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主题发言及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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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主题发言及点评第一单元 刑事诉讼监督基本理论问题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张朝霞(2)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郭兴莲(4)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中二元论问题思考吕 涛(6)刑事诉讼监督研究对象的思考孙春雨(8)第一单元点评之一樊崇义(10)第一单元点评之二高憬宏(13)第二单元 从四项改革规定看侦查监督的强化与完善从四项改革规定看侦查监督的强化与完善张新宪(17)论强制侦查措施的诉讼监督刘广三(19)侦查监督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易延友(22)第二单元点评之一卞建林(25)第二单元点评之二巩富文(28)第二单元点评之三向泽选(30)自由发言环节自由发言之一田宏杰(34)自由发言之二钱列阳(3

2、7)自由发言之三李元起(38)自由发言之四王兆峰(39)自由发言之五王 平(42)总点评张智辉(44)第一单元发言之一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朝霞非常感谢大会组委会给我第一个发言的机会,首先我抛一下砖,希望大家有更精彩的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这也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谈谈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刑事诉讼监督从实践中说不是一个法典用语,而是检察机关从多年的法律监督实践中概括和提炼出来的,孙谦检察长讲的时候也提到,它是从高检院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里提出来的,而后作为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权能之一出现在高检院发布的一些法律文件、工作

3、报告和地方性的规定中。特别是2009年高检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从那以后,刑事诉讼监督作为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简称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刑事诉讼监督非法典用语成为一个广泛的共识,但是外延上到底包括哪些方面,是不是包括检察机关的二审抗诉,检察机关对自身的监督,以及对职务犯罪的监督等等,这些在内容上还见仁见智。为什么在外延上有这样的纷争,还是来自于对内涵界定的不统一。争议就会导致我们在讨论一个问题时不是站在同一个平台,而且直接影响新制度的设计以及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所以,我今天想谈一谈关于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从法律的方法论角度上看,法律制度是一些基本概念以及

4、基本要素组成的规则和原则的综合体。任何法律概念的提出,在理论及制度体系中都具有其相应的价值,而且除了非常技术性的规定之外,任何法律概念本身都承载着一些价值。因此,在定义的确定上应将其放在相应的理论框架中进行考察,并考虑借助该法律概念所期待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价值,刑事诉讼监督也不例外。首先,我们在考虑刑事诉讼监督的时候,应把这一概念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下理解,而不能简单地援引其他国家的检察制度、检察权的特征进行批判或者论证。我国检察制度并非单纯的诉讼制度,而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控制约束权力的政治安排,因此,刑事诉讼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具体形式之一,应具有法律监督所具有的国家性、

5、法定性、程序性等特征,是一个需要专门化的法律概念。这就为我们思考概念界定中谁对谁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监督等问题提供了思路。作为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刑事诉讼监督的应该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参与机关以及人员,而不能泛化为参与诉讼的一切单位及个人或诉讼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也决定了刑事诉讼监督不是处置,其效力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刑事诉讼过程中被监督者的行为作出提示和建议,启动相应程序,而不具有终局性。其次,刑事诉讼监督是一个功能性的概念,是对特定历史时期检察机关行使权利所要达到目的的整体性的描述和定义。它的提出源于社会的转型时期相当一部分矛盾通过诉讼的形

6、式进入司法领域,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诉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职责分配上的一种重新调整。因此,诉讼参与机关及其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切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应该成为刑事诉讼监督的课题。这些课题依据违法的严重程度可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依据所违反的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违反禁止性规范的作为和违反义务性的不作为。这种理解也符合我国检察制度的国家制度属性,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不仅包括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非诉讼活动的监督。从逻辑上看,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并不仅限于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诉讼行为,还包括涉嫌违法或犯罪的非诉讼行为,即

7、不能直接引起诉讼法上效果,但能影响诉讼效果的行为,比如在诉讼中收受索取贿赂等。再次,准确把握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与外延应区分“诉讼监督”与“自我监督”。诉讼监督是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责而存在,而自我监督则是检察机关为提高自身监督能力而采取的自我完善措施,并非法律监督的固有内涵,两者应是并列的关系而非包含的关系。一方面,自我监督并不具有法律监督所具有的各种特征,另一方面,从实践中“把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等重要的位置看待”的提法也可看出这一点。因此,作为诉讼监督之一的刑事诉讼监督应不包括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从上面三点考虑,我认为刑事诉讼监督应专

