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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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

2、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

3、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年月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年月日公安部第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

4、)舞厅、卡拉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

5、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

6、全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7、。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

8、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第十八条卡拉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

9、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一、消防

10、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3、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灭火技能训练;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5、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

11、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影剧院、歌舞厅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7、影剧院、歌舞厅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

12、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二、防火巡查制度1、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二)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三)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四)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 其它消防安全情况。2、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

13、时扑救。3、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影剧院、歌舞厅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严禁下列行为:(一) 占用疏散通道。(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 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标志遮挡、覆盖。(四)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四、防火检查制度影剧院、歌舞厅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 安

14、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关情况;(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 消防 (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 防火巡查情况;(十一) 消防 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1、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一

15、) 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点部位。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二) 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三) 值班人员到岗后,要利用设备自检功能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要及时填写故障通知单交维修部门签字维修,巡检结果认真填写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上。(四) 值班期间要保持头脑清醒,对各种报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应,按照相应的报警处置程序进行及时准确的确认、处理对确认为误报的要及时将系统复位;对确认为火警的,要立即启动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应急程序处置。(五) 值班人员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六) 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纪律, 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严禁在控制室内打瞌睡、睡觉;严禁喝酒、吸烟、会客和搞各种娱乐活动;严禁动用明火;严禁酒后上岗。(七) 控制室内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外来人员参观学习,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八) 控制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其它杂物。2、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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