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运离工地。4.一切器材虽经甲方检验合

11、格,但在施工时发现有瑕疵者,甲方可拒用并要求更换之。5.乙方堆置器材设备之场所,应在甲方指定之范围内,不得妨碍工程之进度与道路之畅通。第十三条:工地安全卫生设备 依发包文件第五大项“施工安全卫生及清洁规范”规定。第十四条:工程保险1.本工程乙方应于开工前向合法保险业者办理投保下列各项保险、投保期限应自本工程开工日起至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十天爲止,乙方并应于开工前提出各该保单(或暂保单)供甲方查核,惟保险不减免乙方依本合同规定所应负担之义务与责任。(1)营造工程综合责任险:本项由乙方以甲乙双方爲共同被保险人投保并由乙方负担保险费,其保险范围及金额应完全涵盖本工程所有专案及承揽金额。保险金额必须使用

12、于本工程,不得挪用他处,如领取之保险金额不足抵偿工程受害损失时,其不足之数由乙方负担,惟本项保险之自负额部份,由乙方负担(保险副本交由甲方保管)。(2)营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责任险:本项由乙方以甲乙双方之共同被保险人投保并由乙方负担保险费,以保障被保险人免除因本合同之执行遭致第三人之伤亡及财产损害所引起之赔偿。若赔偿额不足时,由乙方负责,惟本项保险之自负额部份应由乙方负担。(3)乙方员工之保险:本项由乙方投保,乙方并应责令其承包人亦切实依照办理,乙方应保障甲方免除因本工程劳工伤亡所所引起之一切责任或赔偿(补偿金:若领取之保险金额不足赔偿损失时,其不足额,应由乙方负担)。(4)营造机具综合保险:由乙

13、方负责投保,乙方于本工程所需使用之营造机械、外购器材之海、陆、空运输,自备或租用车辆等之保险。2.保险费应计算入合同总价金额内甲方不另计给。3.工程进行中,乙方若拟撤保者,应事先以书面向甲方报备,并经甲方同意后,始可撤保。唯乙方仍应负履行本条投保上述工程保险之责任。4.工程保险期限若因工期延长,乙方应办理续保,如因怠于续保,致会损失于甲方者,应负赔偿之责。第十五条:变更设计1.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更改或增减之权。2.乙方遇无法预知之情况或实际情形与设计图说相差甚巨时,可提出要求变更设计。3.甲方在认为工程有变更之必要时,得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即遵照办理,不得藉词推诿或提出异议。4.工程变更如牵

14、涉有工程数量之增减者,其工程费之增减金额按工程数量之增减,数量与合约所附之单价计算。如有新增专案,其单价由甲乙双方共同议定合理单价。但仅修改式样或零星之处、或者工程惯例所不可缺少者,属图样及施工说明书未经载明,乙方应照做,不得推诿及另索造价或要求加价。5.工程变更如牵涉有工程期限延长或缩短者,乙方应依第五条之规定提出申请,甲方依实际情形核定工作期限之延长或缩短之日数。6.因工程变更而增减工程价款及工程期限,经议定后以书面附入本合同作爲有效之附件。7.如有合同外的新增或变更专案,在甲乙双方无法共同议定合理单价时,甲方有权将该专案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并向乙方支付该项发包价之3%管理费。乙方须配合新

15、进厂商之工作,不得推诿、刁难或提出异议。第十六条:安全措施1.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遵守本合同第十三条所列各项规定,相关法令、标准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等有关规则,随时注意工地安全及对水灾、火灾或其他意外事故之防范,并指派合格之工地安全卫生人员常驻工地,代表乙方负责安全卫生措施。乙方如未按规定设置或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施工期间经甲方或主管机关发现设置不妥或未采取必要措施,经通知改善后仍未改善者甲方得暂停发给到期之估验计价款,直到乙方改善为止,如因乙方之疏忽或过失而发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一切责任。乙方并应对甲方因此所受损害,所负赔偿(补偿)责任或所支出之费用,负完全赔偿责任。2.本工程施工期间,如发生紧急事故,迫于情势危急,无法立即通知甲方,且有影响生命财産安全时,乙方得不经甲方之指示而采取适当行动,以防止生命财产之损失,惟须于事后三日内向甲方提出报告。如甲方有所指示时,乙方亦应照办。3.乙方应严所属员工绝对禁止在工地所在地方及甲方所属区域内赌博、斗殴、酗酒、叫闹、闯荡、奇装异服、赤膊上身、随地吐痰、乱抛什物、高速行车等影响全区安宁及秩序事情之发生。工人如有疾病、传染病等事情发生,乙方应迅速将其遣离工地,送医就诊,所有工程进行中途发生事故,概由乙方负责办理因而损害甲方人员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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