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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申请人一:李,系被申请人之妻,女,汉族,19*年07月25日出生,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某弄某号室。被申请人:孙,男,汉族,19*年08月12日出生,居住地: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某弄某号室。代理人:孙,系被申请人之女,女,汉族,19*年06月08日出生,居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某弄某号室。申请事项:一、 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 依法指定申请人李*为被申请人孙*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2017年08月06日08时45分,被申请。.。.。.。.。.。.。.。.。.。.。.。.。.。.。.。.。.。.。.。.。.。.。.。.。.。.。.。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判如所请!此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供给参考,如有意见欢迎致电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陈锡亮律师,13764474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