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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放射人员培训制度一、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必须参加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卫生系统每两年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天。三、在培训中不得无故不参加,不得找人替代或旷课,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或他人 替代和旷课者,由卫生院劝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四、对初次参加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放射实习生实习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 方式和内容由卫生院和科室统一安排,并将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考核成绩报卫生院放射 防护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从事放射类工作。五、对所有接受培训放射诊疗人员要求:1、了解本岗位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和潜在危险,并对其树立正确的态度;2、了解有 关安全法规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3、了解和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器具,衣具的正确使用方 法:4、提供工作人员操作技术熟练程度,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5、了解与掌握操作中避免或减少事故后果的原理和方法,懂得有关事故应急的必须 对策。六、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要建立档案,该档案至少保存到该培训人员脱离 辐射工作十年以后。凉州区古城镇卫生院 一八年一月十二日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