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筹划案例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55484599 上传时间:2023-10-0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资源税筹划案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资源税筹划案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资源税筹划案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资源税筹划案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资源税筹划案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资源税筹划案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源税筹划案例(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资源税筹划案例资源税筹划案例l=j|=|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 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 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资源 税实行级差调节、从量征收。资源税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围绕税收优惠和 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进行。(一)分别核算矿产品可节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 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减、免税产品 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开采或 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 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 准确提供不

2、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 适用税额计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不仅要准确核算征免 项目,而且对不同税目的产品要准确区分,以避 免遭受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真正做到“该上的税 一点不少,不该交的税一分不交”。如果能做到 这一点,本环节的筹划目的便达到了。对兼营行为分开核算的例子在“增值税的税 收筹划”中列举过,这里不再赘述。(二)按“折算比”纳税有技巧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 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 税数量。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 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 具体规定如下:1.煤炭。对于

3、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l=JI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 为课税数量。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 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 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税务机关确定折算比一般是按照同行业的 平均水平确定的,而各个企业的实际综合回收率 或选矿比总是在围绕这个平均折算比上下波动。 这种情况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即 纳税人可预先测算自己企业综合回收率或选矿 比,如果相对于同行业折算比较低,就无需准确 核算提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 这样,税务机关在根据同行业企业的平均综合回 收率或选矿

4、比折算应税产品数量时,就会少算课 税数量,从而节省不少税款。例某铜矿10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10000 吨,移送入选精矿2000吨,选矿比为20%,该 矿山铜矿属于五等,按规定适用 1.2 元吨单位 税额,假定该矿山的实际选矿比为 20%,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为 35%.该矿山应纳税额计算 如下:(1)按实际选矿比计算:应纳资源税=10000x1.2+200020%x1.2= 24000 (元)(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选矿比计算:应纳资源税=10000x1.2+200025%x1.2= 21600 (元)由此可见,两种方法应纳税额相差:24000 -21600=2400 (元)。例某煤矿10月份对

5、外销售原煤400万吨, 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80万吨,已知该 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税务机关确 定的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60%,原煤适用单位 税额为每吨 2 元。该煤矿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 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 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 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 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 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1)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应纳资源税=400x2+80v80%x2=1000(万元)(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计算:应纳资源税=400x2+

6、80 + 60%x21067 万 元)比较计算结果可以发现,按实际综合回收率 计算可节省税款67万元。因此,当企业实际综 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 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 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三)注意三项政策的合理运用资源税的下列三项政策对开展税收筹划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纳税人应当合理运用。1纳税人开采的原油中的应税产品(指稠 油、高凝油、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 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2关于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1)所谓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 主要矿种外,含其他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矿产成 本。对于伴生矿,已按主产品作

7、为应税品目,并 确定了适用税额,所以不再单独计算纳税。2)所谓伴采矿,是指开釆单位在同一矿 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产品元素矿 石。对于量大的伴采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 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 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3)所谓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 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 选出的副产品。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 不征收资源税。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 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4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5征收。l=j|

8、=|5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 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 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 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 抵扣。例某盐场10月份生产液体盐500吨,其中对外销售100吨。当月生产固体盐1000吨(本 月已全部对外销售),共耗用液体盐 1200 吨,其 中 400 吨是本企业自产的液体盐,另 800 吨液体盐全部从另一盐场购进,已知液体盐单位税额每 吨 3 元,固体盐单位税额每吨 25 元。该盐场应 纳资源税计算如下:(1)销售液体盐应纳资源税=100x3=300 (元)(2)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1000x25=25000 (元)(3) 允许抵扣的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8000x3=24000 (元)合计应纳税额=300+250002400=22900(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