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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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连城县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名称:连城县卫生局执法依据:共119件(一)法律6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

2、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二)行政法规24件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9号)第十四条: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3.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

3、布)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三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教育部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

4、实施统一监督管理。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8.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1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5、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1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1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

6、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1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17.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7、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1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19.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2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

8、,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21.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22.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2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

9、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4.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三)地方性法规9件1.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上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设立爱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负责实施。3.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预防接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的预防接种工作。4.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本行

10、政区域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6.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安排、指导、督促本区域年度献血指导性计划。7.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8.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遗体、器官捐献工作。9.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

11、第三款规定,未经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戒毒脱瘾治疗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药品、器械及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部门规章78件1.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经常性卫生监督。2.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3.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4.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5.

12、粮食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6.酒类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六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 7.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8.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9.蜂蜜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六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10.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

13、常性卫生监督。11.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12.茶叶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 13.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14.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第九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15.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16.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第七

14、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17.防止黄曲霉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18.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第十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19.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第六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20.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第九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 21.铝制品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

15、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22.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23.食糖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八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经常性卫生监督。24.糖果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七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糖果生产经营者的经常性卫生监督。2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26.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27.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性病防治工作。28.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6号)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29.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0号)第三条:县以上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卫生监督员进行统一管理。30.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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