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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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panies in JiangsuProvinceDGJ32/TJ 1692014前 言为规XXX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XX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XX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X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

2、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本标准由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XX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XX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主要起草人:王 健 X 勤 郭利萍 贾莲莲主要审查人:李 蕾 相西如 李浩年 赵 毅 郎 倩 芦建国 周俊杨目 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居住区绿化 43.1 建设要求 43.2

3、 管理及维护 64 单位绿化 74.1 建设要求 74.2 管理及维护 85 园林式居住区 95.1 建设要求 95.2 管理及维护 96 园林式单位 116.1 建设要求 116.2 管理及维护 117 绿地面积计算 12条文说明 171总则1.0.1为加强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工作,创造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依据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2002年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规标准,结合XX省实际,对XX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进行了修订,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制镇镇

4、区X围内的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可参照执行。1.0.3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除执行本标准外,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X的规定。2 术语2.0.1居住区residential district居住区按人口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按表2.0.1的规定执行。其组织结构可以是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本标准所称居住区是居住区、小区、组团的统称。表2.0.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2.0.2居住区绿地率ratio o

5、f residential green space居住区用地X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居住区绿地包括: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顶面绿地。2.0.3居住区公园绿地munity park, residential green space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2.0.4居住区公园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在居住区用地红线X围内,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服务于居住区的居民,具

6、有相应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与居住区级道路相邻,面积不小于1公顷。2.0.5小区游园residential quarter garden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小区居民服务,面积0.41公顷。2.0.6组团绿地housing cluster green area组团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为组团的居民服务,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2.0.7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other massive or linear public green area具有一定规模,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可提供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的绿地。2.0.8单位绿地率ratio o

7、f panies attached green space单位用地X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单位用地总面积的比率(%)。绿地包括:单位附属公园、游园、道路及建筑旁的绿地、苗圃、花圃等。3居住区绿化3.1建设要求3.1.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30%,旧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25%。3.1.2居住区内公园绿地的总指标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具体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下列要求:1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其中属于绿色建筑的新建居住组团,指标不少于1平方米/人)。2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3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4 属旧区改建的,

8、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3.1.3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以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并符合下列规定:1 有相应的适合不同年龄人群的休憩、活动、健身设施,布局因地制宜,满足功能需要。2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标准日照阴影线之外。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总面积的70%。4 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用开敞式,或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3.1.4居住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应按照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并杜绝以下建设行为:1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2栽植非

9、地带性非适生植物。3大规模移植大树或栽植重度修剪的截干树。4 建设大型人工水景、喷泉、假山、大规模硬质铺装广场等设施。5大规模使用包装材料或灯具缠绕、照射植物,对植物进行过度包装或亮化。3.1.5 居住区的公园绿地应充分发挥健身休憩功能,因地制宜地设置体育运动设施和场地。应结合居住区道路系统及绿地,规划建设通畅便捷的健身步道,方便居民就近健身及运动。3.1.6植物品种的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以乔、灌木为主,控制观赏性草坪及一、二年生草花的比例。植物品种应多样,植物配置应合理,季相变化应丰富,满足居住区良好生态环境及居民休憩、观赏、健身等功能需要。3.1.7

10、居住区绿化植物的选择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满足不同区域功能的需要,满足居民安全、宜居的要求。2居住区的主干道两侧、活动场地边的高大乔木宜选用乡土适生落叶乔木。3住宅周边植物栽植应充分考虑居民日照、采光、通风、安全的需要,住宅南面一定X围内不宜栽植高大常绿乔木。4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场地等周围不得选用有毒、有针刺、有臭味等影响人体健康的植物。5 不宜大量选用多飞絮的植物。3.1.8 应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实施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尤其是公共建筑),鼓励建设林荫停车场,提高居住区的绿量。3.1.9居住区绿化的设计、施工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管理及方案审查、验收备案等的相关规定执行。3.2管理及维护3

11、.2.1居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到位,树木成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达到98%,基本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休憩、运动等设施完好。绿地内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舒适。3.2.2绿地安全管理措施完善,水景、亲水平台、假山、雕塑等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应齐全。4单位绿化4.1 建设要求4.1.1根据单位性质、区位不同,新区建设单位的绿地率可有适当差异。具体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商业、金融、仓储、工业、交通枢纽、市政公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1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积极推进屋顶绿化、垂直绿化。2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科研、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休养所、养老托老院等,绿地率不小于35%。3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根据有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规定,设置相应针对性抗污染树种的防护林带。4.1.2新建单位的广场、地面停车场应尽量采用林荫形式进行建设。4.1.3属于旧区改建(不含历史文化街区)的单位,绿化率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要因地制宜采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并增加地带性乔木种植量,绿化覆盖率不应低于30%。4.1.4单位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应按照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原则进行,并杜绝下列建设行为:1擅自移植或砍伐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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