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发布首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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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高院发布首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2021年1月4日)NO.1原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简介】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第730979号“奧普”商标(核定使用 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照明器材、取暖器、排风扇等)和第1187759号“奧普”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热气淋浴装置、浴用加热器等)享有商标权,该两枚 商标分别于1995年2月21日和1998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和 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第1737521号

2、“图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6类,包 括金属建筑材料等)享有商标权,该商标核准注册于2002年3月28日。该商标历经多 次诉讼,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最终被商评委撤销。两原告认为各被告在产品、外包 装、经销店门头、办公楼、杂志广告、官网及其他网站、微信公众号中使用“ AOPU奥 普”“图片” “奥普aopu吊顶”“图片金属建材”“奥普吊顶”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 侵权;云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奥普”字号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某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中使用“奥普建材”名称进行股权交易构成 不正当竞争。两原告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消

3、 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期 间,两原告的涉案两枚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与之有密切关联的金属吊顶商品上 使用复制、摹仿涉案“奧普”驰名商标的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侵权 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具有关联,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亦不当利用了该驰名商标 的市场声誉,损害了两原告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使用“奥普”字号以及使用“奥普 建材”名称进行股权交易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各被告的侵权获利已远超 300 万 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该院综合案件相关事实,认定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 800 万 元。遂判决:各被告停止侵害、登报消除影

4、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800 万 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遏制恶意注册行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和优化营商 环境的典型案例。原、被告之间的商标争议持续长达十余年,期间历经了多次民事和行 政诉讼。二审裁判以鼓励诚实竞争、遏制仿冒搭车为导向,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审理范 围、诉讼时效、驰名商标认定等问题的一一梳理分析,最终就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作出 侵权认定,并通过高额判赔有力维护了“奥普”商标的巨大品牌价值,强化了知名品牌 保护,严厉打击了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并对双方长达十余年的使用争议 作出明确的

5、市场划分。NO.2宁波某建材公司与宁波某化工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宁波某建材公司与宁波某化工公司于 2012 年 3 月签订企业搬迁及土地置换协议 书一份,约定宁波某化工公司收购及置换宁波某建材公司的厂房及整体资产,宁波某 化工公司支付宁波某建材公司 3000万元及置换 50亩土地使用权。后宁波某化工公司仅 支付3000万元,未再置换 50亩土地使用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宁波某建材 公司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宁波某化工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应利息损 失。案件受理后,镇海法院即向双方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告知自动履行人员将纳 入法院建立的“诚信履行名单库”,给予授信融资支持

6、等多项“红利”;案件宣判前, 承办法官加强判前说理,围绕当事人争执焦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明拟作出判决的法 律依据和逻辑推理;判决时,充分考虑宁波某化工公司的实际履行能力和筹措资金时 间,合理确定履行期限为 45日,于2019 年10月15日判决宁波某化工公司支付宁波某 建材公司合同价款 4836 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45 日内履行完毕。 2019年11月14日,宁波某化工公司支付 6676万余元,自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宁波某 化工公司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后,镇海法院为该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将其纳入 “诚信履行名单”,名单推送至“信用宁波”“普惠金融平台”,为其消除涉诉

7、带来的 不良影响,并整合金融、行政等力量,在适当领域和场景对名单成员实施联合激励措 施。典型意义本案中,镇海法院着眼当事人的“一件事”,加强全流程引导,通过立案时告知自 动履行的激励措施,加强判前说理、阐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 合理确定判决履行期限,自动履行后出具诚信证明、消除涉诉后的不良影响,同时整合 金融、行政等力量,在适当领域实行联合激励等一系列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措施,督促当 事人主动履行裁判义务,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提高执行合同质效。本案 是浙江法院巩固强化“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加强立审执兼顾,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 励机制,促进形成“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

8、为辅”工作机制的缩影。本案的自动履行 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有利于引导形成尊重裁判、崇尚诚信的社会风尚,营造优化营商 环境良好氛围。NO.3朱某等人与桐乡某健身公司及其分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桐乡某健身公司以开健身房为由招募会员办理健身卡,承诺于 2019 年7 月中旬试营业,8月 1日正式营业。会员支付会费后,该健身公司却未能如期营业。经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该健身公司承诺于 2019年12月31日前将全部款项退还给所有会员,但又未能 履行承诺。2020年5 月25日,257名会员以该健身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至桐乡市人民法 院,要求解除健身会员协议并退还办卡费用共计 92万余元。由于原告人数

