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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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校验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行政审批科。责任人:承办人A、 科长、主管局长、局长。二、审批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三、审批条件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四、需提交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医

2、疗机构评审证书 ;(四)城市医院支援基层卫生工作情况;(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情况;(六)医师定期考核情况;(七)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八)校验年度工作总结和业务开展情况;(九)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业务科室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大型医疗设备变更情况;(十)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十一)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情况、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十二)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十三)该医疗机构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对其医疗执业行为的投诉及处理情况。五、审批程序(一)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于校验前3个月向“行政审批中心卫

3、生局窗口”提交校验材料,承办人A初审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报市卫生局。(二)行政审批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小组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实地校验,形成专家审核意见。(三)局党委根据专家组验收情况作出校验结论,局长签批。对未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由“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将案件移交市监督所,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六、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结。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页长期公布。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八、监督检查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

4、督检查办法(试行)。九、责任追究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医疗机构校验审批流程图医疗机构校验审批流程图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承办人A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报市卫生局( 1个工作日)审批科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情况,组织专家小组进行审核材料和现场校验不复合验收标准,由“卫生局窗口”将案件移交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依法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市卫生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不予受理符合验收标准,由局党委做出审批决定,局长签批。由“卫生局窗口”依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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