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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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的基本内容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 难点: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时数2个学时 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 教学内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风险责任的划分;工程师颁发证书的程序;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进度的控制;对投资的控制。第一节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概述一、FIDIC简介FIDIC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它是该联合会法文名称的缩写。该联合会是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服务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它是成员在每个国家只有一个,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二

2、、FIDIC合同条件的发展历程由于全球一体化进程快速推进,国际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风险增加,这给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再作约定带来一定的困难,需要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更明确详细的约定。在客观上,国际工程界需要一种标准合同文本,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普遍使用或稍加修改即可使用。而标准合同文本在工程的费用、进度、质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FIDIC合同条件正是顺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我国在FIDIC合同模式探索上比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要早。1986年陕西西安至的西安至三原的公路项目、1987年的京、津、塘高速公路项目都采用了第3版FIDIC合同条件,此后济青高

3、速公路、成、渝高速公路等世界银行贷款公路项目则采用了第4版FIDIC合同条件。财政部于20世纪80年代向世行提出编写符合我国国情的FIDIC条款的报告得到批准。1990年6月出版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土木工程采购与招标文件范本。三、FIDIC合同条件的构成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构成。(一)FIDIC通用合同条件所谓“通用”的含义是FIDIC通用条件是固定不变的,工程建设项目只要是属于土木工程施工,如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水电工程、路桥工程、港口工程等建设项目均可适用。通用条件是可以适用于所有土木工程的,条款也非常具体而明确。但不少条款还需要前后串联、对照才能最终明确其全

4、部含义,或与其专用条件相应序号的条款联系起来,才能构成一条完整的内容。(二)FIDIC专用合同基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土建类工程施工共性条件而编制的通用条件是分门别类、内容详尽的合同文件范本。但有这些是不够的,具体到某一工程项目,有些条款应进一步明确,有些条款还必需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四、FIDIC合同条件下的建设项目工作程序在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的工作大致按以下程序进行:(1)进行项目立项、筹措资金。(2)通过工程监理招投标选择工程师,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3)通过竞争性勘察设计招标确定或直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勘察设计,也可委任工程师对此进

5、行监理。(4)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承包商。(5)业主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作为FIDIC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6)承包商按合同要求的履约担保、预付款保函、保险等事项,并取得业主的批准。(7)业主支付预付款。(8)承包商提交工程师所需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估算。(9)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业主同时移交工地占有权。(10)承包商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而工程师则进行日常的监理工作。(11)根据承包商申请,工程师进行竣工检验。(12)承包商提交报表,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13)在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应完成剩余工作并修补工程缺陷。(14)缺陷期满后,经工

6、程师检验,证明承包商已根据合同履行了施工、竣工以及修补所有的工程缺陷的义务,工程质量达到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则由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业主应归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保留金。(15)承包商提出最终报表,工程师签发最终支付证书,业主与承包商结清余款。五、FIDIC合同条件下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次序在FIDIC合同条件下,合同文件除合同条件外,还包括其他对业主、承包商 都有约束力的文件,如中标函、投标书,各种规范、施工图纸和标准图集、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有业主和承包商的签字,有对合同文件组成的约定,是使合同文件以业主和承包商产生约束力的法律形式和手续。(2)中标

7、函中标函是由业主签署的正式接受投标函的文件,即业主向中标的承包商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它的内容很简单,除明确中标的承包商外,还明确项目名称、中标标价、工期、质量等事项。(3)投标函投标函是由承包商填写的,提交给业主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工程报价,同时保证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其他资料表、所附的附录及补充文件的要求,实施并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保证中标后,在规定的开工日期后尽量地开工,并在规定的竣工日期内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作。(4)合同条件的专用部分条款。这部分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有可能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5)合同条件的通用条款。这部分内容若与专用条款冲突,应

8、以专用条款为准。(6)规范。规范包括强制性标准和一般规范。它是指对工程范围、特征、功能和质量的要求和施工方法、技术要求的说明书,对承包商提供的材料的质量和工艺标准、样品和试验、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等都要做出明确规定。(7)图纸。图纸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标准图集,也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图纸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补充的图纸均须经工程师签字后正式下达,才能作为施工及结算的依据。(8)资料表。资料表包括工程量表、数据、表册、费率或价格等。标价的工程量是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完成的。第二节 风险责任的划分一、业主应承担风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风险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准备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

