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原理-经济法知识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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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 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 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 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

2、为35%共5级。3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勺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勺比例税率,并按 应纳税额 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 20%5E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 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 加征五成;超过5 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应纳个人所得税 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组1994年,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以及贯彻把政策性金融 与商业性金融 建了三家政策性银

3、行,即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与商业银行的区别(1)经营方式不同。政策性银行 多由政府出资建立,业务上由政府相应部门领导。商业银行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业务上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2)资金来源不同。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从民间借款。而商业银行以存款 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3)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 支持某些部门的发展 而专门成立的,不以盈利为 目的,与相应的产业部门关系密切。 而商业银行则以 利润最大化 为经营目的,业务范围广泛。 1、什么是经济法?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

4、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主要表现是:调整对象的国家协调性经济法结构体系的综合性经济型调整方法 多样性经济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特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产生时间有不同观点。人民大学潘静成、刘文华(1999)和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由于私有制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走向了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垄断恶化了竞争环境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单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克眼因垄断而造成的危机。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又以一种新的理念,运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即以“有形之手”直接和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于

5、是出现了与民商法和其他传统法律迥然有异的经济法律法规。 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 (1999)认为:经济法是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但是经济法 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则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出现的。在古代社会时期外国的 亚述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罗马法典以及我国的法经、秦律、唐律等法律中就有调 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规定。由此可以认为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可以上溯到古代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当中,但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力量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人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北京大学杨紫蛆(1987)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因此,不论 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

6、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 都有各自的经济法。当然, 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经济法的本质、内容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经济法的理论是以重商主义为旗帜的。这一时期,政府干预的作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用资产阶级专政的力量, 打破封建势力对国内市场形成的阻 挠,为资本的原始积累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维护国内市场不被外部势力的冲击;三是建立公共工程,为市场运行创造条件。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经济 的法律规范,为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提供了可靠的法津保障。第二个阶段,经济法理论是以“自由竞争”为理论基础的。对这一阶段

7、经济生活起着直接影响作用的经济理论思潮是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其迅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经济决策的依据。在这些经济自由理论的影响下,与经济自由相暗合的民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而与国家干预相暗合的经济法却受到了冷遇。第三个阶段,经济法的理论是以李斯特的历史学派、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学说为基础的。李斯特为代表的历史学派以反对经济自由人、大力宣扬国家的作用, 促使了经济法在德国的产生,如1919年制定的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等。当然,这些经济法多是为 战争服务的“经济控制法”或者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因此还够不上是成熟的经济法。但它们却标志着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进入了世界法学研究领域

8、。第四个阶段,经济法理论是以反对凯恩斯主义的理论流派,如“供应学派”和“新制度学派”的主张为理论依据的, 强调“自由与控制的调和。“供应学派”把经济分析的重点放在“供给”方面,并不否认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必要性,但他们坚决反对凯恩斯主义式的“全面”、“过多”、“过细”和“过分”的干预。新制度经济学派不像其他经济学派那样,把资源的配置与利用作为研究对象,而是把资本主义制度或者结构作为研究对象。他们认为制度是内生的, 对经济的影响是重大的,从而将制度纳入了他们架构的“经济模型”。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一)企业发展促进关系 (二)市场运行规制关系(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四

9、)社会保障关系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法#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和协调之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普通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共同适应和维护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与民法相互吸收、互相补充区别:主体不同#调整对象不同#调整手段不同# 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经济法则是以公为主、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和兼容的法经济法与行政法:两者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或管理。两者都是规范、控制和监督权力的法律。两者都采取一定的行政命令与强制手段来调整社会。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方

10、面,行政机关作为一方主体的情形在经济中大量存在。区别:利益取向不同 #直接目的不同#权力重心不同经济法与商法:现代商法具有公法性,它与经济法有相通之处,尤其是商事贸易管制、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制度、商业会计制度等,这些既可归属于商事法律制度,也可归属于经济法律制度区别:调整对象不同 #调整手段不同#法部门本质不同#利益价值不同经济法与刑法: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 当违反经济法构成经济犯罪,需要对之处以 刑罚时,它将成为刑事特别法。#经济法与刑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法, 两者在性质上是 不同的“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社会本

11、位 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 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 可持续发 展原贝U。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适度 原则#平衡协调 原则#维护公平竞争 原则#保护社会公 平原则经济法理念定义就目前来看,大多数学者所认定的经济法理念为:对经济法现象进行宏观把握 和整体性认识所得到的最高精神 或最终理想,对于人们的需要、欲求相洽互适,且得到人们珍视、重视的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或追求,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3。具体理解如下:1、“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的现象 内在本质 和规律的抽象概括 和归纳”。这一句话说 明了经济法理念内涵的来源。在认识和研究经济法理念时,一定要对经济法的现象进行升华

12、与抽象,找准经济法的内在本质和客观规律 ,得到经济法理念的科学认识。2、“经济法理念是对经济法现象进行宏观把握和整体性认识所得到的最高精神或最终 理想”。这一句话强调了经济法理念是注重宏观和整体而并非以局部为研究对象,以确保经济法理念的准确性,确保经济法理念对整个经济法现象统帅作用的发挥,确保经济法的研究、立法和实施沿着正确的道路进行。3、“经济法理念得到人们珍视、重视的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或 追求”。这一表述说明了经济法理念是应然的而非实然的,是理想的而非现实的。 不过,经济法理念仍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因为它完全具有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并通过经济法律规范的遵守和执行等方式

13、得以实现 ,这样,经济法理念也就具有了实际存在的价值。从经济法主 体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理念也是经济法最高层面的某种东西的信仰和追求,这种信仰和追求具有民族性、遗传性、稳定性和积极性等特征。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的某种信仰和追求对一 国经济法律的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意义。3、什么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可称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即由经济法所确认 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该三要素是经 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

14、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是客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和行为 的实践者。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失去了主体就不存在权利这种可能性以及 义务这种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权利义务的条件,因此也就谈不上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自然人。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 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就失去了意义,权利义务也就失去了目标。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有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2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

15、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 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 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4、经济法法律关系有何特征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主体违反经济法律、 法规而依法应强 制承担的否定性、单向性、因果性 经济义务。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1 .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 消极的、否定 的法律义务,具有否定性。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 义务,但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都是法律责任,因为法律义务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既有肯定的,又有否定的。法律责任只是一种消极的、 否定的法律义务,而不能同时包含积极的、 肯定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法律责任 是在政治上、道德上、法律上、主观上、客观上都应受到非难和遣责的。经济法律责任也同样具有这种消极性和否定性。2 .经济法律责任是一种 单向的、非对等 的法律义务,具有单向性。从法律上讲,权利 和义务是对等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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