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1]290号文的要求, 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的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 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 必须从全局出发, 做到安全适用、 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 术 语2.0.1. 汽车库garage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 货车、 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保养、 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 货车、 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 货车、 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室内有车道、 有人员停留的, 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 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open garage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 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车库的防火分类表 3.0.1 类别 数量 名称ⅠⅡⅢⅣ汽车库>300辆151~300辆51~150辆≤50辆修车库>15车位6~15车位3~5车位≤2车位停车场>400辆251~400辆101~250辆≤100辆 注: 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 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 汽车库、 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甲、 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修车库和Ⅰ、 Ⅱ、 Ⅲ类的汽车库、 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Ⅳ类汽车库、 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注: 甲、 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墙防火墙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3.00承重墙、 楼梯间的墙、 防火隔墙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隔墙、 框架填充墙不燃烧体0.75不燃烧体0.50不燃烧体0.50柱支承多层的柱不燃烧体3.00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50支承单层的柱不燃烧体2.50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2.00梁不燃烧体2.00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楼板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0.50疏散楼梯、 坡道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1.00不燃烧体1.00屋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1.50不燃烧体0.50燃烧体吊项(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0.25不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 注: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 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 乙类生产厂房、 库房以及托儿所、 幼儿园、 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 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4.1.3 甲、 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修车库应为单层、 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 可与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 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4.1.4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Ⅱ、 Ⅲ、 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 但不得与甲、 乙类生产厂房、 库房、 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 幼儿园、 养老院、 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 可与汽车库、 修车库贴邻建造, 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它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 喷漆间、 充电间、 乙炔间和甲、 乙类物品贮存室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 加油机4.1.8 停放易燃液体、 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 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4.1.9 Ⅰ、 Ⅱ类汽车库、 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 甲类危险物品仓库、 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4.2 防火间距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房外的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4.2.1 防火间距(m) 车库名称和耐火等级汽车库、 修车库、 厂房、 库房、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 二级三级四级汽车库一、 二级101214修车库三级121416停车场6810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 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 则应从其凸出部分边缘算起②高层汽车库其它建筑物之间, 汽车库、 修车库与高层工业、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③汽车库、 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 窗、 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 窗、 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当较高一面外墙上, 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 窗、 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4.2.3 相邻的两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不较高一面处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 窗或防火卷帘、 水幕等防火设施时, 其防火间距可减小, 但不宜小于4m4.2.4 相邻的两座一、 二级耐火等极建筑,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 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减小, 但不宜小于4m4.2.5 甲、 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与厂房、 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4.2.6 车库与易燃、 可燃液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4.2.6车库与易燃、 可燃液体储罐, 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4.2.6 总贮量(m3) 名称 防火间距 (m)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一、 二级三级易燃液体储罐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12 15 20 2515 20 25 3012 15 20 25可燃液体储罐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12 15 20 2515 20 25 3012 15 20 25水槽式可燃气体储罐≤1000 1001~10000 >1000012 15 2015 20 2512 15 20液化石油气储罐1~30 31~200 201~500 >50018 20 25 3020 25 30 4018 20 25 30 注: ①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 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 其 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计算易燃、 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 1m3的易燃液体按5m3 的可燃液体计算③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4.2.7 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 其间距可不限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4.2.8 总贮量 (t) 名称防火间距 (m)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一、 二级三级 甲 类 物 品 库 房3、 5项≤5 >515 2020 2515 201、 2、 5、 6项≤10 >1012 1515 2012 15 注: 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 关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4.2.9的规定汽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 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4.2.9 总贮量 (t) 名称防火间距 (m)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一、 二级三级稻草、 麦秸、 芦苇等10~5000 5001~10000 10001~ 015 20 2520 25 3015 20 25棉麻、 毛、 化纤、 百货10~500 501~1000 1001~500010 15 2015 20 2510 15 20煤和焦炭1000~5000 >50006 88 106 8 粮食筒仓10~5000 5001~ 010 1515 2010 15席穴囤10~5000 5001~ 015 2020 2515 20木材等可燃材料50~1000m3 1001~10000m310 1515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