9、众多,桐乡法 院在受理案件后,积极引导 257名会员选取两名代表作为委托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并 及时启动多部门联调联动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协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 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鉴于该健身公司的各地健身房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闭门歇业、 暂无营业收入,同时又考虑到随疫情缓解,该健身公司已具备重新开业条件等因素,桐 乡法院提出了解除会员协议并给予该健身公司一定的付款宽限期退还办卡费用的调解方 案,以便在保障会员权益的基础上,使该健身公司能够正常经营,并尽快增资扩产,加 快资金回笼。经多次主持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桐乡法院出具调解书对和解协 议予以确认。典型意义本案系预付式消费

10、纠纷,具有一定的群体性,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桐乡法 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法治思维,积极运用多 部门联动联调机制,与当地党委政府、公安、市场监督局等部门紧密配合,促成双方达 成调解,既充分保障了会员的合法权益,也给了某健身公司喘息的时间,缓解了疫情对 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为企业赢得了生机,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 发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NO.4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与嘉善某钢结构安装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案情简介】嘉善某钢结构安装公司是 2001 年在嘉善注册成立的一家钢结构安装及生产销售公司,注册资金2300万元,拥有土地 50

11、亩,厂房 2万平方米。因其自身经营需要,于2017年3、4月间多次向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合计 1800万元,并以其自有的土地 房产设定了最高额抵押。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于 2019年6月4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嘉善法院于 2019年 6 月 24 日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嘉善某钢结构安装公 司所有的不动产用于清偿本案抵押债权。2019 年 7月 29日,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强 制执行。嘉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嘉善某钢结构安装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涉及 诉讼,其账户被法院冻结、不动产被查封,致使其无法开展正常经营,不能归还贷款, 也无法进行转贷。而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为收回不良贷款

12、,坚决要求法院快速拍卖变 现。嘉善法院经调查发现,嘉善某钢结构安装公司有市值近 1亿的固定资产,属于有再 生产能力的企业。在本案双方协商期间,恰逢嘉善法院“生道执行”平台上线运营。嘉 善法院迅速反应,在征询嘉善某钢结构安装公司的意见后,将该案件纳入了“生道执 行”平台,利用平台背后的大数据支持,对该公司涉案情况、股东情况、限高失信情 况、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企业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测评,形成一份完整的企 业增值信用报告。之后,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浙江某农村商业银行原本不同 意债务人分期履行,但在仔细审阅企业增值信用报告后,终于吃下了“定心丸”, 最终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嘉善

13、某钢结构安装公司已履行二期款项合计 266 万余元,并实时上传付款凭证至“生道执行”平台,方便法院和债权人监督管理。典型意义“生道”是保民生、保企业之道,是“放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嘉善法院 上线“生道执行”平台,对有再生产能力的企业类被执行人,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技 术优势,让债权人看到希望,大大提高了执行案件的和解成功率。“生道执行”平台同 时动态管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放缓、逐步执行,使企业类被执行人实现自救,最终实现 共赢。“生道执行”,是嘉善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努力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有益探索,也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 “六稳”、“六

14、保”工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NO.5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胡某、张某与公司有关纠纷系列案案情简介】2014年 9月 2 日,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胡某、张某(华裔加拿大居民)签订 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及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 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事宜。因股东权益纠纷,2018年 3 月 26 日,宁波某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将胡某、张某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张某支付宁波某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2016年度补偿款 389万余元。胡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宁波市中级人 民法院二审改判驳回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宁波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向 浙江省

15、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利用公司章程的约定限制目标公司宁波华瓷通信技术 有限公司的发展计划。与此同时,胡某、张某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合伙企 业,要求确认增资协议无效。因目标公司的章程约定“所有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 意”,导致目标公司陷入僵局。公司僵局严重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上市融 资。浙江高院前往宁波目标公司实地调研,在对案件起因、矛盾激化和案件症结等问题 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摸清双方的真实诉求,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双方沟通,化 解矛盾,达成一揽子纠纷解决方案:由大股东确认保障小股东的知情权、盈利分配权等 合法权益,小股东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构成公司经营和发展严重障碍的“

16、僵局条款”, 胡某、张某撤回其他诉讼。典型意义本案的目标公司宁波华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是华为主要基站供应商,也是省内唯一 的华为基站供应企业,且创始股东为归国创业的华裔科技人员。在当前华为公司砥砺前 行的发展背景下,尤其需要促进相关配套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案本身是股东权益纠纷, 但实质是公司治理问题。就案办案非但不能从根本上化解股东之间的矛盾,反而会激化 矛盾,引发更多的诉讼,使得当事人陷入讼累,目标公司陷入僵局。浙江高院从解决当 事人“一件事”出发,通过三级法院联动联调,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从根本上化解股东 之间矛盾的一揽子调解方案,既解决了目标公司被公司章程束缚的后顾之忧,同时也保 障了小股东的权益,将共输僵局扭转为共赢局面。本案的妥善解决体现了浙江法院服务 大局,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使命担当。NO.6建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情简介】浙江省建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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