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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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法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规划与设施建设5第三章分类投放7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9第五章分类处置12第六章教育引导14第七章监督管理16第八章法律责任17第九章附则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改 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 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 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 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

2、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 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 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 乡统筹、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菟国 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城市分类标准:(一)有害垃圾,是指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对人 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二)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 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

3、物;(三)厨余垃圾,是指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其 他厨余垃圾等有机物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乡村分类标准:根据乡村的实际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 收物和其他垃圾。具体内容同上。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生活垃圾特性及生活垃圾处置利用的需要予以调整。第五条【层级管理】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 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4、【源头治理】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 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 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 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 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 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监管机构】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

5、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乡村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八条【监督管理】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 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乡 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 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乡(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 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社会参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的 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第十条【鼓励创新】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 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 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 和应用。第二章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一条【规划管理】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编制

7、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 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 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 置。第十二条【规划管理】城市和乡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编制本市(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并组 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回 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十三条【规划管理】城市和乡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

8、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 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市)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将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 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 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四条【规划管理】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应当按 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 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 应当予以改造;没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或者 配置。第十五条【规划管理】城市和乡村生活垃圾

9、分类管理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和集散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六条【责任主体】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 责任人制度(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 和生产经营场所,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 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二)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 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产权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 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

10、为管理责 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 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 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七条【源头减量】市、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过度包装的 监督管理工作。鼓励产品包装者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如快递寄件等)。第十八条【源头减量】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 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

11、、超市的管理, 积极推行净菜上市。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 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厨 余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厨余垃圾 就地处理设施。鼓励产生厨余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厨余垃圾 就地处理设施。第十九条【源头减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 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 比例,提倡不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和生活用品。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 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第二十条【源头减量】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 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1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 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 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经营单位不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第二十一条【指导投放】城市和乡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 系统,通过适当方式将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分类标准、 分类投放方式以及可回收物目录、回收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 布,并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规范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 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使其按照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发 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

13、人改正。投放 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投诉,同时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举报。对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配置小型的专 业驳运车辆,并将其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三条【规范投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 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混合 投放,或者将厨余垃圾与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混合投放。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第二十四条【规范收集

14、】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 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二)住宅小区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 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 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 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三)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城市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 圾收集容器。城市和乡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主

15、管部门应当制定分 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 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 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第二十五条【规范收集运输】从事有害垃圾、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 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 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城市和乡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通过 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 他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以及处置服务协议。第二十六条【规范收集运输】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 运输;(二)对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三)对其他垃圾逐步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 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 接收;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投 诉;同时应当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 求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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