9、的,就业主利益而言,不应要求承包商在其投标报价中计入这些不可合理预见风险的损害补偿费吧取得有竞争性的合理报价。(一)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通用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包括:(1)战争、敌对行动、人侵、外敌行动;(2)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3)核爆炸,核废料、有毒气体的污染等。(4)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5)爆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6)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7)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8)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作用;(9)对不属于承包商

10、的施工方法引起的,按合同规定在施工中不可避免的损坏。(10)对工程师、业主或其他承包商及他们各自的雇员、代理人的行为、疏漏、违反合同等造成的损失负责。(二)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1)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条件或障碍影响了承包商按预定计划施工,经工程师确认该事件发现在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情况,则承包商实际施工成本的增加和工期损失应得到补偿。(2)汇率变化对支付外币的影响。(3)法律、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二、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和承包商,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事件,均由承包商承担。第三节 工程师颁发证书程序一、颁发工程

11、移交证书的程序工程移交证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书中标明的竣工工期,这是判定承包商应承包拖期违约责任,还是可获得提前竣工的奖励的尺度;二是颁发证书日,即为对已竣工工程照管责任的转移日期。因此可以说工程移交证书在工程管理中,特别是在合同管理中有重要作用。(一)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的程序工程施工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分发移交证书,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应完成任何未尽事宜的书面保证。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过竣工检验,能够按照预见定目的交给业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包括扫尾、清理施工现场及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复工作后的最终竣工,剩余

12、工作允许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完成。这样规定有助于准确判定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义务,也有利于业主尽早使用或占有工程,及时发挥工程效益。工程移交证书应说明以下主要内容。(1)确认工程已基本竣工;(2)注明达到基本竣工的具体工期;(3)详细列出按照合同规定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还需完成的项目一览表。(二)特殊情况下的证书颁发程序(1)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并确认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该部分工程已达到竣工要求,对工程照管责任也相应转移给业主。(2)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不能进行规定的竣工检验。有时也会出现施工已达到竣工条件,但由不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主

13、观或客观原因不能进行竣工检验。二、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设置缺陷责任证书。设置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检验已竣工的工程在运行条件下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时开列的后续工作一览表,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二是对工程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缺陷,按工程师批示进行修复工作,以便缺陷责任期满时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合同磨损除外)的工程进行最终移交。在缺陷责任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责任期,推迟颁发证书;若认为剩余的工作无足轻重,则可以书面批示承包商必须在期满后的14天内完成,而后及时颁发证书

14、。第四节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FIDIC合同条件中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包括有关承包人员素质的规定、有关合同转让与分包的规定、有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定、有关施工质量及验收和规定等内容。一、有关承包人员素质的规定工程的施工最终要由承包人员来完成,因此,承包人员的素质是一切质量控制的基础。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员的素质进行控制。(一)对承包商人员的要求。(1)承包商应提供承包人员的详细报告。(2)承包商应提供的人员;(3)管理人员的能力;(4)承包商不合格的人员撤换。(二)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任命承包商代表,授予他必需的一切权力,由他全权代表承包商履行合同并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代表应用

15、其人全部时间去实施合同,他可将权力、职责或责任委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回,但须事先通知工程师。二、有关合同转让与分包的规定(一)合同的转让如果没有一方的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中的任何利益进行转让。(二)工程的分包对于分包有如下规定:(1)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2)责任关系:虽然分包出去的部分由分包商来实施,但是对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及其人员的行为或违约要由承包商负全部责任。(3)以分包的要求:雇用分包商(材料供应商和合同中已注明的分包商除外),必须经工程师事先同意:承包商要提前28天将分包商的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分包合同中必须规定;如果分包商履行其分包合同义务的期限超过了本合同相应部分的缺陷通知期,承包商应将此分包合同的利益转让给业主。三、有关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定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工程设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物质基础,工程必须对此严格控制;(一)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和检验。(1)检查;(2)检验;(二)对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拒收如果工程师经检查或检验发现任何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其他规定,可以对其拒收,承包商应立即进行修复。工程师可要求对修复后的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按相同条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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