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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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_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一)制度创新,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 模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 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三)从严从紧,应改尽改。要从严从紧制定改革方案,不留口子 不留后门。根据中央精神,改革后全区总体和自治区本级节支率要 达到7%,市县总体要有节支。要坚决避免出现本地区车改后公务交 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和“既坐车又拿钱”现象。三、总体目标结合中央精神和我区实际,按照先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后企业和 事业单位的顺序,分级分类有序推进。2015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 区本级机关和参

2、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完成各市、县(市、 区)、乡(镇)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工 作;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通过改革公务交通供给方式,实现公务出行保障有力,交通费用 节约可控,补贴标准合理规范,车辆管理高效透明,监管问责科学 有效,基本形成符合我区区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四、改革范围(一)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 各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下同)全部参加车改。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的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3、待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规定执行。(二)人员范围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均参加车 改。鼓励区直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 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 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并应严格规范管理,但不得领取公 务交通补贴。(三)车辆范围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列入车改 范围。经核定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实有数保留,老干部 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 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 范围,

4、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五、主要任务(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 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要做好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跨行政区域公务 活动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对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 殊任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 公务用车保障办法。(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机要通信、特种专业技术 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1.合理确定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除自治区本

5、级机关各部门正职和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主 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之外,各级各部门 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保留数量按四大班子办公厅(室)、参改人员编制数、所辖县乡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配备管理由各级公务用 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自治区本级: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必要的应 急和调研用车;其他各部门留用车辆按部门行政、参公单位人员编制 数的一定比例保留,原则上30人以下1辆、31-50人2辆、51-100 人3辆、101-200人4辆、201人以上5辆。可以取消接待用车的, 原则上一律取消,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 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

6、以保留部分车辆,保留比例不得超过实有 数的35%。自治区党委机要局、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和自 治区国家保密局承担机要、保密工作任务的车辆,根据工作需要, 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适当增加保留 机要通信用车。各市、县(市、区):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确定保留一定数 量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全部配备到部 门,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集中起来建立服务平台,实行统 一管理。进入服务平台的车辆可用于处理地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保 障。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参加车改。各乡(镇)保留应急、 机要用车的数量,由各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根据

7、 各乡(镇)面积、人口、所辖村屯等因素,在核定的县(市、区)总编 制范围内按2-3辆统筹配备。2.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各级执法执勤用车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 体办法,报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执法执勤 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 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 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鉴于2011年实施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以后,我区已按双压缩 原则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了压缩,现有车辆基数较小。我区属 山地丘陵性盆地地貌,山岭连绵,山区较大,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位处边陲,流动人口多,边境线长,边境情

8、况复杂,维稳任务重, 执法执勤用车实际需求大,保障任务重。全区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 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以现有编制数测算,按自治区 本级不超过40%、市本级不超过60%、县(市、区)、乡(镇)不超过 70%的标准执行。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每 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 90%的,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各地要建立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2年之内建设到位, 优化配置执法车辆并统一喷涂执法标识。除国家核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外,有行政 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的单位,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 提下,根据原核定的行政

9、执法用车编制数,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 30%、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不超过60%的标准核定行政执 法用车,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三)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我区按国家关于边疆民族地区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 机关补贴标准的150%的规定,确定我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为: 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750 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各市、县(市、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层次,要根据本地实际适当 细化,适度拉开档次,层次划分不得少于四级。同一市实行统一的 补贴标准,各市与自治区本级的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各参 改单位车辆封存停驶

10、并验收合格后,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经费按原财务隶属关系予以保障。(四)妥善安置分流司勤人员(五)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报本级公务 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 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由鉴定评估机构对各单位列入取消的车辆 进行鉴定评估,根据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公开拍卖或报废处置。对高 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 置。对黄标车全部作报废处理,对其他列入取消的车辆通过公开拍卖 等方式公开处置,不得针对公务人员搞任何特殊照顾,防止甩卖和 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11、处置收入,扣除有关 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改革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采取设 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 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由各级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各级实施方案中确定。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必 须进行市场化运营,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 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机构。六、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和保障制度(一)加强保留车辆管理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 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

12、 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对未参 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 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 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 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 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公务交通 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机关要将保留车辆的配备使用、运 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 和专项

13、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严肃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公务出行由实物保障转为主要由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涉及到广 大公务人员用车习惯、出行方式的转变,要创新必要的条件,努力 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避免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开展。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 施,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 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 行得到有效保障。七、改革的组织实施(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成立公务用车

14、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制, 负责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 责指导、协调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 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方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级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 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设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按 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导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按本方案进行规 范。(二)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周密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革任务,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改革顺利 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 法,改进工作模式,确保高效便捷地开展各项工作。(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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