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办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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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办法体系郑州供电公司二一一年十目 录312 20 26 30附件:1.郑州市价格成本检测所关于发布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平均建设成本的通告(郑价成201134号)(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35号)郑州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为规范、加强郑州市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活动,有效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

2、力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和郑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凡在郑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活动,均应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由供电公司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设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业务受理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前期业务由客户服务中心受

3、理。第一条 受理新建住宅小区用电申请时,客户服务中心应主动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用电咨询服务,接受并查验客户用电申请资料。正式用电或增容用电申请报装时客服中心核实基建报装时首次缴纳费用情况。核对准确后再行受理。受理后将土地及市政规划手续转配套办(组)存档。第二条 正式用电或增容用电申请报装时客服中心审核资料后转配套办(组)核实客户市政规划手续是否发生变更。如有变更,配套办(组)负责协调供电方案及委托合同的修订,客服中心配合。三、供电方案及建设委托合同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用电项目受理后,客服中心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供

4、电方案。第四条 客服中心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和电监会相关业扩报装管理规定和相关程序,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第五条 当外部电源无法满足客户用电需求时,不得向开发单位收取建设费用。第六条 客服中心组织审批供电方案。参会部门包括:用电副总工、营销部、配套办(组)、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运行单位。以会签形式审批。第七条 供电方案会签完毕后,由配套办(组)起草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转至客服中心,客服中心负责答复开发单位。第八条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客服中心负责供电方案的签转;配套办(组)负责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的签转、存档。第九条 配套办(组)根据市政规划面积确定缴费金额出具缴费

5、清单要求缴纳总费用的60%至财政专户,配套办(组)负责留存进账单备查。如开发单位在基建申请时已经缴纳,此时应核实市政规划手续是否发生变更,缴费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四、工程设计第十条 配套办(组)审核设计部门资质。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设计单位招标。第十一条 配套办(组)与中标的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委托协议书,并协调财务资产部按合同要求支付款项。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与客户主动沟通现场建设情况,基建用电设计时应考虑正式用电的土建部分。第十三条 客服中心组织运行单位、发展策划部进行联合审图。图纸审核合格后,配套办(组)将图纸转至客户进行红线内土建部分建设;转至客服中心进行相关变更手续的填报;转至物流

6、分中心进行设备招投标工作。第十四条 负责建立质量管理评价体系,对设计单位工作进行跟踪评价,以备审计、物价及电力监管部门检查。五、工程招投标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需委托具有相应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实施准入准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下一年度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第十六条 配套办(组)审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第十七条 监察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重点应对工程的发承包、工程施工、停

7、送电等流程进行监督,严禁出现转包行为。第十八条 物流分中心根据配套办(组)提出物资需求计划进行物资类招投标。第十九条 配套办(组)负责与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按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物流分中心负责与中标的设备供货单位按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物流分中心组织,配套办(组)参与每年年底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考核。实施准入准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投标活动。对合格供应商的考核办法应对社会公布。六、工程施工第二十条 财务资产部依据工程进度拨付款项用于设备生产及施工进场准备,拨付比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并应与开发单

8、位沟通施工现场土建工作进度及其他临时事件,施工现场应具备进场条件,避免交叉施工。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河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负责,并服从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高低压电气设备、高低压电缆及继电保护系统等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规定进行调整试验和交接试验,调试单位应出具调整试验和交接试验报告,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存档。第二十三条 配套办(组)委托客服中心依据施工进度表

9、进行中间检查及变更手续的填报工作。客服分中心进行一户一表用表计划的填报及上机工作。第二十四条 配套办(组)负责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跟踪施工、监理及设备厂家情况,以备审计、物价及电力监管部门检查。七、工程监理第二十五条 确定的监理单位应针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查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工作,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

10、员应拒绝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时间节点控制措施,经审核后予以签认。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重点时间控制节点跟班监督检查并保留记录。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中发现建设、施工单位存在不履行其质量责任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工程暂停令。制止无效的,应报告监督机构。八、工程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

11、的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整理、归档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条件。第三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其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第三十三条 配套办(组)组织客服中心、运行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意见应一次性提出。负责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沟通验收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到位后重新组织验收。第三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客服中心负责通知客服分中心进行装表及居民用电协议的签订。第三十五条 配套办(组)负责与建设单位协调缴纳剩余40%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至财

12、政专户。留存进账单同时依据财务资产部确认到账后通知客服中心准备送电工作。第三十六条 客服中心填报送电计划上报调度中心安排送电时间。联系运行单位完成送电工作。九、工程结算及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 配套办(组)负责按照合同约定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算手续。 工程决算由确定的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由中标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应在供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送电后3个月内完成。并备案待查。第三十八条 运行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第三十九条 客服中心负责将客户档案资料在送电后7个工作日内移交客服分中心。

13、第四十条 配套办(组)负责完善质量评价体系。将招标情况、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造册登记,以备审计、物价及电力监管部门检查。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郑州供电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4郑州供电公司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一)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保证新建住宅配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优质服务品质。结合公司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法、供电监管办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11】35号文、河南省电力公司

14、新建住宅配电工程建设技术规范、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河南省电力公司10KV配电标准化装备及设计以及国家电网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制定。(三)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电业局直接供电的所有高压电力客户的新装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四)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范围是指:从电网的10KV电源点起至住宅项目内居民的计量电表箱(含表箱和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及安装工程(不包含住宅项目红线内开闭所、中心

15、配、配电房及电缆线路工程的土建部分)。 (五)新建住宅项目居民用电负荷配置标准如下: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5千瓦;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至9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7千瓦;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至12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9千瓦;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至16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1千瓦;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以上至200平方米(含)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3千瓦;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不低于15千瓦;建筑面积每增加15平方米,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千瓦。(六)住宅项目内非居民用电项目按实际用电设备容量计算。用电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用电60-100瓦/平方米;商业用电(包括小区会所)100-150瓦/平方米。(七)郑州市供电公司在每年三月份将上年度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市审计、物价等部门,并接受市政府及电力监管部门监督。(八)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及工程决算实行招投标。(九)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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