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的法制史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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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笔记重点详解之法制史(1)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一、中国早期法制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三、近现代法制 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公元前21 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中国国家和法 起源于夏朝的建立,其主要依据在于: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这是国家产生依据 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这主要

2、是: A 氏族起源色彩 B 集权统治 C 与道德结合 D 刑事法规发达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一)王权神授(二)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统治者修正了传统的神权政治学说,并确定了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一)“以德配天”:“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要敬天、敬宗、保 民。(二)“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 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三)“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 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

3、国用重典”。(四)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的历史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 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无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政治保守派从社会混乱不堪的现实出发,提出了新形势下的 “礼治”路线,主张“为国以礼”,“以礼明是非”。政治革新派则极力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以 法”和“事断于法”坚决要求打破宗法的等级秩序与维护这种秩序的法律制度,试图创造新型 的法制来取代奴隶社会的礼制。法律硕士笔记重点详解之法制史(2)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在夏、商两代,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夏王、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以外,主

4、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 和刑罚。夏朝的法律除大量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以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 命”和“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二)“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商王朝不成 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除此以外,国王发布白俨誓”、“诰”、“命”等也是当时重要的 法律渊源。二、两周立法概况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色,除传统的,誓”“诰”“命”等王命以 外,不公开的刑书和“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宗族习惯法等也占有相当的比重。(一)周公制礼:相传周公在

5、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 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 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二)西周时期的“礼”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1. 礼的概念。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 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 礼的内容。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 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凶, 军,宾,嘉。吉礼是祭祀之

6、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 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3. 周礼的性质和作用。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三)吕刑:西周穆王时,令司寇吕侯作“吕刑”,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周初 “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四)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刖、 官、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扌卜、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五)遗训、殷彝:遗训即指先王留下的遗制,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某些习惯。殷彝 即商朝的某些有利于周朝统治者法律。三、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秋

7、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一)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 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二)邓析的“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 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 官方的法律。(三)晋国“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 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

8、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 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1.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 否定。2.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3. 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4.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 经验法律硕士笔记重点详解之法制史(3)第四节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一)夏、商的主要罪名1夏时有“昏、墨、贼、杀”的规定,“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墨”是贪 得无厌,败坏官位;“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2商朝的罪名

9、已明显多于夏朝,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镇压,乱政” 罪和“疑众”罪,后世历代王朝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已,这也是中国 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二)西周的主要罪名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 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 如司法官的“五过”。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二、刑罚(一)“五刑”其历史发

10、展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两大分阶段。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 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 鼻子。 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是死刑的总称。(二)其他刑罚1. 圜土之制。近似于后世的徒刑,2. 嘉石之制。近似于后世的拘役,3. 赎刑。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 刑罚。三、刑罚适用原则(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四)宽严适中原则四

11、、礼刑关系(一)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 罚。(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 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庶人以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 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 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法律硕士笔记重点详解之法制史(4)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与契约(一)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 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

12、但这种局面 到西周后期被打破。(二)契约:西周出现了契约制度。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1) “质剂”是适用 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2) “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二、婚姻(一)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 命(二)“六礼”:“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 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 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 故又称“纳币”。(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

13、迎取女子至 家。(三)“七出”与“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 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已婚妇女若 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 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注意三不去优于七去。三、宗法继承(一)西周的宗法制度所谓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 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发展起来,经 夏商两代至西周时期达到完备的程度。 西周的宗法制有三个基本原则;其一,从周天子 到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

14、继承制,其二,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其三,各级诸 侯、卿大夫、士即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一周天子负责。(二)宗法制下的继承商朝前期实行父死子继与兄终弟继二者并存的继承制度。到商朝 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已牢牢确立。法律硕士笔记重点详解之法制史(5)第六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一)中央司法机关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国王或天子作为最高统治者同时也掌握最高司法权。传说舜帝时期的皋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官。在夏朝,专门的司法官吏称为“士”和“理”,中央的最高司法官叫“大理”,是国王的司法 助手。到商朝,国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改称“大司寇”(或称“司寇”)。西周时期,中央最高

15、司法官仍称大司寇”,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 体案件。(二)地方司法机关自夏朝开始,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地方司法官员大多以“士”命名。有“乡士 ”“遂士 ”“县 士” “方士 ”“讶士”等等,分别负责审理不同地区的刑事、民事案件。二、诉讼制度(一)天罚与神判在神权法思想的支配下,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审判精神相结合形成 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心理,假托神意进行审判。其次,假托鬼神之 意,实施天罚”。夏商两朝的“天罚”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后仍长期残留在中国历代的诉 讼文化之中。(二)“狱”与“讼”到西周时期,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已有明确的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 案件则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受理民事诉讼时 要先收取诉讼费,受理刑事诉讼时要收取证据材料。(三)“五听”“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1) “辞听”(2) “色听”(3) “气听”(4)“耳听”(5) “目听”“五听”实际上是运用察言观色的办法,通过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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