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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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业主在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职责1)如工地有两个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由业主方组织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 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检 查和协调。2)对业主方在工地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和做 出相应的规定。3)如果在某些项目合同中明文规定由业主方办理保险,则业主方作为投保 人要为在工地工作的有关人员(业主人员、工程师、承包商方人员、第 三方人员等)办理保险。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参照国际惯例,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业主是要承 担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1)业主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

2、,从而产生管理不善,造成 安全事故的;2)业主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设计、施工标准,从而造成 安全事故的;3)如果由于业主方人员腐败、受贿、允许承包商采用不合格的材料,从而 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安全事故的;4)如果是由业主方提供全部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设 计),当承包商对安全生产设计进行研究评估后,提出该设计不满足安 全施工要求,而业主方坚持采用自己提供的安全生产设计文件,从而造 成安全事故的;5)如果由于业主方要求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和生产规律,进行施工 或赶工,对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议不予采纳,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6)如果由业主方作为投保方办理保险,当工程经业主方批准延期竣工时, 业主方未及时补办延长保险期限,而在此期间出现安全事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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