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协议管辖地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454393386 上传时间:2024-01-1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技术开发协议管辖地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技术开发协议管辖地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技术开发协议管辖地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技术开发协议管辖地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技术开发协议管辖地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技术开发协议管辖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技术开发协议管辖地(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技术开发协议管辖地 篇一: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诉讼管辖地确实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诉讼管辖地确实定协议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将建设工程协议定义为:“建设工程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协议”。建设工程协议包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协议,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属于建设工程协议的一个。建设工程协议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要求中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全部权确定、买卖、互易、赠和、租赁、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案件标的物和不动产有直接联络的诉讼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其所完成的工作结果即使组成不动产,但该

2、类协议的签订和推行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间有着本质区分。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性质是相违反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协议推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协议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所以,这类纠纷应该根据通常协议纠纷的法律要求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和施工行为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篇二:建筑工程设计协议怎样确定管辖权建筑工

3、程设计协议怎样确定管辖权一、基础案情2021年原告L市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设计院”)和L市下属某县的一家单位(以下称“某单位”)就其单位办公楼工程签署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协议,某单位委托设计院对其单位办公楼工程进行设计。后因某单位拖欠设计费,设计院数次催讨无果,2021年便以其经营地L市某区为协议推行地向L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单位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协议推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L市某县,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某县法院管辖。二、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来说,在建筑工程设计协议纠纷中,原被

4、告双方对被告住所地问题全部不会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通常在于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怎样确定协议推行地,因此怎样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协议管辖权实质上是一个怎样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协议推行地的问题。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已经就“协议推行地”有部分较为明确的要求,但有关怎样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协议推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要求。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这么两种看法,第一个看法:在协议推行地没有有明确的约定情形下,以设计项目标建设地点为协议推行地。第二种看法,根据特征推行地的规则来确定协议推行地,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持第一个看法的人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

5、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以施工行为地为协议推行地”。这实际上是将建设工程设计协议等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来处理。笔者持第二种看法。依据协议法第269条要求:“建设工程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建设工程协议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协议。”协议法第287条要求:“法律对建设工程协议没有尤其要求的,适使用方法律对承揽协议的相关要求。”可见,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同属建设工程协议,均是承揽协议的一个特殊类型。不过二者又有所不一样,施工协议的承揽作业地是工地,但设计工作大多数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设计协议的加工承揽地应该为设计单位所在地。依据特征推行地的规则并不难判

6、定建设工程设计协议的推行地。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有关怎样确定加工承揽协议推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怎样确定加工承揽协议推行地问题的电话回复的要求,加工承揽协议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所以,建设工程设计协议应该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至22条只是对购销协议、加工承揽协议等五种协议的协议推行地进行了列举式要求。最高院对于协议推行地也作出了大量的批复、复函、通知。但上述这些要求是不完全列举,没有涵盖协议的全部类型,同时内容庞杂没有规律可循,

7、甚至出现了最高院批复前后矛盾的情况。协议法等实体法则对协议推行地进行了详细要求,协议法第62条第3项要求:推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推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推行;其它标的,在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推行。协议法依据协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和推行确定协议推行地。(二)司法裁判中的混乱因为程序法未对“协议推行地”进行定义,实体法对“协议推行地”作了详细要求,所以法院在审理协议推行地管辖争议案件时,存在能否当然援引实体法中“协议推行地”处理程序法管辖问题的争论。一个看法认为,能够援引实体法中“协议推行地”的要求,即对推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应该依据协议法第六十二条的要

8、求确定推行地。另一个看法认为,不可援引实体法中“协议推行地”的要求,原因在于:实体法上的协议推行地含有两个特点:一是不确定性。当事人是因协议纠纷(:WwW.xiaOCaofAnweN.Com 小草范文 网:)才诉至法院,协议推行地也是实体审查的一部分,在法院作出裁判前,协议推行地无法确定。二是协议推行地含有多样性。实体法协议义务的推行地,包含主协议推行地、从协议推行地、书面约定的推行地等等。两种看法的差异造成法院在司法裁判中有关协议推行地管辖权异议同案不一样判的现象不停出现。 二、民诉解释对于协议推行地确实定规则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民诉解释确立了一个简便的协议推行地认定规则,即以程序法的要求为

9、标准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协议推行地。(一)协议推行地确实定规则民诉解释第18条要求:协议约定推行地点的,以约定的推行地点为协议推行地。协议对推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其它标的,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即时结清的协议,交易行为地为协议推行地。协议没有实际推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全部不在协议约定的推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文引进协议法第62条第3项的要求明确了协议推行地确实定规则,即除法律的尤其要求,协议推行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争议标的不为给付货币或不动产的,推行义务一方所在

10、地为协议推行地。该条文的关键规则为通常情形下,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二)协议推行地确定规则的详细适用民诉解释明确了协议推行地首先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即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协议推行地点为协议推行地,不再依据实体推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协议推行地,充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满足当事人的管辖预期。“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实体内容的协议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金钱给付请求。当事人在协议推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含依据协议义务支付价款,也包含以金钱的形式来负担协议推行中产生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类似违约金这种以给付金钱的责任负担形式确定协议推行地,应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协议推行

11、义务的内容确定协议推行地。如买卖协议,甲为货物出卖方,乙为买受方,如甲起诉要求乙支付货款的,此处的货款为协议义务中的“给付货币”,甲为接收货币一方,甲地为协议推行地;如乙起诉甲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需要负担违约金的,此处应适用“其它标的,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甲为推行义务一方,甲地为协议推行地。依据条文有关协议推行地确实定规则,推行义务需要结合实体法的内容确定。实体法中,协议的推行是指债务人作出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所以使债权目标达成而归于消亡,协议的推行地点即为债务人推行债务和债权人接收推行的地方。通常而言,协议关键是双务的,一方负有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则会负有对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对

12、价。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不一样,推行的方法也不一样,推行地点也可能发生对应改变。如上述买卖协议,乙起诉要求甲交付货物的,甲为推行义务一方,甲地为协议推行地。针对协议多个推行义务,应该根据推行协议关键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协议推行地,何为关键义务,也要结合协议推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如买卖协议中的关键义务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全部权的义务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关键义务推行地无法确定的,两个以上协议推行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要求确定管辖法院。民诉解释确定了协议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规则,使得协议法中有关协议推行地的要求在程序法中充足适用,处理了司法实务中有关能否援引实体法中“协议推行地”处理程序法的管辖问题的争论,统一了裁判看法,有利于降低司法实务中协议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的数量,同时也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行使审判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