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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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企业规范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各食品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一档二书十六项记录一报告”及“十项制度”管理:“一档”即督促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含申证全套资料、有效期内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产品标准或有效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委托加工和食品添加剂备案材料、年度自查报告及审查等)。“二书”即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承诺书和企业内部层层签定的责任书。“十六项记录”即:生产环境卫生自查记录(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

2、等进行自查);设备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停产和开业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进货验证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验证情况等内容);原料领用出库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领用出库等记录);生产投料和过程控制记录(生产投料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并做好生产过程关键点控制点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的每个批次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一一对应的检验报告

3、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产品检验比对记录(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比对检验,进行实验室检测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同时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记录,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产品召回处理记录(企业应建

4、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企业人员健康管理记录(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企业人员培训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风险信息反应记录(企业应主

5、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作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一报告”即企业如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须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和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十项制度 保持企业生产条件符合性的关键是要求企业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未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根据现行法规,企业必须建立和执行的管理制度有十项。一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

7、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二是食品安

8、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三是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原料采购、原料验收、原料检验等控制要求,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控制程序文件)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

9、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台帐)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原料的集团性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

10、进货查验记录;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保存查验证明2年)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11、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安全法第三十六条)四是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明确成品出厂检验控制要求。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符合认证认可规定),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

12、立并保存比对记录;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者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五是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及半成品检验等关键环节控制要求;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定期对必备生

13、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明确投料控制要求,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净度控制等。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出厂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

14、)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交付控制。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六是贮存管理制度企业应明确运输、交付控制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

15、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七是设备管理制度;生产设备管理检测设备管理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者除外)八是不合格产品管理等制度 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九是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召回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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