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生产企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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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 产 企 业“免抵退”税申报操作指南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编写二OO七年五月修订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操作指南目 录(按住CTRL键并单击右边的页码数字可以直接到达该页)第一章 免抵退税政策概述5一、“免、抵、退”税的概念5二、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5三、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5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和应退税的计算5五、新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的条件6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6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期限7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规定8九、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有关规定9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退

2、税申报系统操作说明9一、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总体流程9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具体操作说明10三、其他有关免抵退税申报的问题19第三章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办法21一、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21二、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21三、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办法21第四章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申报的处理办法24一、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24二、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当月的免抵退税出口申报25三、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认定要求25第五章 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已核销手册因原申报数据有误而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27一、虚拟手册的概念

3、27二、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27第六章 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错申报数据的调整方法30一、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前发现数据录入错误的处理30二、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才发现数据录入错误的处理32第七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和程序35一、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35二、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批程序35三、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的其他问题36第八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具体操作办法40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文件依据40二、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如下操作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征

4、税部门申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40三、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处理41第九章:生产企业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手册”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处理办法46一、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手册”的主要特点46二、“电子手册”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申报办法46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48第十章 生产企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免税申报办法50一、生产企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录入办法50二、出口含金成份产品免税申报、审核的基本程序50第十一章 生产企业对保税进口料件的具体处理办法54一、余料结转54二、保税料件“放弃”54三、料件退换或料件复出54四、料件转内销或边角料转内销54五、海关对企业免

5、税进料进行核实,发现“盈余材料”的处理54六、海关对企业免税进料进行核实,发现“短缺材料”的处理56第十二章 简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免税证明的过程57一、日常证明的出具过程57二、核销证明的出具过程57第十三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及复出口的处理办法59一、生产企业退运货物所涉及的出口报关单未做单证齐全申报,其退运和复出口时的处理办法59二、生产企业退运货物所涉及的出口报关单已做单证齐全申报,其退运和复出口时的处理办法60三、退运货物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的单证齐全申报63第十四章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申报办法66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申报66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时企业应

6、核对的内容66第十五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的要求69一、按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的有关要求69二、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的具体操作69三、税务机关的审核要求71第十六章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在税务机关审核系统审核时,“对审汇总”不通过的最基本处理办法74第十七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会计处理办法76一、免抵退税的一般会计处理76二、出口货物退运时的会计处理76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处理77第十八章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网上预审操作手册79一、出口退税网上预审的准备事项79二、出口退税网上预审基本流程图79三、出口退税网上预审的具体操作介绍80第

7、十九章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问题解答91第一章 免抵退税政策概述一、“免、抵、退”税的概念“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二、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免、抵、退”税政策只适用于生产企业,这里所谓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三、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

8、口货物(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文“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非自产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三)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属于国家禁止出口、执行暂停退税、取消退税或免税政策的自产货物不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四)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除国税函20021170号文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非自产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免抵退税政策,必须视同内销计征销项税额。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和应退税的计算按财税20027号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的规定,

9、对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税额、免抵税额以及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一)免抵退税额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公式。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是用来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在实耗法下,并结合申报系统的实际操作情况,我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运算公式实际分别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单证齐全出

10、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当期账面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账面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帐面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账面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帐面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适用征税税率当期账面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二)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计算退税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计算退税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11、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计算退税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五、新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的条件(一)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二)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五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12、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二)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处罚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口商有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三)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能否办理退(免)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3、2006102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期限(一)单证齐全的申报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对生产型出口企业来说,也就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单证齐全。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14、税发2004113号第二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二)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的规定:1、以下列举的六类出口企业在90天内申报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六类出口企业是:(1)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

15、级或D级;(2)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3) 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5) 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2、除上述列举的六类以外的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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