8、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依法发现、督促纠正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发现、追究刑事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职务犯罪的活动。从外延上看,依据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它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等,此外,还包括通过批捕、侦查、起诉诉讼中的职务犯罪等工作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监督。至于二审抗诉,虽然也具有“纠错”的功能,但恰如有学者指出的,从理论上说仍属于公诉权的正常行使,是诉讼程序的常规设置,应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区别开来。第一单元发言之二论刑事诉讼监督的原则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郭兴莲各位领导、专家大家上午好!提交的这篇论文是甄检的思想,我们合作完成的,今

9、天我简要的向论坛做个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是反映刑事诉讼监督活动的根本属性和基本规律,对整个监督活动起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及衡平作用,二是反映监督的价值取向、人文精神。三是遵循具体体现法律监督的原则。主要有五项:依法监督、及时有效监督、监督与配合相结合、促进执法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一、依法监督原则它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基本原则。是指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提起程序和监督的方式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及相应的立法司法解释,该原则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不得越权监督、擅自监督、滥用监督。但是,目前现行法律关于诉讼监督

10、的规定存在不少缺失和空白,致使检察机关往往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建议在刑诉法的修改中或者以专门的立法形式用专章或者专节的方式进行符合诉讼规律、监督规律、中国国情的科学规定。二、及时有效监督原则该原则是对检察机关监督工作提出的效力要求,及时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跟踪审查被监督机关的诉讼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或事项,应当及时启动监督程序,对违法行为事项进行监督。有效监督是指应当讲究方式方法,做到监督到位,确实保证诉讼监督取得实效。三、监督与配合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是如何判断和处理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在各自日常工作中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正确、恰当处理与其他

11、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必要保证。执法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宪政体制及特殊的诉讼制度架构决定的,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实体公正的必然要求。该原则首先要求检察机关积极履职,认真扎实开展监督工作,做到敢于监督,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据法律的授权,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等方式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纠正诉讼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这是检察机关处理与被监管机关关系的基础。其次,完善与侦查、审判、监管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只要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的权

12、限范围、程序、方式履行诉讼监督职权,被监督机关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及时对诉讼监督做出回应反馈,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被监督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有时难免存在一定的抵触心里,这种心理或多或少会影响其面对监督时应当采取的态度和措施。如果检察机关在进行诉讼监督时不进行沟通,态度生硬,必将导致以下负面影响:一是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关系紧张,互相之间的配合及协作关系造成影响,进而造成办案中的互相扯皮内耗。二是进一步激化被监督机关对监督的抵触心理,诉讼监督难以取得实效。因此,检察机关在进行诉讼监督的过程中应当本着保证监督实际效果,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初衷,注重与被监督机关进行必要的沟通,消除其抵触

13、心理,引导其对诉讼监督予以积极配合,同时推动与相关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调、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登记制,保证诉讼进程依法进行。四、促进执法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原则这是检察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有违法情况发生时对其秉持的基本准则,检察机关对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主要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主观认识上,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存在本身对于意欲违法的机关和工作人员便是一种无形的震慑,一旦违法行为出现或者已经形成一定的后果,检察机关启动相关程序,以一定的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至于被监督对象是否纠正,纠正到什么程度,主要取决于被监督机关主观上怎么看待监督行

14、为,是否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二是客观需要上,由于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的有限性,在实践中被检察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人员是有限的,如果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有限的监督案例认真对待,及时启动法定的或者内控监督纠错程序加以纠正,并针对类似问题出台相应的预防机制,则会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督促被监督的机关开展内部监督,将接受监督与启动内部监督相结合,变成国家设置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最佳效果,同时也将保护更多的执法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这就是由诉讼监督的程序所决定的,也是由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决定的。我们坚信执法司法机关都有能力自行纠错。该原则要求检察机关一是要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

15、时向侦查、审判、执行机关通报和反馈,告之其违法行为或事实发生的情况。二是建议提出司法执法机关启动内部程序,纠正违法案件或事项。三是对同级执法司法机关不理睬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向其上级通报情况,或者同时报党委人大常委会相应的部门备案。五、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原则这是我国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近年来,中央关于加强司法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地方各级党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中央精神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文件、政策对于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已经且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此,各位都深有体会,恕不赘言。谢谢。第一单元发言之三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中二元论问题思考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吕 涛尊

16、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同志们,下面我就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有关问题在这儿汇报一下我的几点学习体会,敬请批评指正。首先,我们要回答一个问题,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履行的各项职能是否可以一概的称之为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对此学术界和实务界已经存在着一元论和两元论的不同观点,像我们今天在座的,我们非常敬爱的范雷老师就比较早的提出二元论观点,对此我是完全赞成的。具体来说,我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诉讼监督只能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行使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体现,也就是说诉讼监督职能是宪政制度当中的一个范畴,是宪政理论中需要研究的问题。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的侦查、控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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