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审前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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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得见的正义-关于审前社会调查的调查报告随着时代的发展,刑罚的功能越来越凸显社会压力,伴随人权保障的重视程度,我国刑法对缓刑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不仅减轻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压力,又节省司法资源,体现刑法对弱者的人道主义关怀,使其不脱离社会,在亲人、基层组织的帮助与监督下,进行教育和改造,可以取得好的效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缓刑的刑法规定出台之后,新修订的刑诉法第258条明确规定,对判处的非监禁刑罚和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由此,开始了我国缓刑执行的司法新纪元。同时,也是司法公开的新项目。但是,由于相关配套规定和细则不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出现了多种多样

2、的程序方案。一、 基本情况荆门地区各法院近三年来缓刑适用的绝对数、比例,调查情况如下:某区法院2013年62人,占32%;2011年以来,审结486件511人,判处缓刑154件193人,人数占37.8%。某县法院2012年收案147件/250人,缓刑63件/98人,占比件数43%/人数40%;2013年收案158件/238人,缓刑72件/95人,占比件数45%/人数39%;2014年至今收案56件/79人,缓刑26件/41人,占比件数46%/人数52% ;三年总收案361件/567人,缓刑161件/234人,占比件数44.6%/人数41.3%。某市法院2013年129人,占35%;2012年至

3、2014年5月,359人,占35.62%。某某县法院2012年至2014年结案566件,适用缓刑214件,占37.81%。某院2011年结案214件、310人,适用缓刑96件、125人,占比件数44.86%、人数40.3% ;2012年结案271件、396人,适用缓刑113件、153人,占比件数41.7%、人数38.64% ;2013年结案227件、323人,适用缓刑116件、153人,占比件数51%、人数47.37% 。二、 问题及成因针对这些现状,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市范围内法院对缓刑的适用情况,程序性问题等进行了粗略调查,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审前社会调查适用的度及发出时机,引发权限和时间

4、冲突,标准缺失,审前社会调查的采纳与程序规范;审前社会调查管片民警不签字,或者不同意,评估通不过;在校学生,怎么调查?执行怎么办?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怎么调查,执行?目前出现的缓刑执行监管死角,怎么办?无法进行执行,出了问题谁负责?总体上说,审前社会调查的发出与进行,回复与处理,目前存在程序不规范、地方协调性不够、地方保护主义、形式主义、法院内职权主义、法律法规滞后等问题。现将情况报告如下。1、刑法关于缓刑的原则规定,引发了审前社会调查的新课题。刑法(八)对第72条修订后的规定,对于感化、挽救和改造罪犯,化解社会矛盾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总体制度设计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宣告缓刑

5、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为缓刑条件之一。系立足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从有利于犯罪分子的监管和改造,有利于社区广大居民能够安居乐业的角度出发。因此,加强审前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有助于更好地把握现实,依法裁判。但是,如何把握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评估?如何进行执行?当时的刑诉法尚无具体明确的规定。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了缓刑执行机构的变化,明确了实施方案。在此之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于2007年7月13日联合制定并施行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

6、施办法(试行)。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施行,填补了法律的空缺,并实际执行至今。随后,新刑诉法的修订出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缓刑及其适用前后的程序原则。2、审前社会调查适用的度及发出时机,引发权限和时间冲突。审前社会调查的制度确立之后,哪些案件能够开展,由谁来决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样。有的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由承办人自己决定发出,在收案后七日审查期内即立案前发出,节省审判时间;有的法院由承办人审查提出,庭长签发;有的法院由内勤审查决定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有的法院审前社会调查基本上要分管领导决定才能发出,一般要初步选择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因此,在决定适用非监禁刑后再进行

7、审前调查的情况较多。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部分,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再发出审前社会调查的。由于案件这时基本上已经立案或者已经开庭,调查占用审限,会出现催促司法局比较紧的现象,造成的后果是司法局提意见认为催促太急,也有的认为是不是有其他人为因素。两种不同的方式,效果不一样,时间效率也不同。有的催促下回复时间仍较长,少则五日,多则十日以上。而对于哪些案件发出调查函?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限定在可能判处的刑期三年以内,有的限定在可能判处的刑期五年以内,主要突出:过失犯罪、纠纷引起、轻微危害社会类、悔罪明显、未成年、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妇女、积极退赔、取得谅解等类型的案件。3、审前社会调查的标准缺失

8、,引发形色各异的调查报告。首先,对于是否有必要开展审前社会调查,争论不休。除刑诉法第268条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上,规定进行社会调查,对一般人群的犯罪,法律并没有规定,制度缺失。导致审判人员思想上认为,会不会导致独立审判权的干扰和影响。其实,除去省院和最高法协同其他司法机关的施行的实施办法,从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来讲,审前社会调查是必要的。不仅通过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实地调查,客观上提供了被告人的现实表现依据,而且避免了公众的合理怀疑。其次,调查报告结论不统一,不规范。由于审前社会调查的标准缺失,全国各地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等因素,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接到调查函之后,开展调查的模式不同,有的

9、交由当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去做,有点由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有的两家联合;还有的直接让被告人或者家属找当地的社区出具几份证明;被调查的对象也不一样,范围不同。尤其是回到法院的报告各不相同,有的调查报告,从社区矫正机构寄来两份,前后建议意见相反。从户籍地离开到外地务工,长期不在户籍地,审前社会调查应该在什么地方开展?从调查的意见来看,几乎都是不清楚、不了解,被告人的经历表明其本人缺乏诚信。河南某地寄来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仅一页纸,无表、未附调查材料;本地掇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几乎都是一页报告,一页表格。另外,关于审前社会调查结论的规范问题,掇刀司法局的结论最不规范,提交的文书不

10、全,派出所只有警察签字,未盖公章。东宝和沙洋比较规范,提交的是整个调查卷宗。外地有的司法局比较规范,有的如河南省少数地方就非常不规范。4、审前社会调查的采纳与程序规范。开展审前调查的案件,除非审前调查结论不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罚,一般情况下最后都适用了非监禁刑。偶有未适用的情形,大多是未满足交纳罚金金额的条件,或未退清全部赃款,未取得谅解等情节,极少数个别是审委会未通过。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前几年,有些案件没有进行调查,法院直接判决适用缓刑。后来,实施办法出台并严格执行期间,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基本上都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从案件审理程序上看,审前社会调查材料系法院依职权调取,作为裁判的适用证据,依法

11、应当进行质证。有个别意见认为,可以不质证,仅作为审判人员裁判的参考,我们认为这是不对的。如果不质证就适用,不仅实体上有违法律规定精神,而且程序上有违司法公开的原则。在具体适用上,基本上所有法院和审判法官都会对审前社会调查加以考量,不会单凭一纸报告就无原则适用,依旧会严格审理,符合条件就适用,不符合条件就坚决不用。总体上把握比较好,而且,整体效果也不错。关于缓刑执行的操作,一种是填写好执行文书,交由被告人自行带到社区矫正机构报道;一种是邮寄到社区矫正机构。我们认为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的缓刑执行应当进行交接手续,而实际工作中无论是审判人员把被告人送到执行机构,还是通知执行机构来领人,都不

12、合时宜。而交由被告人持相关文书报道,不仅有送达回证和文书回执的签收、办理,还可以就被告人按时办理执行交接手续,实行警示教育,及时交付执行,都十分必要。实际操作中,有少数办案人员偷工减料,在对外地被告人的执行问题上,为了减少被告人跑路的时间,在送达判决书时,就讲执行通知书一并填写,把时间推迟到十天以后,让被告人到时间就送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矫正。不仅程序违法,而且易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应绝对禁止。少数地方,因政府职责不明确,导致出现缓刑执行的真空地带,如荆门某总厂辖区范围,地方没有建立社区矫正机构,又不愿意接受全市统一调配的交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执行,导致个别案件的被告人脱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

13、纠正。5、非监禁刑的执行及其对应处理 缓刑执行的职责在社区矫正机构,但是,判后的回访和及时沟通,能够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服从监管,避免出现脱管、不服管的现象;而暂予监外执行的后期程序,社区矫正机构必须每年提出建议,并附执行期间的现实表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有人说要到罪犯居住地核实或者通知罪犯到刑事判决法院所在地进行鉴定,纵观法律规定,我们认为社区矫正机构也是法律赋予履行职责的机构,其递交的材料,法院只需从形式上或者真伪、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无须再启动全面的审查程序,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不符合当代的司法理念,即浪费司法资源。 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罚的被告人因身体原因,不来领取执行通知书,寄

14、给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文书,也没有回音。应当设法与当代司法机关取得联系,或者与其上级司法机关联系,做好衔接工作。而对于不服管教的罪犯,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依法处理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情况。旧的模式,一般采取审查材料,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委会决定后,径直裁定并交公安机关收监执行。但是,随着刑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我们认为应采取听证的形式,通过接触犯罪人员进行初步判断,决定合议庭评议意见,最后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再行裁定。不仅符合以人为本的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更因听取了罪犯的辩解,展示了证据,让罪犯充分认识到其不接受缓刑执行监管的后果,可以极大地减少对立情绪。对一起撤销缓刑的建议,通过与社

15、区矫正机构、检察院监督部门、公安局法制大队座谈,交流意见、制定方案、迅速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举行听证时,首先听取了社区矫正机构的陈述,对矫正对象不接受矫正的具体表现,受到处罚措施后的表现,并通过举证充分展示其建议撤销缓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后,让接受社区矫正执行的罪犯,进行陈述、质证、辩解。最后,充分协调司法局、检察院、公安局的不同职能,确定方案,各司其职,防止打乱仗,或者出现意外的罪犯逃逸、决定后不能执行等情形,将罪犯某丽迅速收监执行,程序把握和操作规范均得力,效果良好。三、对策与建议审前社会调查适用的犯罪类型和被告人肯定是有限制的,若凡是适合的案件都发出审前社会调查,一方面增加了

16、社区矫正机构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法院的工作量,耽误了审限。只有在综合全部案情,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才有必要做审前社会调查。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审前社会调查联动机制,让审前社会调查走入程序规范,高效运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强化委托、调查、评估、适用、执行功能,更好地发挥审判功能和社会功能。1、审前社会调查的必要性、时机性、规范性。审前社会调查的必要性,在实际运用中已经说了。至于审前社会调查的发出时间。因为个案情况不一致,一般情况下可以在七日审查期间内,即立案前发出,个别情况可以例外。而不能把审查期间的事务,拖延到审理期间,不仅影响案件审限,更违背了审前社会调查之“审前”的意义。是否应告知公诉机关?目前,实施办法有规定,要做到。但是,实际意义在哪里?尚需探讨与研究。因为当调查报告回来进行质证时,公诉机关自然会发表意见,发出调查函时就告知,不知出于什么样的考虑,但确实增加了司法成本。至于规范性的问题。建议以中级法院的辖区为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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